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6年版)》的通知
湘发改财信〔2026〕38号
各有关单位,各市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湖南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重点改革任务实施方案》《湖南省加快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攻坚战总体方案》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编制了《湖南省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6年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清单所称的失信惩戒,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运用司法、行政、市场等手段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惩戒的活动。
二、本清单旨在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机构不得超出本清单所列范围采取对相关主体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失信惩戒措施。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开展失信惩戒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三类,共14项:一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包括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限制任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升学复学等;二是由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相关管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包括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三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的措施,包括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从严审慎授信等。
四、本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来源包括两部分,一是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二是湖南省地方性法规(截至2025年12月)。
五、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部门,应严格规范名单认定标准、移出条件、程序及修复措施等,并通过“信用中国(湖南)”网站及该领域主管(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公开。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在申请政府资金、享受税收优惠、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股票债券发行、评先评优、公务员录用遴选调任聘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禁止。
六、本清单结合实际需要适时更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失信惩戒措施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各市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地方性法规编制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湖南省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6年版)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1月19日
附件
湖南省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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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惩戒措施 |
序号 |
惩戒内容 |
惩戒对象 |
法规政策依据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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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1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取得特定的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 |
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
编制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科技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商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广电部门、体育部门、统计部门、文物部门、国防动员部门、药品监管部门、档案部门、宣传部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证监部门、气象部门、烟草部门、电信主管部门等相关行政许可的受理或决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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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2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取消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
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且情节严重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且情节严重的投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且情节严重的中标人;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
发展改革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等各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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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
发展改革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等各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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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失信被执行人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七十三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
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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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5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有关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
擅自超出批准、许可的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货物进出口配额、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擅自从事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或者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贸易,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违反《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规定,且情节严重的主体;违反《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技术进出口经营者 |
《对外贸易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七条 |
商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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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予受理出口许可申请 |
违反《出口管制法》规定受到处罚的出口经营者 |
《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九条 |
商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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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
有《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情形的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商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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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永久依法禁止成为直销企业 |
通过欺骗、贿赂等取得许可的申请人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商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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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9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成为直销企业 |
近5年内存在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主体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 |
商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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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吊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
有《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情形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商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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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依法禁止从事报关活动 |
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情节严重的报关企业;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报关企业、报关人员 |
《海关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
海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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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作为主要股东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 |
近3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主体 |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
人民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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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 |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
证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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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14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在期货交易所交易 |
违反《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个人、单位或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五十条 |
证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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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依法禁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 |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
证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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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依法禁止从事期货业务或者期货服务业务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 |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五十条 |
证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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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药品采购投标 |
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且情节严重的主体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 |
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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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药品进口,或者不受理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药品注册许可等申请,或者禁止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 |
有《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经营主体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
药品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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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19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受理医疗器械许可、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或者禁止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者禁止医疗器械进口 |
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主体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八条 |
药品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海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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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予办理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化妆品进口,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 |
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单位,或者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单位;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单位;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化妆品检验机构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
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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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永久禁止从事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 |
有《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单位 |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科技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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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22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永久禁止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 |
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
教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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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
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且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或情节严重的,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教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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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申请经营快递业务 |
违反《邮政法》规定被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主体 |
《邮政法》第八十一条 |
邮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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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停止受理直至永久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 |
存在《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主体 |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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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26 |
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
有《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且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专利代理机构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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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依法撤销军品出口经营权 |
未如实提交与其军品出口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且逾期不改正的;违反《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主体 |
《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工信部门(国防科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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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依法禁止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经纪活动 |
因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主体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三条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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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暂停船员服务 |
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船员服务机构 |
《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 |
交通运输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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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30 |
依法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
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且情节严重的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 |
生态环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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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依法禁止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业务 |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情节严重的单位 |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
生态环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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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申请排污许可证 |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欺骗、贿赂、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主体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生态环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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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依法禁止从事排污许可技术服务 |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的接受审批部门委托的排污许可技术机构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生态环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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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34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 |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的单位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三条 |
生态环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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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 |
违反《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生态环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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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和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
未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且逾期不改正的主体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自然资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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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依法依规禁止参加土地竞买 |
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 |
自然资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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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依法依规限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 |
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
自然资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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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依法暂停项目审批 |
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
发展改革部门、科技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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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40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 |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二条 |
市场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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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 |
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
宣传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科技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商务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林业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广电部门、体育部门、国防动员部门、药品监管部门、档案部门、人民银行、烟草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地震部门、消防部门、气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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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42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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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予受理其新的特种设备许可申请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主体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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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 |
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个体工商户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新闻出版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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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作为广告代言人 |
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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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受理广告审查申请或暂停广告发布业务 |
违反《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中医药法》第五十七条 |
广告审查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等各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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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被吊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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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资格 |
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劳务派遣机构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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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49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电影相关业务活动 |
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未经许可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电影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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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得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 |
被依法吊销境外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机构执业执照的境外律师事务所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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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依法永久不得在中国境内申请设立代表机构 |
因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管理秩序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代表所在的境外律师事务所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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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10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
有《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考古发掘单位、建设单位 |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原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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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在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且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
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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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54 |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公司、社会组织、发行债券、股权激励、从事危险化学品等行业、海关认证、从事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林地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参与政府投资项目 |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
人民法院、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林业部门、人民银行、海关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证监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各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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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依法暂停数据处理相关业务 |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重大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组织、个人;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组织、个人;违反《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情节严重的组织、个人;未履行《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义务的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违反《数据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个人 |
《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网信部门、公安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数据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电信主管部门、教育部门、科技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人民银行等各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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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56 |
依法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置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情节严重的个人信息处理者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
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其他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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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
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有关情形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情形的建筑施工企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十条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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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依法采取限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提供实名核验帮助,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 |
公安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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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59 |
责令修改有关协议、限制班轮航班数量、中止运价本或者暂停受理运价备案、责令定期报送有关资料等禁止性、限制性措施 |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工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通过协议产生的各类联营体,其服务涉及中国港口某一航线的承运份额,持续1年超过该航线总运量的30%,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和无船承运业务,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运价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托运人回扣,承揽货物,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或者有其他损害交易对方或者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的;有其他损害国际海运市场公平竞争行为的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经营者 |
《国际海运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 |
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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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60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暂停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相关服务 |
存在违反《反间谍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 |
《反间谍法》第三十六条 |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部门、电信主管部门 |
|
61 |
依法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撤销登记 |
存在《反间谍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的组织、个人 |
《反间谍法》第五十四条 |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 |
||
|
62 |
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 |
存在违反《反间谍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国家安全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组织、个人 |
《反间谍法》第五十七条 |
国家安全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 |
||
|
63 |
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请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
申请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时,隐瞒本单位有关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许可申请人,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同意的被许可人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水法》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生态环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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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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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65 |
依法取消检验检测资质 |
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且情节严重的技术服务机构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
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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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依法禁止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 |
接受重点排放单位委托编制年度碳排放报告或接受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年度碳排放报告技术审核时,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或者技术审核意见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或者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技术服务机构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
生态环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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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废弃物海洋倾倒活动 |
因未取得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或因在海上焚烧废弃物或者处置放射性废物及其他放射性物质,两年内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因未按照倾倒许可证的规定倾倒废弃物,被吊销倾倒许可证的主体 |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
生态环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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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68 |
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申请倾倒许可证 |
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倾倒许可证,被依法撤销倾倒许可证并处罚款的主体 |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百零七条 |
生态环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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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依法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违反《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处理网络数据,或未按照《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网络数据处理者 |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国家安全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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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5年内不得从事同类网络产品和服务业务 |
违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受到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
网信部门、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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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许可 |
违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受到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 |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
网信部门、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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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被撤销的市场主体直接责任人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
因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直接责任人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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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73 |
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人体器官获取或者申请从事人体器官移植 |
有《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主体 |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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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依法吊销有关证照、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
有《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且情节严重的主体 |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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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
依法警告、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追究刑事责任 |
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 |
《测绘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 |
自然资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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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
虚构、伪造科研成果,发布、传播虚假科研成果,或者从事学术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情节严重的主体 |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
科技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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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77 |
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申请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的单位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生态环境部门、商务部门 |
|
78 |
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
有《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主体且拒不改正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
生态环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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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有《学前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单位 |
《学前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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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环境监测项目 |
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环境监测服务机构 |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
生态环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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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吊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
违反《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环境监测机构: |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
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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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82 |
三年内不得申请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权的,被撤销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
《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三十一条 |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水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然资源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83 |
可以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
违反《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情节严重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 |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 |
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
||
|
84 |
吊销其资质证书 |
违反《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情节严重的检验检测单位 |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
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
||
|
85 |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违反《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墙体材料改革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工程建设单位 |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86 |
责令停止招标活动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不符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拒不改正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 |
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
|
87 |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有《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经营者: |
《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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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88 |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继续经营的,由有管辖权的港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人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
交通运输部门 |
|
89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
违反《湖南省邮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邮政企业;违反《湖南省邮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快递企业 |
《湖南省邮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 |
邮政管理部门 |
||
|
90 |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违反《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小作坊、小餐饮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市场监管部门 |
||
|
91 |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违反《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有第三十四条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小作坊、小餐饮: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九项、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92 |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不符合《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设立条件,情节严重的已取得许可的小作坊、小餐饮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
93 |
吊销许可证 |
违反《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十项至第十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小作坊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十项至第十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市场监管部门 |
||
|
94 |
吊销许可证 |
违反《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十项至第十二项、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小餐饮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十项至第十二项、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市场监管部门 |
||
|
95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情节严重的事故单位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96 |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第十二条第九项、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在固定场所从事散装食品零售或者同时从事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零售的小规模食品经营者、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零售的小规模食品经营者、从事食用农产品零售的小规模食品经营者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第十二条第九项、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
市场监管部门 |
|
97 |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在固定场所从事散装食品零售或者同时从事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零售的小规模食品经营者、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零售的小规模食品经营者、从事食用农产品零售的小规模食品经营者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 |
市场监管部门 |
||
|
98 |
吊销许可证 |
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十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在固定场所从事散装食品零售或者同时从事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零售的小规模食品经营者、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零售的小规模食品经营者、从事食用农产品零售的小规模食品经营者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十项至第十二项、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 |
市场监管部门 |
||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99 |
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食品小经营许可证,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被吊销许可证的小作坊、小餐饮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
100 |
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违反《湖南省通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通信业务经营者为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通信服务的,或发现用户使用假冒、伪造、变造的证件仍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通信业务经营者 |
《湖南省通信条例》第十七条、第五十条 |
电信主管部门 |
||
|
101 |
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 |
违反《湖南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的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网络运营者 |
《湖南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网信部门 |
||
|
102 |
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 |
不履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网络运营者 |
《湖南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五条 |
网信部门 |
||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103 |
依法吊销该车辆的车辆营运证 |
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 |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三条 |
交通运输部门 |
|
104 |
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情节严重的道路运输企业 |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三条 |
交通运输部门 |
||
|
105 |
一年内禁止申领相关证件 |
因违法超限运输被吊销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在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一年内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企业 |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三条 |
交通运输部门 |
||
|
106 |
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关审批文件 |
违反《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对相关事项未按照规定报经审批的情节严重的地方金融组织 |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十条 |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
||
|
107 |
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关审批文件 |
违反《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施禁止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地方金融组织 |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
||
|
108 |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情节严重的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
《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九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109 |
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许可证 |
违反《湖南省募捐条例》规定,有第三十六条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募捐人: (一)以募捐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的; (二)公布虚假信息的; |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三十六条 |
民政部门 |
|
110 |
吊销许可证 |
违反《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规定,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或者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或者以人力资源服务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十一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
111 |
吊销许可证 |
有《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的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112 |
责令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医疗美容机构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有关医务人员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
卫生健康部门 |
|
113 |
吊销采矿许可证 |
违反《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采矿权人 |
《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自然资源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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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
违反《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情节严重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
《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自然资源部门 |
||
|
115 |
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
违反《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 |
《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自然资源部门 |
||
|
116 |
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
违反《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
《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自然资源部门 |
||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117 |
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
违反《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
《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自然资源部门 |
|
118 |
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收回特许经营权 |
有《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三十二条情形之一,且拒不改正的特许经营者: |
《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三十二条 |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水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
||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119 |
撤销检测资格 |
伪造检测结果情节严重的或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重大损害的林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 |
林业部门 |
|
120 |
吊销特许猎捕证 |
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者未按证件规定猎捕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林业部门 |
||
|
121 |
吊销狩猎证 |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证件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林业部门 |
||
|
122 |
吊销采集证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证件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单位或个人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
林业部门 |
||
|
123 |
吊销采矿许可证,五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
违反《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对造成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治理恢复或者恢复治理达不到要求的,造成严重后果的采矿权人、探矿权人 |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自然资源部门 |
||
|
124 |
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
违反《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河道砂石开采权人 |
《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
水利部门 |
||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125 |
吊销农业机械驾驶证 |
违反《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后,逃逸,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尚未构成犯罪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 |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 |
农业农村部门 |
|
126 |
吊销资质证书 |
违反《湖南省城市上空际线管控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突破城市上空际线管控强制性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开展建筑设计的,造成城市景观风貌严重破坏的设计单位 |
《湖南省城市上空际线管控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二款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城市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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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暂时关闭获取相关公共数据的权限,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终止开放相关公共数据 |
违反《湖南省数据条例》规定,超出授权范围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开发、产品经营和技术服务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构 |
《湖南省数据条例》第五十一条 |
数据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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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128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人民法院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的人员 |
《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 |
人民法院作出,有关部门和机构具体落实 |
|
129 |
依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安全生产领域相关职业 |
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从业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
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等各有关部门 |
||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130 |
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未成年人保护负责人 |
违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十四条 |
省级以上网信、新闻出版、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 |
|
131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获得特定的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职业从业行政许可 |
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
宣传部门、网信部门、编制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科技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民宗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司法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商务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林业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广电部门、体育部门、国防动员部门、药品监管部门、档案部门、人民银行、烟草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地震部门、消防部门、气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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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132 |
依法禁止被招录、聘任(聘用)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符合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且拒不改正的应征公民;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且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军人;失信被执行人 |
《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一条,《兵役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
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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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依法禁止担任监察官 |
有《监察官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 |
《监察官法》第十三条 |
监察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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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取得直至终身禁止取得教师资格 |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 |
《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
教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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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依法依规终身禁止办学、从教或执教 |
出现严重师德师风问题的教师;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影响恶劣的教师;存在伤害儿童、违规收费等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员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
教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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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依法禁止录用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工作人员 |
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或实施相关犯罪的教职员工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
人民法院判决,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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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137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直至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或食品检验工作 |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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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永久禁止从事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 |
有《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 |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科技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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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注册为医师 |
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的人员;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的人员 |
《医师法》第十六条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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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140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有《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经营主体有关责任人员;有《疫苗管理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经营主体有关责任人员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疫苗管理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 |
药品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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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
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且拒不改正的直接责任人员 |
《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 |
卫生健康部门、药品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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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
违反《中医药法》规定,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中医诊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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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检验活动 |
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经营主体有关责任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并因此受到开除处分的化妆品检验机构有关责任人员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
药品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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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144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相关业务 |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情节严重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
生态环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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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
有《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的编制单位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 |
生态环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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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文物管理人员或者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
有《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禁止的情形之一,情节严重,并因此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的人员 |
《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
文物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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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或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 |
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定点医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医疗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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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148 |
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评审专家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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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依法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禁止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或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其他情况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
发展改革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等各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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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会计工作 |
有《会计法》第四十条所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会计人员 |
《会计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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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或者暂停执行业务 |
有《注册会计师法》第十条情形之一的人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注册会计师 |
《注册会计师法》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 |
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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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依法禁止从事会计工作 |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 |
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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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153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资产评估工作 |
有《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评估专业人员 |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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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注册直至终身禁止注册成为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注册执业人员 |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因过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节严重的或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相关注册执业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或取得行政许可的造价工程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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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依法终身禁止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
有《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国防动员部门、地震部门等负有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管理职责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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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156 |
依法终身禁止从事抗震性能鉴定业务 |
有《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抗震性能鉴定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国防动员部门、地震部门等负有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管理职责的部门 |
|
157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直至终身禁止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
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未履行《反兴奋剂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有关责任人员 |
《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体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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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依法禁止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
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情形之一的人员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 |
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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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导游或旅行社业务 |
违反《旅游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 |
《旅游法》第一百零三条,《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四条 |
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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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160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直接责任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二条 |
市场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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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依法实施终身市场禁入 |
违反《消防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关责任人员 |
《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
市场监管部门、消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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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依法终身禁止重新申请船员适任证书 |
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船长、责任船员 |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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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电子认证服务 |
不遵守认证业务规则、未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电子签名法》第三十一条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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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4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
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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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165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
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166 |
依法终身禁止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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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依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屠宰管理活动,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 |
被吊销许可证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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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在一定期限内或终身禁止从事有关出口经营活动 |
违反《出口管制法》规定受到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出口经营者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九条 |
商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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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169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
被处以吊销印刷经营活动许可证行政处罚的个人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新闻出版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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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相关电影业务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发行业务,或者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擅自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个人 |
《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电影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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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医疗器械检验或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情形的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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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认证认可活动或不予受理认证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申请 |
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认证人员;有《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情形之一,情节严重且被撤职或者解聘的认可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被撤销执业资格的认证人员 |
《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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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
违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网信部门、公安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人民银行、电信主管部门、数据部门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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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174 |
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
有《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且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专利代理师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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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依法依规禁止从事养老服务行业 |
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养老服务机构相关责任人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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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依法禁止担任公证员 |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
《公证法》第二十条 |
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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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依法禁止从事律师职业 |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但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员 |
《律师法》第七条 |
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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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境外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机构的代表 |
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代表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司法行政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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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依法永久不得在中国境内担任境外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机构的代表 |
因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管理秩序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代表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司法行政部门 |
||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180 |
依法禁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 |
司法行政部门 |
|
181 |
依法禁止进入证券期货市场 |
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有关负责人员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证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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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依法禁止担任检察官 |
有《检察官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 |
《检察官法》第十三条 |
检察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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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依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保险业工作 |
违反《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保险业从业人员 |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
金融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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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依法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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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在一定期限内禁止注册为护士 |
被吊销护士执业证书不满2年的人员 |
《护士条例》第三十二条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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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186 |
依法终身禁止从事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 |
有《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且情节严重的技术服务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
生态环境部门 |
|
187 |
依法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慈善组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
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的行业主管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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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 |
有虐待婴幼儿行为托育机构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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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在一定期限内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有《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且情节严重的人员 |
《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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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
有《医师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人员 |
《医师法》第五十八条 |
卫生健康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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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终身不得担任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 |
有《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人员 |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卫生健康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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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192 |
依法禁止在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
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银行金融机构有关从业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 |
金融监管部门 |
|
193 |
根据情节轻重,五至十年内不受理其举办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申请 |
有《学前教育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非法举办幼儿园的单位和个人 |
《学前教育法》第七十八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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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禁止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或者举办幼儿园 |
有《学前教育法》第八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 |
《学前教育法》第八十条 |
所在幼儿园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 |
||
|
195 |
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
违反《湖南省城市上空际线管控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突破城市上空际线管控强制性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开展建筑设计的,造成城市景观风貌严重破坏的设计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湖南省城市上空际线管控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二款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城市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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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环境监测服务工作 |
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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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197 |
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环境监测服务工作 |
违反《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环境监测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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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
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 |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三条 |
交通运输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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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采取一定期限或者终身的从业禁止措施 |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处以罚款的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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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并且拒不改正的应征公民 |
《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九条 |
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
||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201 |
已取得的相关驾驶证照、营运类从业资格证应当依法注销 |
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以及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行为的人员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公安部门、民航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铁路部门 |
|
(三) |
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202 |
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
编制管理部门 |
|
203 |
依法限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
民政部门 |
||
|
204 |
依法限制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高管 |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
金融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各有关部门 |
||
|
205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永久禁止新成为民办学校(含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
教育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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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206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永久禁止新成为民办学校(含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教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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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禁止情形之一的自然人;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发布虚假广告等《广告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禁止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广告法》第六十九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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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208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直至终身禁止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以及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被依法予以关闭且被吊销有关证照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
市场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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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撤职处分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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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有《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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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211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止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 |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
证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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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近3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人员 |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八条 |
人民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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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娱乐场所的投资人员和负责人;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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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违反《出版管理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新闻出版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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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电影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或《电影管理条例》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电影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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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216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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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直至终身禁止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国有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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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擅自设立,被依法取缔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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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印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印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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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220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直至终身禁止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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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
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主要负责人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四条 |
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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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依法终身禁止担任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销售、管理人员 |
有毒品犯罪记录人员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 |
药品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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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
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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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依法依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普通合伙人 |
出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所列示情形的人员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 |
证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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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225 |
依法依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 |
出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所列示情形的人员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
证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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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或者终身禁止担任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违反《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人民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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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依法依规限制相关消费行为 |
227 |
依法限制乘坐飞机 |
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第三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
民航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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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依法限制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
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第三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
铁路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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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依法依规限制相关消费行为 |
229 |
在实行实名售票的航线,依法限制乘坐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
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第三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
交通运输部门 |
|
230 |
依法限制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
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第三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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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1 |
依法限制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
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第三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
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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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依法依规限制相关消费行为 |
232 |
依法限制旅游、度假 |
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第三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
文化和旅游部门、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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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依法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
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第三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
教育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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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依法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
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第三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
金融监管部门 |
||
|
(四) |
依法依规限制相关消费行为 |
235 |
依法依规限制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 |
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九条 |
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
|
(五) |
依法依规不准出境 |
236 |
依法依规限制或阻止出境 |
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未结清税款、滞纳金且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受海关处罚未缴清相关款项且未提供担保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且拒不改正的应征公民;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且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军人;经国务院相关部门批准的违法金融企业高管;有《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不准出境情形的人员;对前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严重地区的人员,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嫌疑;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兵役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七条,《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十四条,《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六条 |
公安部门 |
|
(六) |
依法依规限制升学复学 |
237 |
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限制升学复学 |
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且拒不改正的应征公民;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且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军人 |
《兵役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教育部门 |
|
238 |
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 |
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并且拒不改正的应征公民 |
《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九条 |
教育部门、公安部门 |
||
|
(七) |
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
239 |
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
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经营主体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
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科技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等政府性资金审批部门 |
|
240 |
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
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情节严重的人员、单位 |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
科技部门 |
||
|
(八) |
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
241 |
限制适用政府财政性支持措施等优惠政策 |
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经营主体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
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科技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等各有关部门 |
|
242 |
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
有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行为的自然人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
|
243 |
上调有关保险费率 |
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
(八) |
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
244 |
不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 |
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申请人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
宣传部门、网信部门、编制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科技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民宗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司法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商务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林业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广电部门、体育部门、统计部门、国防动员部门、药品监管部门、档案部门、人民银行、税务部门、烟草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地震部门、消防部门、气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 |
|
245 |
不得再依照《种子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 |
品种审定试验数据有造假行为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 |
《种子法》第八十三条 |
农业农村部门、林业部门 |
||
|
(九) |
依法依规限制参加评先评优 |
246 |
撤销所获荣誉,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
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经营主体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
宣传部门、政法部门、编制管理部门、网信部门、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科技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司法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商务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审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广电部门、统计部门、林业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国防动员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团委、海关、人民银行、烟草部门、邮政管理部门、消防部门、证监部门等评优评先实施部门 |
|
(九) |
依法依规限制参加评先评优 |
247 |
依法撤销奖励;依法依规暂停或者取消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活动的资格 |
剽窃、侵占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获奖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者;以及其他进行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情节严重的个人、组织 |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科技部门 |
|
(十)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248 |
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第一条 |
人民法院 |
|
249 |
依法依规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存在政府采购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情形的主体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 |
财政部门 |
||
|
(十)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250 |
依法依规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且拒不改正的应征公民;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且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军人 |
《兵役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兵役机关 |
|
251 |
依法依规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
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
252 |
依法依规纳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规定的有关当事人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
市场监管部门 |
||
|
253 |
依法依规纳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 |
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企业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国办发〔2018〕43号) |
市场监管部门 |
||
|
254 |
依法依规纳入运输物流行业严重失信黑名单 |
有运输物流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 |
交通运输部门 |
||
|
(十)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255 |
依法依规纳入危害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权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有残疾儿童康复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康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救助对象家庭 |
《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 |
残联组织、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256 |
依法依规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
有税收领域(行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
税务部门 |
||
|
257 |
依法依规纳入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
有统计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 |
统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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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
依法依规纳入社会救助领域信用黑名单 |
在社会救助政策实施中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 |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
民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医疗保障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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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
依法依规纳入保障性住房(公租房)使用领域信用黑名单 |
在保障性住房(公租房)政策实施中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 |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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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260 |
依法依规纳入互联网严重失信名单 |
存在严重违反《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行为的个人或组织 |
《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七十一条,《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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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依法依规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产品、服务等帮助的单位或个人 |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 |
电信主管部门、网信部门、公安部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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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依法依规纳入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有文化和旅游市场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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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依法依规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
有建筑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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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
依法依规纳入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 |
有工程建设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铁路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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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265 |
依法依规纳入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 |
有物业服务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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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
依法依规纳入信息消费领域企业黑名单 |
有信息消费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40号) |
电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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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
依法依规纳入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领域黑名单 |
有城市轨道交通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8〕52号) |
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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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
依法依规纳入交通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有交通运输领域(行业)相关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的意见》 |
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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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
依法依规纳入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 |
有环境治理领域(行业)违法排污相关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 |
生态环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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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依法依规纳入医疗保障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
欺诈骗保情节严重的定点医药机构和个人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五条 |
医疗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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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271 |
依法依规纳入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 |
有医疗卫生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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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依法依规纳入医药行业失信企业黑名单 |
有医药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 |
卫生健康部门、药品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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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
依法依规纳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社会组织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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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
依法依规纳入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有知识产权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 |
知识产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著作权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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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
依法依规纳入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 |
有职称申报评审相关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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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276 |
依法依规纳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有安全生产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
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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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
依法依规纳入消防安全领域黑名单 |
在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中严重违法失信的经营主体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 |
消防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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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
依法依规纳入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 |
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
教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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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279 |
依法依规纳入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 |
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主体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
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广电部门、文物部门、国防动员部门、林业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等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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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
依法依规纳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有矿产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
自然资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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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
依法依规纳入地质勘查单位黑名单 |
有地质勘查领域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
自然资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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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
依法依规纳入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有注册会计师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 |
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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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
依法依规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五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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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284 |
依法依规纳入快递领域违法失信主体“黑名单” |
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快递经营主体 |
《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1号) |
邮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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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
依法依规纳入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有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
海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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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
依法依规纳入境外投资黑名单 |
有境外投资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 |
发展改革部门、商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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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
依法依规纳入养老服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
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个人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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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
依法依规纳入地震安全性评价领域黑名单 |
有地震安全性评价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
地震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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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
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
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并且拒不改正的应征公民 |
《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九条 |
兵役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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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 |
290 |
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 |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主体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第三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
宣传部门、政法部门、编制管理部门、网信部门、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科技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商务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审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广电部门、统计部门、林业部门、药品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国防动员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团委、海关部门、人民银行、税务部门、烟草部门、邮政管理部门、消防部门、证监部门、气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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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 |
291 |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违法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
违法进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及存在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操纵服务市场价格、违反业务规范和职业道德、骗取财政补助等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其他市场主体。 |
《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八条 |
有关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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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
292 |
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主体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
宣传部门、政法部门、编制管理部门、网信部门、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科技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商务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审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广电部门、统计部门、林业部门、药品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国防动员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团委、海关部门、人民银行、税务部门、烟草部门、邮政管理部门、消防部门、证监部门、气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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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
293 |
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主体 |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
网信部门、编制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商务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卫生健康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广电部门、体育部门、统计部门、信访部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能源部门、文物部门、国防动员部门、医疗保障部门、林业部门、药品监管部门、消防部门、档案部门、宣传部门、人民银行、海关部门、税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证监部门、气象部门、烟草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地震部门、电信主管部门、气象部门等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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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
294 |
进行重点监管 |
安全风险隐患较高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作坊、小餐饮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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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推送政府部门自主参考 |
295 |
有关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参考使用信用信息 |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主体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
网信部门、编制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科技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商务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卫生健康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广电部门、体育部门、统计部门、信访部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能源部门、文物部门、国防动员部门、医疗保障部门、林业部门、药品监管部门、消防部门、档案部门、宣传部门、人民银行、海关部门、税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证监部门、气象部门、烟草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地震部门、电信主管部门等各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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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推送市场主体自主参考 |
296 |
征信机构采集相关失信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评级机构在信用评级中参考使用相关失信信息 |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主体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
征信机构、评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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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
金融机构查询相关失信信息,在投融资、授信、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中参考使用 |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主体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
金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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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
各类经营主体依法依规查询相关失信信息,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 |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主体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
各类经营主体 |
注:表格中各部门除已明确层级的以外,均指省、市(州)、县(市区)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