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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层级:市级 发文系统:本级 发文日期:2024-01-29 所在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娄底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2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娄底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1日印发的《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娄政办发〔2015〕48号)同时废止。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9日

娄底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投向领域的支持力度和使用效益,强化预算刚性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14号)、《关于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格财政支出管理的通知》(娄办发电〔2022〕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性资金。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对下级政府的返还性支出、财力性转移支付和按固定标准分配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等,不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安全规范、权责明晰、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围绕中央、省、市有关决策部署、政策文件及年度重点工作等,确定专项资金支出方向和绩效目标,合理测算、动态调整,纳入年初预算或调整预算。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调剂,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汇总,审核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

第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负责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支出监管等。负责专项资金设立及调整申报,负责组织项目入库、资金预算申报、绩效目标设置,制定专项资金明细分配及用款计划,加强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指导,负责专项资金监督和使用安全、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等,按要求报告专项资金管理情况。

第六条  用款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具体使用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具体使用情况,自觉接受有关部门、机构的督查指导,做好绩效自评等。

第三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七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上级相关政策性文件或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设立。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严控专项资金规模和数量,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以新增工作事项为由新设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资金用途相似的专项资金。新增专项资金原则上通过调整政府或部门现有专项资金结构予以安排。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对专项资金新增设立、增加额度等事项。

第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进行研究论证。属于新增政策的(不含到期延续),应开展事前绩效评审(估);属于到期延续的,应开展上轮资金的整体事后绩效评价;属于增加既定政策额度的,应对资金的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经部门(单位)集体研究后,按程序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模板见附件1),市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年度绩效评价工作重点,组织实施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审(估)(模板见附件2)。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当坚持“先有项目后有预算”的原则。业务主管部门应提前储备、做实项目,科学谋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分类做实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在年度预算编制前将项目储备至一体化项目库。

第十条  新增专项资金需在预算编制阶段完成报批程序。纳入下年年初预算的,应在当年11月底之前完成;纳入当年调整预算的,应在当年6月底之前完成。年度出台政策需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周期管理,新增设立时应明确管理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从设立年起算)。未明确实施期限的,管理周期为3年。到期需延续或调整的,开展上轮资金的整体事后绩效评价后,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市级财政部门重新报批,并提供相关依据(模板见附件3)。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定期开展专项资金清理,如有政策调整、绩效考核未达预期等情况,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额度,及时撤销低效无效资金和到期资金。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结余的,原则上由市级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级财政部门申报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分配方案原则上应在每年9月底前制定,并在当年10月31日前形成实际支出(工程项目资金按建设进度拨付)。当年10月31日前仍未制定资金分配、支出计划,或已制定但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全额统筹用于其他重点支出。确实需要支出的,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中列支。涉企资金则应在资金下达后的20日内拨付至企业,财政部门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拨付单位指标时应对其进行标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专项资金的分配应贯彻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重大部署,侧重重点事项保障。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主要依据专项资金有关预算额度、被支持对象有关工作基础、目标设定及完成情况等因素测算分配资金。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一般由业务主管部门发布或会同市级财政部门联合发布申报通知,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评审或公开招标等工作,并依据评审或招标结果,经公示后确定拟支持对象。

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分配的,依据专项资金有关支持政策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剂。年度预算批复和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保障资金到位,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加强财会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抽查,指导业务主管部门不断完善资金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政策及管理办法要求,严格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管理,加快专项资金执行进度,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对用款单位的督查指导,敦促加快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定期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报告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发现资金申报、资金使用存在问题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收回整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录入预算一体化系统资产板块,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及专项资金有关支持政策文件,健全财政绩效全链条管理机制。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年度绩效自评,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市级财政部门对自评结果开展复核。具体开展绩效自评的部门和单位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审批、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文件和规定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制定或修订各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

1. 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新增设立申报表

2. 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审(估)报告参考模板

3. 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延续/调整申报表

附件2

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审(估)报告参考模板

项目概况

一、评估方式和方法

二、评估结论

三、评估分析

(一)立项必要性

说明项目立项依据,分析是否符合中央、省、市决策部署,是否符合事业发展规划和部门职责,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阶段适应情况;现实需求是否迫切、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可替代性,是否有确定的服务对象或受益对象,与同领域相关政策或项目的关系,是否存在重复支持。

(二)投入经济性

说明项目的财政投入测算方法,分析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测算标准是否合理,成本与效益是否匹配等。

(三)绩效目标合理性

分析项目绩效目标是否明确,能否达到中央、省、市决策部署的要求,能否全面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效益,所设置的绩效指标是否可衡量、可考核。

(四)实施方案可行性

分析项目实施方案的基础保障条件是否具备,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论证程序是否规范,组织实施方案、措施、计划、完成时限是否科学、合理、可行,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是否可控等。

(五)筹资合规性

分析项目筹资渠道是否明确和合法合规,筹资方式是否合理,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支持范围,是否符合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申请资金是否考虑各级财政承受能力,投入方式是否最优等。

四、相关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六、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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