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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的公告

层级:国家级 发文系统:海关 发文日期:2023-10-09 所在行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信息来源: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6号网站 发布时间:2023-10-25

关于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6号

为进一步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可直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中国贸促会申报系统等申领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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