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环发〔2024〕31号
各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7日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中践行宽严相济、罚教结合、包容审慎的现代监管理念,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湘环发〔2023〕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或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强制的案件适用本办法。长沙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综合裁量、罚教结合等基本原则。
第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第五条 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自本次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起(不包含本日)追溯两年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同一类型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或者对无法修复的进行了替代修复或赔偿,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将其作为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
第八条 当事人通过长沙市企业环保自查自纠服务平台、书面报告等形式,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反馈自查自纠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作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裁量因素。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须告知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经初步调查,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以适用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条款,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引导其主动签订告知承诺书。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收集全市范围内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办理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强制案件,执法部门应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履行陈述申辩、听证、集体讨论或案件审议等法定程序。
第十三条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内容根据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执法的具体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并通过官方网站对外发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1.长沙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长沙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长沙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4.长沙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相关附件下载:长环发〔2024〕3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