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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的通知

层级:省级 发文系统:交通 发文日期:2023-08-23 所在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来源:省交通运输厅网站 发布时间:2023-08-24

关于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的通知

厅办函〔2023〕113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

为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内水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通运输部将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764号令)(以下简称《决定》),对《决定》涉及的相关规章进行修改。省厅将依据《决定》和交通运输部规章修改情况,结合我省实际,修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内容。

二、在省厅新修改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台之前,市州交通运输局、基层执法机构应当按照2023年1月13日省厅发布的《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部分)》(湘交法制规〔2023〕2号)要求,由市州交通运输局根据交通运输领域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修改、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在本市州范围施行;在市州交通运输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出台之前,基层执法机构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时,可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预设的法律文书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相关内容进行编辑,以确保法律适用准确,并将所办理的案件报市州交通运输局备案。

三、在行政执法中,要严格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关于过罚相当的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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