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部署要求,推动我省养老服务扩容提质增效,更好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湖南省民政厅起草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方面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22日,反馈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hnsmztfcc@163.com,也可通过信函方式书面邮寄至湖南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附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民政厅
2025年4月16日
附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部署要求,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加快健全覆盖城乡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贯通协调居家社区机构三类养老服务形态,构建养老服务事业产业发展三方协同机制,推动养老服务扩容提质增效,更好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到2029年,每个街道至少建设1个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100%,基本养老服务供给不断优化,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建成;到2035年,县域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更加健全,兜底有保障、普惠有供给、高端有选择的养老服务格局全面形成,养老服务供给侧改革全面深化,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全面发展,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二、落实举措
(一)推进养老机构分类改革。探索推动养老机构按照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完全市场型进行分类改革。坚持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的公益属性,支持护理型床位和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优先收住特困和经济困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群体失能失智老年人,在履行兜底保障职能基础上面向社会老年人开放。坚持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的普惠属性,省级出台普惠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各地明确指导价格,优先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交由专业的普惠养老机构运营。坚持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的多元属性,开展个性化、定制化养老服务。实施公办养老机构体制机制改革,推动乡镇敬老院等由县级民政部门统筹统管。探索乡镇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事业编制实行“编制到岗、人员流动”机制,鼓励乡镇敬老院通过劳务派遣、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优化管理人员,提高公办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床位使用效率。(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编办、省卫健委、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分工均涉及各地政府,不再列出)
(二)扩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加快建设具备全托、日托、六助居家服务、家庭床位运营等功能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老少共托”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通过委托运营、服务外包、共建共管等方式推动“中心+站点”整体化运营,构建城市15分钟养老服务圈。强化《湖南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若干规定》监督执行,全面落实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和老旧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鼓励支持出台闲置公共服务资源改建养老服务设施改革措施,重点解决规划调整、土地房产使用性质变更、消防改造和消防审验手续办理等问题。探索家庭养老床位和家庭病床“两床”融合发展,推动失能失智专业照护技能培训进家庭。开展适老化产品“焕新惠老”活动,引导家庭开展适老化改造。将适老住宅建设纳入城市更新、城市嵌入式社区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等统筹推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卫健委、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农村养老服务扩容提质。推动县域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发挥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作为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等功能,促进县域养老服务资源区域流动和精准匹配。推动乡镇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和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为互助性养老服务提供指导培训和延伸服务。利用农村闲置小学、幼儿园、卫生室、邮政所、供销社、高速公路收费站等改建为具备综合服务功能的养老服务设施或“银龄乐园”老年活动中心。鼓励村集体或村民就地兴办家庭式小微民办养老机构,因地制宜探索登记注册、消防审验、政策扶持、综合监管等方面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进“党建+”“社工+”和“屋场养老”“邻里互助”等农村互助性养老服务模式,通过设置农村助老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等群体探访关爱服务。建立完善农民工返乡开展养老服务创业就业的支持政策,引导基层老年协会参与村级老年服务站点运营管理,鼓励慈善组织等举办和参与农村养老服务。统筹乡村振兴资金用于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村集体经济收益支持农村互助性养老服务。(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合作社、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分行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市场多元主体共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形成以国有企业为引领、民营企业为主力、国(境)外企业为有益补充的多元主体发展格局。对适合改建或转型用于养老机构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闲置用房、学校等,科学确定消防、防震等标准,探索在消防技术达标条件下,“一事一议”解决消防审验问题。对各类经营主体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支持商业、工业用地兼容养老功能,支持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扣减土地增值税等。鼓励各类市场经营主体通过政府购买、PPP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营。引导市场主体做专做强,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品牌创建、服务标准、人员培养等方面的引领作用,培育打造一批“百年老店”型专业品牌民营养老机构。(省财政厅、省委社会工作部、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城乡和住房建设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医养康养结合。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设老年医学(老年病)科、安宁疗护科等,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床位,向社区、农村养老机构和家庭延伸服务。探索农村养老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两院一体”融合发展,推动乡镇卫生院在养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同等享受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政策。发挥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在养生保健、慢性病防治等方面的优势,推动中医药进家庭、进社区、进机构。规范机构医养结合服务,做好医疗区和养老区之间的服务转介与衔接,取消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室、医务室、护理站等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推动完善家庭病床医保支付政策,探索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病床、安宁疗护等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省卫健委、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残联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养老产业全面升级。推动养老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打造一批养老服务龙头企业、示范园区和特色产品。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将高精度传感器、智能可穿戴芯片、智能交互等关键技术与养老产业需求结合,推动养老产品软件和硬件研发应用。依托民族医药文化等资源,增强药食同源等大健康衍生产品开发力度。推动智能可穿戴设备、老年辅助器具产品、智能健康监测设备、智能家居产品、家庭服务机器人等产品进机构、进家庭,承担基础照护、医疗监护、精神慰藉等。支持设立老年用品展销中心、体验商城等,提供老年用品、康复辅助器具等展示、科普、评估、配置、租售等一站式综合服务。鼓励养老服务与物业家政、医疗体育、文旅教育等行业融合发展,探索“候鸟式养老”“文旅康养”“以房养老”等康养模式,满足多元养老需求。(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旅厅、省商务厅、省体育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构建智慧养老新场景。推动“智慧养老”建设,支持养老机构智能化升级改造。整合养老服务资源和民政、人社、卫健、公安等部门数据信息。搭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为居家老年人上门提供基础护理、就诊陪护、居家照护、远程监护等服务。鼓励引导经营主体加强适老电子产品和智能设备推广使用研发力度,开展智能技术宣传推广和应用教学,推动数字技术适老化公共服务普及。建立有线电视、手机端养老服务与老年用品消费平台,推进智慧护理、智慧医疗、智慧安防、智慧食堂等智慧养老场景和产品落地应用。(省网信办、省工信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省公安厅、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本科高校、高职学校等聚焦老年健康管理、智能照护等领域,开设相关专业,培养复合型技能人才。引导综合性大学发挥学科综合优势,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与院校合作设立实习实训基地,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养老企业。建立养老服务人才需求动态监测机制,按季度发布岗位需求清单,实现“订单式”培训。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要与岗位使用有效衔接,并作为薪酬分配的重要参考。探索建立养老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制度,打通养老护理员职业晋升渠道。加强和规范养老护理员、老年人能力评估师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管理。完善财政资金支持养老从业人员入职一次性补贴、岗位补贴和产业人才创业补贴等制度,探索建立大学生在湘就业从事养老领域工作给予财政补贴等政策。鼓励各地将养老专业人才纳入当地人才政策支持范围,按有关规定享受住房、户籍、子女入学、医疗等优惠政策。(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委组织部、省总工会、省妇联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财税保障支持力度。加强财政资金保障,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对象专项资金、养老机构运转经费和设施维护经费、人员培训补贴、老年人福利补贴、互助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经费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对养老机构实行“一床一码一补贴”,精准细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对租赁政府所有权场地举办的普惠型养老机构给予减免或优惠场地租金;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依法落实税费减免扶持政策和水电气热优惠政策,水电气热暂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采取定量、定比等方式计费;对设立在由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内的养老服务机构其物业费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建立财政资金支持养老机构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险、机构责任险和“老年父母+残疾子女”集中照护等政策。推动常住地养老服务供给机制,打通养老服务补贴与户籍、社保、医疗等系统数据接口,支持老年人在省内异地直接享受属地化补贴待遇。(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医保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创新驱动养老金融供给。加快发展个人养老金,引导参保人员通过多缴费、长缴费提高养老金水平。推动银行金融产品创新,增加老年类保险产品和长期稳健的养老储蓄、理财产品供给。加大养老基础设施建设、老年产品研发等领域信贷融资、贴息贷款支持力度。开发养老专项金融债券或设立专项基金等支持养老相关领域建设,鼓励金融资本参与投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等。发展商业保险年金和护理保险等,探索养老金融与健康、养老照护等服务有效衔接。加快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筹资机制,建立长期护理基本服务项目目录、失能等级评估、评估机构管理等标准。支持老年人通过信托计划明确退休金、政府行政给付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方式,探索土地、房产等固定资产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创新“存房养老”信托模式。(省人社厅、省金融管理局、省银保监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医保局、省民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湖南分行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完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机制,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调、社会参与、上下联动的综合监管格局,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管体系。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综合监管一件事”“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等改革,对养老机构服务流程、运营秩序、人员资质、资金存管、风险排查、应急处置、设施使用等全流程、全链条监管。搭建省市县机构四级监管联动体系,对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问题整改等情况归集共享,形成监管全闭环。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推进养老服务领域“互联网+监管”,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协同监管、联合执法、联合惩治。(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健委、省疾控局、省数据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培树养老服务文化生态圈。积极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宣传普及健康养老理念,引导树立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观。多渠道宣传展示养老设施、服务、产品等,全方位传播推介养老服务好政策、好模式、好故事和新理念。通过设立敬老主题宣传日、养老机构宣传日、长者体验日等,推动孝亲敬老文化和养老服务文化进社区、进家庭。开展基层老年协会培育工程,组建“银龄行动”专业队伍,引导用人单位开发“适老化”岗位,探索适合老年人灵活就业模式。畅通老年人获得法律援助、公证服务绿色通道,探索建立老年人意定监护实施机制,落实老年人日常照护、就医治疗、临终关怀、身后事办理等监护责任。(省委宣传部、省委社工部、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司法厅、省广电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具体要求
各地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养老服务工作格局,将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纳入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乡镇(街道)党(工)委、村(社区)党组织要将养老服务作为联系群众的重要内容,一件一件抓落实,一年接着一年干,推动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改革举措、部署要求落细落地、见行见效。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明确责任分工和任务计划,加强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机制。要充分考虑人口结构、自然条件、资源优势等因素,稳妥把握改革节奏,努力实现多重目标有效兼容,确保适合湖南省情的养老服务体系如期成熟定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