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曝光一批建筑垃圾专项整治系列典型案例(二)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各市州全面开展建筑垃圾突出问题排查整治,严厉打击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各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为推动普法宣传,强化警示教育,现通报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执法案例,请各地学习借鉴,加大执法打击力度,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从速查处,形成严肃惩处建筑垃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典型案例一
一、长沙市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01月16日03时10分,当事人湖南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湘AT****渣土车,在湘江新区学士街道茯苓路铖锋大厦项目路段未经核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数量为60立方米。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茯苓路铖锋大厦项目施工方为长沙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该项目未办理《湘江新区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综上,湖南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和长沙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二)处理结果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湘江新区行政执法局对运输方湖南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作出了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施工方长沙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
二、宁乡市黄某未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承运建筑垃圾案和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30日10时59分,宁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查实:娄底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接了长沙市宁乡市坝塘镇等9个乡镇南田坪村等29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施工业务,因项目需要土方回填,于是该公司与黄某签订合同,约定由黄某安排车辆运输无杂质土到项目工地进行回填。黄某于2024年12月30日安排重型半挂牵引车湘AK****、湘AK****、湘AK****、湘KH****、湘KK****、湘KH****从长沙岳麓区莲坪路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岳麓园区的项目工地共运输6车建筑垃圾(渣土)至宁乡市金洲镇G240国道旁颜塘村山塘子池塘进行处置,未办理《宁乡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且不能提供相关审批与许可手续。经查,共运输处置建筑垃圾6车次,合计82.8立方米建筑垃圾。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黄某未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承运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砂石、预拌商品混凝土等散装流体物品的,应当使用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并保持车辆外形完好、整洁”,依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运输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参照《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第二部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第七十五项“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承运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砂石、预拌商品混凝土等散装流体物品,数量在60立方米以上的;造成严重影响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运输行为,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宁乡市城管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49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娄底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参照《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第二部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第七十三项“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数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宁乡市城管局对其作出警告和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
三、醴陵市史某宇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月24日13时57分,醴陵市城管执法人员在醴陵市瑞和新城检查时,发现有擅自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现象,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核实,当事人史某宇于2025年1月24日下午13时57分在醴陵市瑞和新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城市建筑垃圾一车,共计6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
(二)处理结果
根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史某宇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
四、汨罗市某公司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20日,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巡查中发现位于汨罗市北托路与高阳路西南角土地上堆放了大量建筑垃圾,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测,堆放的建筑垃圾约为6000立方米,GPS测量仪测量,占地总面积为19328平方米,建筑垃圾成分为渣土、砖渣、装修废弃材料等。经查,该处地块的权利人为湖南某有限公司,2024年3月取得该地块《不动产权证》湘(2024)汨罗市不动产权第0001***号,于2024年7月始,当事人未办理设立弃置场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将公司收储的汨罗市北托路与高阳路西南角地块设为弃置场,受纳汨罗市某建设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二)处理结果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单位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湖南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典型案例五
五、益阳市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2月26日11时许,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所属车辆(车牌号为湘HB****)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益阳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垃圾)2.8立方米,破坏了市容环境。
(二)处理结果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垃圾)2.8立方米,符合《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5.2条“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m³以上5m³以内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整改,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六
六、娄底市刘某某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3月17日,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园林(绿化)渣土大队接渣土事务中心移交线索:有施工车辆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经立案调查,是当事人刘某某的车辆(湘KZ****)运输渣土时未倾倒至指定的城南医院倾倒点,而是把渣土倾倒至龙凤花园街道雨水改造项目进行处置。其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市区内各类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应当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渣土必须及时清运,并按指定的地点倾倒,防止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
(二)处理结果
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的规定“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该当事人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典型案例七
七、永兴县曹某武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月3日,郴州市永兴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永兴县环城路巡查发现曹某武在周家村老六砖厂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经现场勘验,不能出示相关核准手续,涉嫌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经执法队员现场测量,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共100立方米。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当事人曹某武对违法事实确认无误,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个人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永兴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曹某武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典型案例八
八、长沙市陈某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承运建筑垃圾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月3日,当事人陈某驾驶一台牌号为湘AK8***绿色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从开福区长益复线至兴联路大通道工程(过江段)项目河东工区运输建筑垃圾出来,当日17时30分车辆行驶至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兴联路长益复线桥下由西往东路段时,因涉嫌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建筑垃圾,被长沙市开福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发现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承运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砂石、预拌商品混凝土等散装流体物品的,应当使用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并保持车辆外形完好、整洁”。其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数量为30.25立方米。
(二)处理结果
因当事人一年内多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根据《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第一部分“总则”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多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及第二款的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适用从重处罚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按照违法情节对应的裁量阶次视情形提高1个以上阶次进行处罚”,对其提高一个阶次进行处罚,故依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承运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砂石、预拌商品混凝土等散装流体物品的,应当使用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并保持车辆外形完好、整洁”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运输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长沙市开福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九
九、长沙市赵某车载定位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03月08日01时10分当事人赵某驾驶AH****的车辆在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金星北路车载定位装置不能正常使用。该行为违反了《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安装车载定位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望城区城管执法局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处理结果
依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未安装车载定位装置或者未正常使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罚款”,望城区城管执法局对该违法当事人车载定位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十
十、衡阳市某物业公司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处置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3月12日,衡阳市珠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某物业公司在湘江东路将建筑垃圾倾倒在生活垃圾中。经执法人员现场取证,该当事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情况属实,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二)处理结果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有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衡阳市珠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物业公司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结果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