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张政办发〔2024〕4号
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界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价款
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是指由市级安排政府性资金(含市级预算资金、中央和省投资补助、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资金主权外债资金以及以市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投资建设,且建设责任主体为市本级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不含政府投融资公司纯经营性投资项目)。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合同管理,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不得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的制定应当采用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合同示范条款》。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审批拨付工程进度款。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建设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第三章 结算管理
第六条 结算程序
(一)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在规定时限内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真实的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的种类和内容,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建设单位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能、承担主体责任,在规定时限内按《张家界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竣工结算文件,并对其报送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竣工结算文件,并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咨询服务合同)。
(三)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从财政部门领取竣工结算文件后独立开展结算审核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初审,并就初审结果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交换意见,达成一致意见后出具初审结论书,连同送审资料一起提交财政部门复审。复审完成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依据财政部门复审意见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
(四)财政部门履行财政资金监管职能,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服务及成果质量管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复审,并就复审结果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交换意见,达成一致意见后出具《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书》对《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的审核结论进行批复。
(五)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指导和检查,依法履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监管职能。
(六)同一工程项目的预算编制、预算审核、结算审核、财政复审等工作,不能由同一中介机构完成。
第七条 结算时限
(一)建筑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水利工程试运行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于验收合格之日起的28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10日内向财政部门报送竣工结算文件。
(二)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开展初审,配合财政部门完成复审,确保在财政部门签收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下列期限内完成审核:
1.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初审14日、复审6日;
2.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初审21日、复审9日;
3.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初审30日、复审15日;
4.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程项目,初审40日、复审20日;
5.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初审60日、复审30日。
以上期限不包括补充资料、征求意见、会议协调的时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财政、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承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或者监督责任。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按照年初审计项目计划或者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事项,在建设单位完成项目立项批复后开展跟踪审计;完成工程结算后开展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后开展竣工决算审计。杜绝“以审代结”现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工程施工及其暂估价项目达到必须招标标准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虚列投资完成额造成工程进度款超付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建设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结算超期的,应当追究责任单位的责任,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正在进行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程序的除外。
(一)建设单位工程进度款超付或者不配合结算导致超期的,对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作出如下处理:
1.超期15个工作日以上的,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处理。
2.超期半年以上的,予以通报、诫勉等处理。
3.超期1年以上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建设单位依据咨询服务合同相关条款扣减咨询服务费。
(三)财政部门评审专家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审,每延期1天扣该项目评审工资的0.5%,此项扣减合计不超过30%。经审批延期或者暂停的,延期或者暂停天数不扣工资。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结算超预算的,责任追究如下:
(一)建设单位擅自对项目建设地点或者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作较大变更,导致结算严重超预算的,对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作出如下处理:
1.超预算10%以上50%以下的,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等处理。
2.超预算50%以上或者超预算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经财政部门复核审定误差率在±3%以上的,建设单位依据咨询服务合同相关条款扣减咨询服务费。
(三)财政部门评审专家因工作失误导致已经出具的评审结论误差率在±3%以上的,误差每增加0.1%,评审工资中的审减(增)付费减少1%。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先予调整职务(岗位),再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一)不按批复文件实施招标的;
(二)先开工后招标的;
(三)擅自修改经财评投资评审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或者招标上限值的;
(四)合同与招标文件响应条款不一致的;
(五)存在虚假签证、重复签证等情况造成施工单位多计工程款的。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等处理;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一)滥用职权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财政部门应当在发现后3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提请分管副市长组织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处理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相关行业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各区县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