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
湘财农〔2026〕27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局)、农业农村局:
为引导各地进一步健全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节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以及国家和省相关部门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6月3日
附件
湖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各地进一步健全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在保证农业基本用水需求的基础上,推广计量收费和超水权定额累进加价相结合的用水制度,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节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以及国家和省相关部门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地区。
第三条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坚持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遵循促进改革、价补相适、量力而行、效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运行维护成本、用水主体承受能力、价格水平、节水成效、财力状况统筹安排。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水组织主要指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包括灌区管理单位、乡镇水管单位、村组集体、末级渠系管理组织等。
所称用水主体主要指农业用水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是指对水权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给予补贴,重点补贴种粮农民水权定额内用水。所称节水奖励,是指对采取节水措施、节水成效显著的用水主体,在水权定额内用水节约部分予以奖励。
水权定额是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用水户水权证书或文件载明的亩均农业灌溉用水量,由主水源工程计划供水量与基础水源工程计划供水量组成。
第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要多渠道、多方式落实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特别是要加强对现有财政补贴、项目资金的整合与统筹使用。
奖补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各级财政资金、灌溉农业水权转让收入、水费收益、社会捐助资金等。其中,财政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明确可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奖补资金、水管单位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高扬程抽水电费补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专项补助资金、有关涉水奖补资金等;水费收益指水权定额内水费、超水权定额累进加价水费、高附加值作物水费、非农业供水利润等;社会捐助资金指依法接受的公益性捐赠,其募集、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财政资金监管有关规定。
第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商同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财力状况、奖补资金筹集情况、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情况,制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实施细则。财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预算安排、拨付与监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统筹、拟定奖补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水价动态核校与超定额累进加价标准核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种植结构调整与节水推广。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八条 精准补贴标准根据水权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总体上不增加农户水权定额内用水负担,保障农民合理用水权益。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水权定额内用水成本、运行维护成本、用水主体承受能力、财力状况等确定。
第九条 精准补贴对象包括供水组织和用水主体,具体由各地根据水权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差额、用水主体承受能力等确定。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补贴:
1.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供水组织;
2.未缴清年度水费的用水主体;
3.农业灌溉用水超水权定额的用水主体;
4.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认定的其他不宜补贴的情形。
因特大干旱、洪涝等不可抗力导致超水权定额用水,或无法按时缴清水费的,经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可豁免不予补贴限制,按实际情况申请补贴。
第十条 精准补贴一般程序
1.灌区管理单位以灌区支渠或田间分界点(斗口)为基本计量单位,统计受益乡镇实际农业灌溉用水量,对比水权定额标准,按照节超水量比例划分等级。
2.村组集体或末级渠系管理组织统计运行维护成本、用水主体实际用水量(分主水源与基础水源)、水权定额、用水类型、灌溉面积、水费收缴情况等,上报灌区管理单位或乡镇水管单位。
3.灌区管理单位或乡镇水管单位依据市州、县市区制定的奖补政策,根据上报数据、骨干渠系运行维护成本、绩效考核情况等,拟定精准补贴方案,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4.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精准补贴方案通过后,由灌区管理单位或乡镇水管单位采取在灌区管理单位、乡镇政府及村务公开栏张贴,利用广播、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信息化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用水主体、供水组织对计量结果、补贴资格、补贴金额等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灌区管理单位或乡镇水管单位申请说明;对结果不服的,可在10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论。
5.公示无异议后,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精准补贴资金安排建议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6.财政部门审核精准补贴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安排财政补贴资金。
第三章 节水奖励
第十一条 对采取节水措施、节水成效显著的用水主体,折算灌溉用水量低于水权定额部分给予奖励;对超出水权定额部分按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累进价格收缴水费。
折算灌溉用水量=实际灌溉用水量×折算系数。折算系数取折算年灌溉期的实际降雨量与多年平均灌溉期的降雨量的比值。
降雨量以官方发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 节水奖励对象为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管理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奖励:
1.未缴清年度水费的;
2.农业灌溉用水超水权定额的;
3.未发生实际灌溉、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的;
4.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认定的其他不宜奖励的情形。
第十三条 奖励标准由各地根据水权定额内水价、实际节水量、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等确定。可采取资金奖励、水权回购、节水设施购置奖补、优先用水等方式奖励用水主体。
第十四条 节水奖励一般程序
1.灌溉季结束后,灌区管理单位或乡镇水管单位通过计量设施或电量数据等,核算实际用水量。
2.村组集体或末级渠系管理组织等统计用水主体实际用水量(分主水源与基础水源)、水权定额、水费收缴情况等,上报灌区管理单位或乡镇水管单位。
3.灌区管理单位或乡镇水管单位依据市州、县市区制定的奖补政策,根据上报数据核定用水主体节水量,拟定节水奖励方案,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4.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节水奖励方案通过后,由灌区管理单位或乡镇水管单位采取在灌区管理单位、乡镇政府及村务公开栏张贴,利用广播、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信息化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用水主体对计量结果、奖励资格、奖励金额等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灌区管理单位或乡镇水管单位申请说明;对结果不服的,可在10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论。
5.公示无异议后,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节水奖励资金安排建议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6.财政部门审核节水奖励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安排财政奖励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财政奖补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奖补资金管理使用应符合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81号)和相关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主要用于灌区精准补贴、节水奖励、水权回购、用水计量设施建设及维修养护等。供水组织对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涉水项目绩效评价具体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和调整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在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较差等次的,减少资金安排,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