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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落实涉企行政检查扫码登记制度的通知

层级:省级 发文系统:其他 发文日期:2025-01-16 所在行业:全部行业
信息来源:湖南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发布时间:2025-11-21

关于严格落实涉企行政检查扫码登记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省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扫码入企”要求和《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实行涉企执法检查扫码登记制度”的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现就严格落实涉企行政检查扫码登记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扫码入企”检查。自2025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进入企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市场主体)开展行政检查时,必须通过扫描“湖南营商码”或登录“湘易办APP”点击湖南营商码进行检查登记,并将行政检查的主体、内容、过程、结果等信息进行记录,实时上传系统,主动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以及被检查对象的评价和监督。法律、法规规定无需事先通知开展执法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检查后立即进行检查登记。按照规定开展的计划检查(含专项检查),还应当按照《意见》和《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在每年三月底前将行政检查计划(专项检查还包括上级机关的批准文件)通过湖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http://218.76.24.215:8380/hnsf_gate/login)报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二、加快升级完善信息化平台。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优化办)将尽快推进全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与“湖南营商码”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并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开展实时预警和实时监督。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尽快推进本领域行政执法业务平台与全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的政务数据共享;尚未使用行政执法业务平台的,要按照《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尽快应用全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开展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业务工作。

之前扫描各自个性化“营商码”后再将数据共享至“湖南营商码”的部分市州,应按《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尽快组织实施系统升级改造,最迟于2025年2月28日前统一实现“湖南营商码”替换。

三、尽快开展专题培训。各市州司法局、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和省一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尽快就《意见》《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贯彻实施,全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湖南营商码”的操作使用,组织本地区、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以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人员等进行专题学习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尽快掌握并全面落实有关“扫码入企”和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最新规定和要求,做到人人皆知、入脑入心,坚决杜绝执法违法。

四、加大推广普及和监督力度。各市州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在辖区范围内所有企业、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各类产业园区等场所醒目位置,制作张贴“湖南营商码”,并注明《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关于涉企执法检查扫码登记制度的相关内容,主动宣介“扫码入企”要求。有关“湖南营商码”使用过程中的意见建议,可以及时与省发展改革委联系反馈。

“扫码入企”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地各部门、园区营商环境评价范围,作为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日常监督、重点监督的内容,对无正当理由入企行政检查不扫码、不登记、不应用“湖南营商码”开展行政检查工作,或者不与全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进行数据共享等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反映,联系人: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 冉义 13875802406;省发展改革委优化处 龚海青 18570010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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