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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层级:省级 发文系统:财政 税务 发文日期:2025-04-27 所在行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其他未列明行业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会〔2025〕15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代理记账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行为,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湖南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5年4月27日               

附件

湖南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代理记账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规范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发布、第98号修改)、《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会〔2023〕2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财会〔2023〕27号)、《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2019年第43号、2020年第17号修改)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是指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依法履行代理记账机构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根据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的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对其开展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定分级、评价结果发布,并依据评定级别实施分类差异化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范围内经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含总部机构和分支机构。新设代理记账机构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第二年开始信用评级。

第二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信用信息是评定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等级的必要相关信息,包括:

(一)机构合规信息: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信息变更、年度备案、人员实名登记及专职从业等合规信息。

(二)日常监督检查信息: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开展执业质量检查的情况,包括代理记账机构遵守《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履行业务承接、工作计划、资料交接、会计核算、质量控制、档案管理等基本程序信息。

(三)部门协同监管信息: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信息。

(四)加分信息:参与改革试点、获得表彰奖励、机构自律、行业激励等情况。

(五)负面扣分信息:不具备执业资质、采取欺骗等手段取得资质、虚假承诺、投诉举报被查实、被主管部门处理处罚、行业惩戒等情况。

第五条  信用信息按年度征集,征集途径如下:

(一)代理记账机构主动申报;

(二)各级财政部门日常监管中归集;

(三)税务部门共享、发展改革部门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市场监管部门公开发布渠道获取;

(四)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共享;

(五)其他合法的征集途径。

第六条  涉及税务部门的监管信息由各级税务部门提供,涉及财政、税务部门以外的相关信用信息采集,应通过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建设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共大数据平台等途径获取。

第七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财政部门提交加分项目信息(含证明材料),经财政部门依职责审核认定后可作为信用评分依据。

第三章  信用评价与分级

第八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建立信用档案,用以记载和保存企业的信用信息。按要求组织开展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信用评分,确定信用等级。

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基本分为100分,包含机构合规信息、日常监督检查信息、部门协同监管信息,在此基础上,另设加分信息以及负面扣分信息。

第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

A级机构:信用评分80分(含)以上;

B级机构:信用评分70(含)至80分;

C级机构:信用评分60(含)至70分;

D级机构:信用评分不满60分,以及《湖南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中规定直接评为D类的情形。

第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以财政部门日常监管情况为基础,部门协同监管情况为支撑,经代理记账机构申报,财政部门复核后确定分值。

第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开展信用评价,并将结果推送至总部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由总部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汇总评价。总部机构不在湖南省内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对其开展独立的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分为“代理记账机构自评、部门复核、公示”三个环节。

(一)代理记账机构自评。代理记账机构按照《湖南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自评,向财政部门提交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

(二)部门复核。财政部门根据代理记账机构上报的自查报告和佐证材料,结合日常监管情况、税务等部门信用评级情况以及各渠道归集的信用信息,经信息核实后,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综合信用评级。

(三)公示。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公示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评价结果,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将评价结果推送至同级税务部门。

第四章 异议处理和信用等级提升

第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对信用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财政部门应进行异议信息核实确认,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等级确定满6个月,且主动完成纠正提升的,可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信用等级提升认定,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经财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确认提升后的信用等级,并按新的信用等级进行后续监管。

第五章 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

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信息集中对外公示,并按要求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汇总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并在部门网站上集中公布,引导各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型企业选择优质机构开展代理记账、税务代理业务。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代理记账机构日常监管、政府性资金安排、项目支持、公共资源交易和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查询代理记账机构信用档案,并合理运用信用等级信息。

第十八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等级情况实施分类监管。

对信用等级A级机构,在日常监管中提供便利化服务,每年可抽取不超过5%的单位作为“双随机、一公开”执业质量检查对象;

对信用等级B级机构实施常规监管,适时进行业务指导,每年可抽取5%-10%的单位作为“双随机、一公开”执业质量检查对象;

将信用等级C级机构列为关注对象,加强业务和政策指导,每年抽取10%-20%的单位作为“双随机、一公开”执业质量检查对象;

将信用等级D级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严格监管,每年抽取不少于30%的单位作为“双随机、一公开”执业质量检查对象。

第十九条  对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将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从业人员失信记录记入代理记账机构信用档案和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并将相关情况推送给税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湖南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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