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郴州市技术研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郴科发〔2024〕35号
各县市区科工局,郴州高新区、郴州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郴州市技术研发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郴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2月5日
郴州市技术研发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郴州市技术研发中心(以下简称技术研发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技术研发中心在科技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研发中心是拥有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队伍、对本行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具有自我良性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组建技术研发中心旨在通过科研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市技术创新体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
第三条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遵循“突出重点、立足产业、优胜劣汰、滚动发展”原则,依托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组织攻关,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二)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提供研究开发平台,探索产学研结合的新模式,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通过科技成果的实施与转化,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加快企业新产品开发,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四)通过课题、项目和培训的组织实施,培养高素质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建立在行业领域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创新、试验研究和产业化基地。
(五)建立开放服务和合作研究运行机制,全方位地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组建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申请组建技术研发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郴州市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科技成果工程化的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研发场所不低于80平方米,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50万元。
(三)有不低于10人的科研开发队伍,其中依托事业单位组建的,拥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人员不少于6人。
(四)其研究开发、转化的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领域,申报应用基础研究和临床医疗技术研究方向的依托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五)能保证科研开发经费的落实,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费用原则上不低于年产值的1%或达到100万元以上。
(六)同一研发场所、同一研发设备、同一研发队伍,只能组建1家。
第五条 组建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研发中心,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其产权关系,建立独立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定期受理技术研发中心组建申请,主要程序如下:
(一)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发布组建通知。
(二)组建主体根据通知要求向市科学技术局提交申请材料,经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郴州高新区管委会、郴州经开区管委会等推荐单位审核推荐。
(三)市科学技术局开展实地核查或委托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纳入组建名单,报市科学技术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组建。
(四)对正式组建的技术研发中心授牌。
第三章 管理与扶持
第七条 技术研发中心从组建次年起,每年12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局报告年报,连续一年未正常运行的,取消相关资格并摘牌。每三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相关资格并摘牌,绩效评价在保持组建条件基础上,增加运行成果指标评价。运行成果指标评价包括:由企业组建的技术研发中心,三年取得自主知识产权1项以上;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组建的技术研发中心,三年取得自主知识产权3项以上,并在本领域推广转化技术成果1项以上。
第八条 申报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原则上要先组建市级技术研发中心;受益财政应当对当年度组建技术研发中心的单位予以资金或政策激励。
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报组建技术研发中心的,由市科学技术局核查后,取消其相关资格,并依法依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十条 技术研发中心确需变更依托单位、中心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需依托单位书面申请,推荐单位说明情况,经市科学技术局批准后正式变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技术研发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郴州市技术研发中心管理办法》(郴科发〔2022〕20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郴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