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
潭自然资规〔2025〕2号
雨湖区、岳塘区自然资源局,市局各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省、市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区免于办理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豁免清单(2025年修订版)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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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9月16日
一、凡属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在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技术指标以及消防、安全等规范要求后,在不改变权属关系的情况下,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可以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前应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至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窗口备案。
(一)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建筑结构和变更登记用途的建筑工程(包括内部装修、夜景工程),但拆除重建的除外。
(二)由政府相关部门主导实施的未涉及新增用地和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黑臭水体治理修复工程(如在现有道路、现状小区用地内开展的地下雨污管网改造工程、渠道清淤工程等)、街巷整治、庭院改善、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屋顶整治(含平改坡)、农贸市场、环卫设施(包含公厕、清洁楼等)等改造提升工程。
(三)在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公园中,建设用于公共服务的亭、台、廊、榭、厕所、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和园林小品、大门、门卫房、内部道路、小桥(涵)等不临城市道路的建(构)筑物。
(四)满足《湘潭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办理细则》要求的既有多层住宅小区加装电梯的工程。
(五)道路和桥梁维修工程、小区内非市政道路工程。
(六)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不涉及市政道路的管线工程。
(七)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及中小学幼儿园在自身红线范围内建设不增加建筑面积的看台,现状田径场维修、翻新。
(八)不涉及道路规划红线、不影响行车视线视距,在原址进行改建的公厕、垃圾站等环卫设施工程。
(九)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用地范围内的基坑开挖。
(十)施工用房、施工围墙及其他不涉及土建施工的临时性用房。
(十一)符合国家安全间距要求,无邻里矛盾,无独立占地设置的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及满足《湘潭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
(十二)不影响公共空间及公共绿地的移动通信新建设施,包括宏基站、光交接箱等。
二、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在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技术指标以及消防、安全等规范要求后,在不改变权属关系的情况下,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无需我局备案审查设计方案,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城市交通管理设备及交通设施、城区道路及公共区域照明用能设施安装、维修、加固、更新改造以及交通标志线设置、翻新更换等不涉及新增用地及道路规划红线修改变更的市政工程。
(二)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临时出入口。
(三)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用于绿化种植、生长需要的建(构)筑物。
(四)临时用水用电用气工程。
(五)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办理的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地下构筑物以及化粪池、污水处理等附属设施。
(六)在自身用地范围内、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外,用于安装无线电发射设施(塔、铁架、斜拉杆等)而建造的构筑物。
(七)在自身用地范围内,建设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外卖寄存柜、公共自助售货柜、自动洗车设备、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备、健身设施等各类无基础、可移动或可拆卸的设施。
(八)公交车站(亭)、自助快递柜、自助式公用电话亭、24小时自助图书馆、报刊亭、公共直饮水设施、道闸、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等。
(九)路灯、路标、路牌、垃圾回收箱及灯光、旗杆等设施。
(十)为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竖向管道、幕墙清洁吊塔、空调等而建造的构筑物、支架。
(十一)用于安装灯光、旗杆、音像、户外配电箱等设施的基座、建筑构件等。
(十二)不涉及道路规划红线、不影响行车视线视距的公安部门设立的用于城市安全、交通管理的岗亭等公益性设施。
(十三)地泵设备、起吊设备、加油设施等无建(构)筑物的设备。
(十四)堤岸的维修加固,河道、管线清淤工程。
三、本豁免清单所列的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类型采用承诺备案,提交相关主管部门意见;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类型,以此文件作为依据,不需要单独备案或出具意见;但以上行为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可以参照该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相应豁免清单。
本豁免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