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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层级:市级 发文系统:科技 财政 发文日期:2024-04-24 所在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娄底市财政局   娄底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财教〔2024〕83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工)局,娄底经开区财政局、产业发展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娄底市财政局     娄底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4月24日    

附件

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以及其他创新能力建设等科技创新计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讲求绩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绩效。

第四条  根据科技创新规律和科技计划类别特点,专项资金综合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风险补偿、创投引导、绩效奖励等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要求,面向全社会公开(按照要求不予公开的项目除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专项资金遵循“职责明确、相互协商、各司其职、共同管理”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共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七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工作;  

(二)会同市科技局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按程序报批并下达专项资金;  

(四)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五)负责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科技局职责:  

(一)编制年度预算,建立项目库,执行已批复预算,按规范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  

(二)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评审等工作,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方案;

(四)建立健全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开展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严禁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必须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三)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并按照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等规定,自觉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科技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类别与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对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谷”科技重大专项(含揭榜挂帅)、科技创新研发计划、科技创新平台计划、科技创新人才计划、自然科学基金、普惠性政策兑现与环境建设等科技创新计划进行分类支持。 

具体如下: 

(一)“材料谷”科技重大专项(含揭榜挂帅)计划。突出重大战略需求、重大技术瓶颈、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主要支持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前沿性、颠覆性和非对称性技术研究,以及关系民生保障的重大公益性共性技术研发,区域性重大问题系统解决方案等。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方式。

(二)科技创新研发计划。聚焦我市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发展急需的科技成果,突出技术支撑,围绕制约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社会发展等领域的关键技术,以及“卡脖子”技术,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中的关键技术瓶颈问题,实施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推动创新链高效服务产业链。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方式。

(三)科技创新平台计划。一是科技创新重点工程,突出系统化、集成化设计,主要支持以社会多元化方式投资,集平台、人才和项目建设于一体,通过核心技术和资源综合集成,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技术突破的引领性、标志性工程项目。二是突出能力提升,主要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基地)、新型研发机构、科技要素大市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基地)和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运行,支持科技要素大市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方式。

(四)科技创新人才计划。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及青年科技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支持科技特派员、企业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建设全方位支撑高质量发展的人才梯队。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方式。

(五)自然科学基金。突出原始创新,聚焦国际国内科学前沿,强化需求牵引,注重学科交叉,主要支持自然科学及与自然科学相交叉学科领域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未知前沿领域自由探索等。原则上主要采取事前资助方式。

(六)普惠性政策兑现与环境建设计划。主要支持科技奖励、创新创业大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补助、科技助理岗位补助等普惠性政策兑现,支持科学普及、重大科技活动、技术交易、科技对口支援及帮扶、专家服务能力提升、科技创新产业人才培训、科技创新重大决策咨询、科技创新智库、科技信息化建设等政策性项目。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方式。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按行业主管和属地管理原则推荐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等;

(二)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基本技术装备和配套资金能力;

(三)涉及动物实验、安全及环保等有关特殊要求的科研项目,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原则上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

(二)具有所申报项目所需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科研团队;

(三)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无不良记录;

(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保证所申报、推荐项目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由市科技局统一受理。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推荐申报的项目分领域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报是否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申报是否规范等。

第十八条  对合格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业机构或抽选专家,以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评审或咨询论证。对需要现场考察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现场考察。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年度资金预算,结合专家评审意见、考察情况等,提出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要求进行公示。

第五章  资金下达与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拟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再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的方案下达项目专项资金,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拨付。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所有项目资金在当年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正式下达。市科技局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签订科技创新计划项目任务书。事后补助、风险补偿、绩效奖励等项目类型可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或相关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文件后,应当将资金在30天内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并按照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严格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凡涉及到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事项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如果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预算的,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其中项目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合作单位调整等重大调整事项,应当及时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办理调整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规范科研项目直接费用支出管理。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统一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维护,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劳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直接费用中除单价为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科目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

第二十五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有,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据实报销。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由出差人员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实施期内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终止实施、撤消变更、未通过结题验收、整改后才通过结题验收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按照科学合理的考评制度,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拨付或者停止拨付资金;资金已拨付到位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单位,一律取消其后续1-3年的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提交绩评价报告,并接受市科技局和财政局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经费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单位、科研人员、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项目评审立项环节的参与主体实行信用评价和记录,并按信用等级分类管理。依法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按实际情况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由相关责任单位根据要求限期整改。出现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回已拨付的资金,上缴国库,取消该单位三年的资金申请资格,纪检、审计与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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