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首页 > 政策速递

关于实施医疗联合体内药品补充采购工作的通知(试行)

层级:市级 发文系统:市场监管 卫健 其他 发文日期:2024-04-07 所在行业:卫生和社区工作

关于实施医疗联合体内药品补充采购工作的通知(试行)

长卫发〔2024〕11号

湖南湘江新区及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民政与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关于开展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政函〔2023〕27号)、《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23〕41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促进基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23〕6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内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工作,加强药品供应保障、药学服务、药事管理等资源共享,提升合理用药水平,为实施分级诊疗提供支持,确保慢病患者和上级医院下转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得到有效诊疗。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试行实施医联体内药品补充采购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参与医疗机构范围

全市各医联体(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内公立医疗机构。

二、补充采购药品范围

针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病、上级医院下转或特色专科诊疗业务开展过程中,基层医疗机构确有临床用药需求但无法正常采购的药品,以及因供应紧张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采购配送到位的急需紧缺药品。

补充采购药品范围不得超过医联体牵头医院药品采购目录和《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湖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湘卫医发〔2021〕44号)等文件规定的基层医疗机构用药范围。

三、补充采购流程

基层医疗机构根据需求按原采购审批程序报批后向牵头医院提交药品补充采购申请,牵头医院审核后在药品采购平台创建采购订单(购买单位、发票抬头、地址、联系人等设置为基层医疗机构相关信息),账号由牵头医院统一管理和使用。配送企业根据采购计划将药品配送至基层医疗机构,并向基层医疗机构提供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相关费用由配送企业和基层医疗机构直接进行结算。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各医联体要由牵头医院组建医联体用药管理小组,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开展药品补充采购工作,逐步推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指导基层医疗机构优先补充采购国家集中采购药品、基本药物、医保目录基层可报销药品、慢性病常用药、急(抢)救药品、短缺药品、老、小、孕等特殊群体用药等,基层医疗机构不得超出补充采购药品范围申请、采购和使用。

(二)明确定位,加强药品采购管理。各基层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和医保相关药品采购使用要求,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药,不得私自进行网外采购,不得以补充采购规避药品带量采购政策及超标使用非中选产品。要规范合理用药,明确定位补充采购药品在临床诊疗活动中的补充作用,优先使用同质量层次价低药品和医保目录基层可报销药品,建立补充采购药品专账备查,每年度补充采购药品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不含特药、中药饮片)的8%。

(三)加强临床用药指导,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医联体牵头医院要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用药指导和监督,发挥临床药师作用,探索实施总药师制度,加强对基层合理用药的指导,及时干预不合理用药情况,提高处方点评质量,开展成员单位临床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时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上报药品不良反应。

(四)强化监管考核。各医联体牵头单位严格按要求为基层补充采购药品,并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将上一自然年度补充采购药品明细报基层医疗机构所属区县(市)卫健局。卫健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评审中,将基层医疗机构补充采购药品使用情况作为重点核查内容,纳入考核评分和评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两年。

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长沙市医疗保障局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7日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