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财建〔2024〕2号
中国(湖南)自贸试验区长沙片区临空管委会,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金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湖南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湖南湘江新区财政金融局,芙蓉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宁乡市交通运输局和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财建〔2022〕219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的通知》(交办规划〔2022〕34号)、《湖南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细则》(湘财建〔2024〕2号)和《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项目管理办法》(湘交综规规〔2022〕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长沙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3月27日
附件
长沙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财建〔2022〕219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的通知》(交办规划〔2022〕34号)、《湖南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细则》(湘财建〔2024〕2号)、《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项目管理办法》(湘交综规规〔2022〕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采取“奖补结合”方式,专项用于支持纳入《长沙-株洲-湘潭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三年实施方案(2023年-2025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重点项目清单中位于长沙市域范围内项目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区县(市)或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开展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一)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做好奖补资金下达,对项目单位的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相关区县(市)或开发区管委会做好资金绩效管理。
(二)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组织本地区项目的审查、资金申报、绩效管理等,指导相关项目单位、所在区县(市)或开发区管委会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三)项目所在区县(市)交通、财政部门和所在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组织本辖区内项目资金申报、做好本辖区的项目审查、实施、管理、资金使用监管、监督检查、动态跟踪和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项目单位是奖补资金申报、项目建设以及奖补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工作要求,依法合规使用奖补资金,及时编制项目三年建设实施计划和年度资金申请报告,做好年度绩效自评工作,建立完善项目管理、奖补资金管理制度,按要求上报相关报表资料,确保项目绩效如期完成。
第二章 奖补范围与分配
第五条 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实施方案》重点项目清单表中的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设备更新升级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具体内容按照省级奖补资金管理细则执行。
第六条 项目在实施期内(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产生的核定投资额是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核定投资的计算范围应为建筑安装工程、设施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等,不包括征地拆迁、房地产开发、楼堂馆所,不包括海关查验、商业大楼、加工车间等非交通运输领域的生产及配套设施设备,不包括各项前期工作费用。
第七条 项目年度奖补资金额度不超过项目年度累计核定投资额的50%,且项目实施期内奖补资金总额应以《实施方案》重点项目清单中明确的奖补资金额度为基础,调整幅度不超过20%。具体分配方式为:
(一)第一年拨付,对于中央下达的第一笔奖补资金,按照各项目年度实际核定投资情况进行拨付;
(二)第二、三年拨付,按照长沙获得奖补资金总额和各项目年度实际核定投资情况,结合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拨付。
(三)如项目严重影响全市绩效目标完成、被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等上级部门核定不予纳入重点项目清单、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无法或不配合提供资金支付证明材料的,不予分配奖补资金,对已经发放的奖补资金将收回进行调剂,调剂方式为按已分配的资金比例调剂至其他项目。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下达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要求编制项目2023-2025年建设实施计划(以下简称《三年建设实施计划》),作为实施期各年度计划核定投资考核依据,不得低于《实施方案》的项目核定投资总额。
《三年建设实施计划》编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功能定位、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总体实施思路及预期绩效、项目建设方案、项目运行方案、资金使用计划、附件证明材料。
《三年建设实施计划》编制完成后,由项目所在区县(市)交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中国(湖南)自贸试验区长沙片区临空区、湖南湘江新区、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金霞经济开发区统一报送园区范围内项目),出具审核意见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审核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申报项目与《实施方案》内容的相关性;
(二)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划及技术和服务功能要求;
(三)项目建设条件是否依程序;
(四)分年度核定投资与三年计划总核定投资的关系,申请资金额度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五)相关材料和文件是否一致、齐备、真实、有效。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中央奖补资金年度下达情况,组织相关区县(市)交通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开展项目年度资金申报工作。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年度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年度建设实施情况、年度奖补资金使用计划、证明材料等。项目年度资金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区县(市)交通部门初审(中国(湖南)自贸试验区长沙片区临空区、湖南湘江新区、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金霞经济开发区统一报送园区范围内项目)并提出项目年度实际完成的核定投资额后报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联合组织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年度资金申请报告,结合前期奖补资金拨付情况和上一年度绩效评价情况,确定本年度资金分配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并上报省级财政和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下达资金。项目属地财政、交通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在收到奖补资金后,按照规定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四章 年度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从实施期第二年(2024年)开始,项目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属地财政、交通部门提交上一年度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自评考核依据文件、项目建设年度总结(建设进度、投资进度、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特色经验总结、附件证明材料等。
第十二条 项目属地交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绩效自评报告(中国(湖南)自贸试验区长沙片区临空区、湖南湘江新区、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金霞经济开发区统一报送园区范围内项目),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填报项目绩效评价表(见附件),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市交通运输局。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收到相关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及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对建设实施计划、年度资金申请报告、绩效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情况,将由交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已拨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依法合规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和运营情况确需发生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提前向所在区县(市)交通、财政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报告,经审核后逐级上报,视情况调整相关内容,原则上奖补额度只减不增。
第十六条 因重大政策调整、项目实施或其他因素影响《实施方案》不能完成既定考核目标的情况,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应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报告情况及原因。
第十七条 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和交通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和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审计及上级主管部门等组织的监督检查、审计及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和交通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共同组织实施,做好奖补资金管理、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9月24日。
附表:项目绩效评价表(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