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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报审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层级:省级 发文系统:自然资源 发文日期:2024-09-11 所在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报审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4年第18号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自然资源部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报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自9月18日起,我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业务恢复线上办理。

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要求问题

(一)技术人员须同时提供职称证和毕业证。职称证或毕业证上专业满足要求,均可认定为其专业满足要求,但毕业证专业不作为认定中级、高级职称技术人员的依据。

(二)职称证书审查依托各省人社部门职称查询系统,没有在职称查询系统登记的,需同时提供职称证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通知文件(或职称评审表)等能证明职称资格真实性的材料。

(三)技术人员职称为非人社部门发证的,需提供人社部门对发证单位的职称评审授权文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通知文件(或职称评审表)等证明材料。

(四)在职称专业发展过程中,专业的细分和合并会导致名称的变化。为保证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查工作公平、有序开展,在充分调研后决定对应补充部分职称专业(详见附件)。

(五)为查验申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情况,防止挂证申报,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查实行技术人员查重机制。经“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统一编号系统”查询,技术人员本年度曾在其他单位申报办理资质的,视为重复申报人员,不予认可;上一年度曾在其他单位申报办理资质的,需提供上一工作单位的离职证明。

三、关于技术人员社保问题

(一)社保缴纳证明应可通过二维码或验证码验证,申请单位应在提交申请前自行验证确认。

(二)根据规定,应提供申请前连续三个月(截至申请当月或上月)由申请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社保补缴月份不计入缴纳时间。

(三)在我省地勘单位改革过渡期间,属于事业单位出资开办企业的,事业单位及其下属企业单位申报资质时,经上级部门出具技术人员实际工作单位的证明后,其专业技术人员社保缴纳单位在事业单位或所属任何一家企业单位都符合条件,但同一人员不得在不同法人单位重复申报。中央驻湘单位、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四、关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申请问题

未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申请延续并提交材料的,不再受理延续申请,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失效。单位人员、设备、管理水平、业绩等符合原资质等级标准的,可按新设原资质等级申报。

五、关于设备问题

申报资质的设备应为本单位所有,租、借不予认可;设备所有权证明须提供发票、加贴单位名称标识的设备实物照片。设备为上级单位调拨的,提供上级单位购置发票及调拨单;设备为二手转让或发票遗失的,提供购置合同及银行转账证明。

六、关于业绩认定问题

申报的业绩应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承担的其他项目中涉及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提供相应的合同、设计文件、预(结)算文件等证明,经审查后可计入业绩。

七、关于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根据《办法》规定,省自然资源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组织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报、管理情况和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等。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达不到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予以公示。限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予以降级或吊销资质并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予以公示,3年内不受理该单位资质升级或资质新设申请。

附件:补充职称专业名称表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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