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张家界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六条措施》的通知
张政办发〔202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六条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界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六条措施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5号)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就规范我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制定以下六条措施:
一、严明检查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必须公布涉企检查事项清单;行政检查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件或者人民警察证件。
二、严控检查频次。优先采用非现场检查,推行跨部门联合检查;除特殊情形外,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经营主体实施的日常行政检查总数1年内不得超过2次。
三、严格检查程序。行政执法部门要公示检查计划,制定检查方案,杜绝随意检查,全面推行“扫码入企”“亮证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检查标准。
四、严控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应当合理控制频次,经评估、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严格控制范围、内容和时限,不得全覆盖、无差别检查。
五、规范检查行为。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严禁任性处罚企业,对依法可以采取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
六、接受企业监督。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结果应当公示,并在“湘易办”APP接受企业的评价和监督;企业对行政检查不满意的,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