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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层级:市级 发文系统:本级 发文日期:2024-01-09 所在行业:建筑业

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娄底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娄政发〔20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娄底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9日

娄底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公平竞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建设或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市及县市区属单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央及省属驻娄单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交易规范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属单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平台进行,因特殊情况需到其他交易平台交易的,须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市及县市区属单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对投标人实行投标资格后审。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通过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文件(涉密项目除外),招标文件应当考虑投标人的信用等级状况。投标人通过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获取招标文件。

第七条  市及县市区属单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均由评标专家组成,不得指派业主评委。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等活动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依法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终端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代表抽取评标专家时,需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和湖南省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现场监督人员对抽取过程进行全程监督。评标专家必须遵守回避制度,无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回避。

第八条  评标专家收到的评标通知信息不得显示具体评标室和个人通讯联络信息,评标专家收到信息后不得对外泄露。评标专家从专用通道核验身份、签到、寄存通讯工具后进入专家候评室,在专家候评室不得讨论交流与项目有关的内容。评标专家集合时间到达后,候评室电子屏文字和语音自动提示,各专家凭身份证原件,经评标区门禁电子识别进入相应评标室。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活动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全封闭进行。在评标过程中,除评标专家外,其他人不得进入评标室。网络或电子交易系统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形需要处理的,相关人员可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入评标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负责抽取专家的相关人员实施封闭式管理,在专家抽取开始至专家到达评标室期间对其通信工具进行统一保管。其他人员未经现场监督人员许可不得进入评标专家抽取室。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远程异地评标标准、范围和条件的,必须严格按照省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代理服务费及交易服务费用支付完成并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不得违背招标文件或中标人投标文件规定内容。招标人不得与中标单位再次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包括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合理定价评审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最低投标价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编制符合工程项目技术要求,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其为不低于成本的低价,并按竞争规则确定中标候选人。

综合评估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素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估,择优量化计分,并按得分情况推荐定标候选人。

合理定价评审法是指由招标人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合理价格或定价幅度范围并予以公布,得到一定数量潜在投标人报名响应,对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评审合格后,采用随机选择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三条  市及县市区属单位政府投资,采用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含施工、设备、材料)招标,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法评标:

(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包括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二)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业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

(三)防洪、灌溉排涝、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四)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

(五)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含国土、小农田项目)。

第十四条  市及县市区属单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复杂,或施工总承包工程单项最高投标限价达2亿元及以上,或专业承包工程单项最高投标限价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实施“评定分离”综合评估法评标。工程施工技术复杂性(包括对技术、性能、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由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集体评审并作出认定结论。

第十五条  实施“评定分离”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应遵从省级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规定,并推荐3家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

定标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将3个号码球放入选取箱内,由招标人从中夹取号码球对应将3家定标候选人确定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或投诉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上述流程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代理机构管理

第十六条  发改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招标代理机构。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项目招标的,由招标人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委托其组织招标。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信用名单及信用评价管理制度,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办法。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实登记。

第十九条  鼓励招标人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在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记录有严重不良行为,在公示期或记录期内的,依法限制其承担市及县市区属单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在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后3个工作日内报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登记;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按要求登记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或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严格按照要求重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强化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监管机制。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进行综合监督,由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行业执法监督,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和监督,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交易现场进行见证和管理维护,由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立案侦查。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拆分规避招标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除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招标审批核准外,其他部门不得以会议纪要、备忘录、复函等任何方式确定招标方式。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行贿、骗取中标、泄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招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场内管理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调查发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制合理定价评审法及其操作流程;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根据本办法及本行业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范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设新的通用型电子交易系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24日发布的《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监督办法》(娄政发〔201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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