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安全发展工作示范创建实施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2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安全发展工作示范创建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5日
郴州市安全发展工作示范创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应急管理基层基础工作,努力构建安全发展长效机制,促进全市安全发展工作示范创建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有效预防和减少灾害事故,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安全发展,根据《湖南省安全发展工作示范创建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0〕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郴州市安全发展工作示范创建包括推荐湖南省安全发展工作示范县市区(以下简称省示范县)、湖南省安全发展工作示范乡镇、街道(以下简称省示范乡镇)和评选郴州市安全发展工作示范乡镇、街道(以下简称市示范乡镇)。
第三条 市示范乡镇由市人民政府认定命名,被认定命名后,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市示范乡镇的命名称号自动取消,有关乡镇(街道)不得再使用该称号。
第四条 郴州市安全发展工作示范创建,坚持自愿申请、逐级申报、严格验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示范创建实行总量控制,每年推荐省示范县、省示范乡镇数量以省下达的指标为准;每年受理申请市示范乡镇数量不超过25个,命名不超过20个。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省示范县和省示范乡镇申报条件按照省示范创建申报条件执行。
第七条 市示范乡镇申报条件:
(一)申报前两年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均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为优秀。
(二)申报前三年行政区域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验收当年,未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验收当年未发生因工作不力导致损失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灾害事件。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具备申报省示范县资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可自愿向市安委会申请,由市安委会向省安委办申报。
(二)具备申报省示范乡镇资格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自愿向所在县市区安委会申请,由县市区安委会向市安委会推荐,再由市安委会向省安委办申报。
(三)具备申报市示范乡镇资格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自愿向所在县市区安委会申请,由县市区安委会向市安委办申报。
第九条 县市区安委会每年2月底前向市安委办上报本年度拟创建省示范县、省示范乡镇和市示范乡镇的工作计划,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创建省示范县、省示范乡镇和市示范乡镇的申请表;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有关佐证材料;
(三)县市区安委会的推荐意见。
市安委办对提交的创建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章 验收认定
第十条 纳入省示范县、省示范乡镇和市示范乡镇申请创建对象的,申报创建单位应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广泛开展创建动员,对照创建标准开展创建工作。申报省示范县和省示范乡镇的,每年年底前由市安委办组织初评,初评认定符合验收标准的,由市安委会于第二年3月底前向省安委办提交申请验收报告,由省安委办组织验收;申报市示范乡镇的,由县市区安委办组织初评,初评认定符合验收标准的,由县市区安委会于第二年3月底前向市安委办提交申请验收报告,由市安委办于当年11月底前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省示范县、省示范乡镇和市示范乡镇验收标准按照省示范创建验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现场验收实行百分制,按照省示范创建验收细则现场打分。省示范县和省示范乡镇得分以省创建管理办法为准。市示范乡镇得分在85分以上的,由市安委办研究审定并在郴州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公示7天后,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命名;得分在85分以下的不予通过。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市安委办配合省安委办管理省示范县、省示范乡镇,会同县市区安委办管理市示范乡镇;县市区安委办协助管理行政区域内的省示范乡镇。
第十四条 省示范县、省示范乡镇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安委办报告年度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市安委办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安委办报告示范创建动态管理情况;市示范乡镇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所在县市区安委办报告年度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县市区安委办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安委办报告示范创建动态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 省示范县、省示范乡镇的管理按照省示范创建有关规定执行。市示范乡镇在有效期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安委办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示范乡镇的命名,并予以通报:
(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被市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的;
(二)对上级交办、检查发现、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不依法及时查处的;
(三)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应对自然灾害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六条 已命名省示范县、省示范乡镇和市示范乡镇因有效期满自动取消称号后的,自期满后次年可重新申请创建验收。
因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撤销称号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创建验收。
第五章 成果应用
第十七条 市安委办分别对获得命名称号的省示范县、省示范乡镇和市示范乡镇在全市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予以通报,并对获得命名称号的市示范乡镇在郴州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告。
第十八条 对获得命名的省示范县、省示范乡镇,按省级相关政策奖励;对获得命名的市示范乡镇,可由市安委办择优推荐为省示范乡镇创建单位。
第十九条 对获得命名的省示范县、省示范乡镇,当年全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自动认定为优秀单位;对获得命名的市示范乡镇,当年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自动认定为优秀单位。
第二十条 对获得命名的省示范县、省示范乡镇,市人民政府对创建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在评先评优方面优先考虑;对获得命名的市示范乡镇,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创建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在评先评优方面优先考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