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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更新湖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通知

层级:省级 发文系统: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 发文日期:2024-12-30 所在行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更新湖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及修复施工相关信息公开工作指南》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近期土壤污染状况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相关报告评审及备案情况(截至2024年12月25日),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自然资源厅对全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进行2024年第3次更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名录地块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情况,本次将株冶1、湖南昊华化工有限公司地块、湘潭县易俗河镇红燕山片区(一期)、花垣县西部锰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及花垣县峰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地块纳入名录,名录中现有地块清单见附件1。

二、移出名录地块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情况,本次将攸县良泰锌品厂地块(攸县桃水镇夏泉村)、株洲英东实业有限公司、株洲钢铁有限公司、株冶2、株冶7及宜章县原郴州宏盛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等地块移出名录,目前已移出名录地块清单见附件2。

三、有关要求

(一)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

1.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2.移出名录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地块,按照相关要求实施后期管理。

(二)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依法落实有关要求,对名录内的地块做好风险管控工作,严防违法违规开发利用,并对已移出名录的地块加强跟踪监管。

附件1湖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附件2湖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移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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