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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农业产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层级:市级 发文系统:本级 发文日期:2023-11-29 所在行业:金融业 农、林、牧、渔业
信息来源: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3-12-20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农业产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张政办发〔2023〕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农业产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界市农业产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缓解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题,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指导意见》(银发〔2023〕97号)、《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省实施方案>的通知》(湘银发〔2023〕1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产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本市农业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农业产业风险补偿贷款,是指在补偿基金、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以下简称市农担公司)共同担保下,合作银行向本市从事农业发展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农户等经营主体发放的贷款。

合作银行,是指自愿与市人民政府农业产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提供贷款支持的银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张家界市农业产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张家界市分行(以下简称市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张家界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及各区县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区县长为成员。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工作专班负责确定补偿基金的存续、调整、终止、清算、代偿,监督补偿基金运行状况。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各项工作的调度和协调、相关政策的解释和调整。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调整农业经营主体白名单;承担工作专班日常工作,参与补偿基金管理,监督补偿基金运行状况。

(二)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本级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参与补偿基金管理,监督补偿基金使用情况。

(三)市人民银行负责利用支农支小再贷款、贷款延期展期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合作银行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将合作银行的信贷支持情况纳入全市金融支持乡村振兴专项竞赛考评范畴。

(四)市金融监管局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监管白名单农业经营主体不良贷款。

(五)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级补偿基金,参与补偿基金管理,监督补偿基金使用情况;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建立区县农业经营主体白名单,监督区县白名单农业经营主体的获贷情况。

各成员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加强信息共享,共同促进补偿基金高效运行。

第二章  基金建立与管理

第五条  补偿基金由市本级、区县财政资金共同组成,首期资金规模1000万元,存续期限不低于5年。其中,市本级财政出资500万元,永定区、慈利县、桑植县各出资150万元,武陵源区出资50万元。工作专班可以根据农业产业发展实际情况,调整补偿基金规模和支持方向。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市农担公司承担补偿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开设补偿基金专户,补偿基金专户封闭运行。补偿基金本金用于提供农业产业贷款风险补偿,不得挪为他用;利息用于支付补偿基金管理费用。

第七条  市农担公司应当每季度向工作专班汇报1次补偿基金运行情况。工作专班根据补偿基金运行情况,指导市农担公司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补偿基金撬动金融资源的作用。

第三章  合作银行管理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授权市农担公司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每个合作期一般为1年。市农担公司应当择优选择涉农贷款规模靠前、增量靠前的银行进行合作。合作银行须在合作期内按照风险基金额度放大10倍的规模发放贷款。

每个合作期满后,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上个合作期银行贷款发放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实行末位淘汰制,并按照总数不超过3家的原则相应递补新的合作银行,合作银行贷款放大倍数超过8倍时可不予淘汰。对合作银行淘汰前已发放的存量贷款,到期前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到期后展期续贷的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信贷风险保证金每年集中调整1次,根据上年末合作银行发放贷款情况,对放大倍数不足5倍的,相应扣减保证金,对放大倍率超过10倍的,适当补充保证金,年中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调整。

第四章  贷款受理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农业产业发展导向,建立农业经营主体白名单,并将白名单共享给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和市农担公司。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将白名单农业经营主体分为A类和B类。A类为补偿基金优先支持的农业经营主体,B类为其他农业经营主体。

市农业农村局原则上每半年更新1次白名单,补充符合要求的农业经营主体,剔除不符合要求的农业经营主体。市农业农村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必要的调整。确无补充或者剔除的,市农业农村局可以维持白名单不变。在被剔除白名单之前已获得合作银行贷款支持的农业经营主体,其贷款本金(含到期后展期续贷的本金)的代偿和追偿回收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在执行过程中,对于贷款风险可控但未进入白名单的农业经营主体,合作银行可以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补充,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合作银行推荐情况调整白名单。

第十条  市农担公司应当主动对接合作银行,双方共同调查了解纳入白名单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贷款可行性。在补偿基金、市农担公司共同担保下,合作银行应当免除或者减少抵押条件。借款人应当根据合作银行放贷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办理贷款手续。

在借款人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单笔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贷款审批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单笔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贷款审批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单笔300万元以上的贷款审批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市农担公司向白名单内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单笔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担保贷款的费率不得高于0.5%,单笔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担保贷款的费率不得高于1%,单笔500万元以上担保贷款的费率不得高于1.5%。

第十二条  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贴息政策文件,办理白名单内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贴息审核事项。

第十三条  在农业产业风险补偿贷款中,当不良贷款率达到10%时,市农担公司、合作银行应当暂停发放补偿贷款,直到不良贷款率降至10%以下时恢复发放。

第五章  贷款用途、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十四条  补偿基金担保贷款的用途为白名单内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支出,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贷款,不得用于住房按揭贷款、房地产公司贷款、房地产中介贷款、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不得用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项目,不得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等。

第十五条  市农担公司、合作银行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征信记录、还款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担保贷款额度、期限,满足借款人对额度、期限的合理需求。

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可以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浮动。原则上,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

第六章  风险防控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应当开展贷后管理,对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测,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本付息,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市农担公司应当协助合作银行催收到期贷款。

第十八条  市农担公司、合作银行要共同加大对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管。对获贷主体存在骗贷、违反贷款用途等行为的,由合作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收回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市农担公司、合作银行在担保贷款发放中存在道德风险、违规行为的,其贷款损失不纳入补偿基金补偿范围;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不按时还本付息的借款人,合作银行在征求市农担公司意见后,降低贷款授信额度。对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银行贷款和补偿基金损失的借款人,市农担公司应当将恶意逃废债名单提交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将其从白名单中剔除。同时,合作银行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市农担公司、合作银行依法启动追债程序。

第二十条  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还贷困难的农业经营主体,合作银行可以对贷款本金进行延期展期。经多次延期展期、催收等处置方式后贷款本金仍无法收回出现损失时,贷款本金净损失由补偿基金、合作银行、市农担公司按照分担比例承担。贷款利息净损失由合作银行承担。

对于A类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本金净损失,补偿基金、合作银行、市农担公司承担的比例分别为30%、20%、50%。

对于B类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本金净损失,补偿基金、合作银行、市农担公司承担的比例分别为20%、30%、50%。

对于贷款本金净损失,市农担公司、合作银行要继续加大催收力度,收回部分按分担比例返还给风险分担主体。

第二十一条  对经延期展期、多次催收等方式下仍产生的不良贷款,须按照以下流程启动补偿基金代偿程序:

(一)合作银行将不良贷款书面报告以及与不良贷款本金净损失相关的证明资料报市金融监管局。

(二)市金融监管局根据《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年第1号)审核认定不良贷款的真实性。对于审核认定有误的不良贷款本金净损失,市金融监管局将认定结果反馈给合作银行,代偿程序中止。对于审核认定无误的不良贷款本金净损失,合作银行将不良贷款报告、证明资料及市金融监管局审核认定结果报工作专班办公室,由工作专班办公室形成风险补偿意见报工作专班会议审定。

(三)经工作专班审定通过后,由市农担公司按照风险分担比例动用补偿基金对不良贷款本金净损失进行补偿。未经工作专班审定通过的,不得动用补偿基金进行补偿。

第二十二条  经代偿后,当补偿基金缺口达到补偿基金规模的30%时,由市本级和区县财政安排一定的预算资金补齐基金的缺口。原则上,补偿基金缺口由贷款代偿对象所属的地方财政部门追加注资。市农担公司要做好各级财政出资金额统计。

第七章  基金终止与解散

第二十三条  存续期满后,经工作专班批准,可以终止补偿基金担保贷款业务。自提出终止之日起,补偿基金只收不贷,当贷款债权债务全部处理完毕后,补偿基金担保贷款业务合作终止。

第二十四条  补偿基金担保贷款业务合作终止后,市农担公司根据原出资比例将补偿基金退回市本级和区县财政,并注销该账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工作专班办公室制定具体细则予以明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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