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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长沙市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层级:市级 发文系统:其他 发文日期:2025-01-15 所在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长沙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长沙市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长档发〔2025〕1号

各区县(市)委办(档案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我市档案主管部门依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现将《长沙市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和《长沙市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长沙市档案局

2025年1月15日

长沙市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全市档案主管部门依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长沙市档案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档案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区县(市)档案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行政执法实际,作出补充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档案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普法相结合,教育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法学法、自觉守法。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遵循以下原则:

(一) 裁量权法定原则。行使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 裁量结果适当原则。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应当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 公正、公开原则。行使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

第五条  《长沙市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是规范全市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予以适用。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具有数额幅度范围的,一般应当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三个裁量阶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

第七条  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从重和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对处罚幅度的影响,合理确定处罚的裁量档次。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一)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六) 其他依法应当不予处罚的。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 违法行为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对档案事业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 经档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受到档案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应当受档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四) 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 共同档案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 对举报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七) 阻扰、抗拒档案主管部门调查处理违法行为的;

(八) 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

第十一条  实施档案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包括是否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规定。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制作文书、录音、拍照、摄像等多种方式,全过程记录实施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确保自由裁量权行使客观公正,有据可查。

第十四条  档案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  按照普通程序作出的档案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办案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充分说明处罚决定裁量的理由。

第十六条  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一) 拟给予个人三千元以上(含三千元)罚款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

(二) 拟给予法人或其他组织六万元以上(含六万元)罚款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

(三) 拟没收个人三千元以上(含三千元)违法所得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

(四) 拟没收法人或其他组织六万元以上(含六万元)违法所得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

(五) 拟作出其他较重行政处罚的;

(六) 案情复杂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 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

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上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档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发布工作,建立档案行政执法案例库,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指导和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中的引导、规范功能。

第十八条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作出的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

(二) 在同一时期同类案件中,对不同当事人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差别较大的;

(三) 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但给予处罚的;

(四) 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未予从轻、减轻处罚的;

(五) 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未予从重处罚的;

(六) 其他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形的。

第十九条  上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档案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和监督。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滥用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中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当依法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档案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改变,或者实施行政处罚时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上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进行评估、修订、调整和完善。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本规定制定的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其“违法情节”和“裁量标准”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及《长沙市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由长沙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长沙市档案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长沙市档案局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相关附件下载:长档发〔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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