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2023年度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建〔2023〕134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行政执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工作的部署,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12号)、《关于做好2023年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25号)要求,我厅制定了《2023年度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9日
(联系人:王云峰;联系电话:0731-8950299)
2023年度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实施方案
第一条为充分激发和调动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进一步健全正向激励机制,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12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做好2023年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25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激励对象是根据《通知》第二十项“对实施‘保交楼’、保障性安居工程、自建房安全整治和农村住房建设等工作”、第二十六项“对实施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等工作”,由我厅按照本办法进行考评并上报省政府的市州、县市区。
第三条激励对象按《通知》明确的两项分别考评。其中,第二十项按“保交楼”、保障性安居工程、自建房安全整治和农村住房建设三个版块考评计分;第二十六项按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三个版块考评计分。
各版块考评内容分专业评价、综合评价两个部分,满分100分,其中专业评价80分、综合评价20分。
第四条考评工作采取省厅评选市州和市州推荐县市区、省厅复审确定的方式,按照整体考评与各版块工作表现突出相结合的办法评定。
第五条“保交楼”、保障性安居工程、自建房安全整治和农村住房建设的激励对象,市州不超过4个、县市区不超过12个。计分权重如下:
(一)“保交楼”(占35%)。按房地产市场调控、“保交楼”、城市危旧房整治等方面综合计算得分。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占30%)。按城镇棚户区改造、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方面工作综合计算得分。
(三)自建房安全整治和农村住房建设(占35%)。按自建房安全整治、农村住房建设等方面工作综合计算得分。
上述三个版块单项排名第一的市州和县市区纳入激励名单。其他激励名单由三个版块得分乘以权重后相加,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
具体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详见附表1、4。
第六条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激励对象,市州不超过4个、县市区不超过12个。计分权重如下:
(一)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市州评分占40%,县市区评分占50%)。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燃气设施建设和管理、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镇村污水垃圾治理等方面工作的综合计算得分。
(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市州评分占40%,县市区评分占50%)。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方面工作综合计算得分。
(三)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占20%,该项工作只评选市州)。按装配式建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工作综合计算得分。
上述三个版块单项排名第一的市州,以及第一、第二版块单项排名第一的县市区纳入激励名单。其他激励名单由相应版块得分乘以权重后相加,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
具体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详见附表2、3、4。
第七条评选程序
(一)市州推荐。2023年12月15日前,由市州住建局(会同城管执法局或人居环境局)按照本办法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提出推荐名单(所辖县市区7个以上的市州,每项各推荐2个县市区;所辖县市区7个以下的市州,每项各推荐1个县市区)。推荐县市区名单及考评得分经市州政府同意后报送省厅。市州对所有县市区考评佐证材料由市州存档。
县市区对市州推荐名单提出异议的,由市州组织复核,并将复核情况一并报送省厅。
(二)省厅评审。2023年12月30日前,厅办公室会同机关纪委、相关处室对市州进行考评,并对市州推荐县市区进行复审,依据排名高低,按1:1.5比例提出提请厅党组会审议名单,经厅党组会审议确定拟激励名单(8个市州,24个县市区)后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八条市州、县市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激励对象推荐名单:
(一)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或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对相关工作提出批评的;
(二)被党中央、国务院督查通报批评的;
(三)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在督查激励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在工作中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成恶劣影响、存在突出问题并经核查属实的。
第九条省厅加强对激励事项相关工作的动态监督管理,结合业务性督查检查考核、执法检查等工作,采集数据并及时汇总;市州要参照省厅做法,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动态监督管理。
第十条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公布的激励对象,提出如下激励措施:
(一)在安排住房城乡建设相关专项资金中,按每个市(州)300万元、每个县市(区)10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
(二)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相关项目安排时优先考虑;
(三)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一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