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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基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申报评价办法的通知

层级:市级 发文系统:人社 卫健 发文日期:2023-08-01 所在行业:卫生和社区工作

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基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价办法的通知

长卫发〔2023〕40号

湖南湘江新区卫生健康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长沙市基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完善。

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1日                     

长沙市基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申报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和《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人发〔202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职在岗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下简称“基卫高”)的申报评价。

第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含以下范围:县级医院(不含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辖区)、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不含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辖区)、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基卫高分为医、药、技、护四大类,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相应层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基层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遵守医疗卫生工作规章制度,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第六条 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医师类、护理类职称,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根据《执业医师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医师类申报人员应严格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注册范围,选择相应专业申报。

第八条 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相应学历、资历的申报条件,同时还需满足相应专业工作量要求。

(一)学历、资历要求

1. 副高级职称。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或具备中专学历,在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专业工作20年及以上,受聘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9年。

2. 正高级职称。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二)工作量要求

申报副高级职称者,担任中级职称期间,平均每年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完成规定的业务工作量;申报正高级职称者,担任副高级职称期间,平均每年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完成规定的业务工作量。

第三章  申报评价标准

第九条 专业能力要求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基层实际工作,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主任医(药、护、技)师: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用于基层实际工作,并推广使用。具有培养和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是本专业在基层的学科带头人。

重点考核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承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健康档案管理,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工作情况。

第十条 工作业绩要求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任现职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成果代表作1份。

1. 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临床病案、操作/手术视频、护理案例、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疫病防治报告、专业学术会议大会发言报告等。

2. 开展本专业医疗卫生新技术或新项目推广使用报告等。

3. 培训、带教一定数量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进修生、见习/实习生等人员形成的人才培养报告。

4. 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专利。

5. 参与起草制定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规范、卫生标准、临床指南等,或在本专业期刊公开发表的临床指南或专家共识。

6. 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服务、健康档案管理等工作形成的专题报告。

7. 结合本专业临床实践经验和当地群众健康需求,参与创作的实用性科普作品。

8. 结合本专业医疗实践,在公开出版发行专业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主持或参与编写的本专业教材、著作等成果。

9. 主持或参与的课题研究报告,获得的科技成果奖或教学奖励等成果。

10. 其它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业绩成果。

第四章  申报评价方法

第十一条 基卫高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申报基卫高的人员统一参加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理论考试,考试成绩不划合格分数线,按比例权重记入综合成绩。专业理论考试成绩在连续3个评审年度有效,申报人员可自愿多次参加考试,选取最高成绩参评。

第十二条 对基卫高的评审实行量化评分,综合评价,原则上采用客观指标。对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论文、科研、职称外语和计算机不作要求,重点评价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运用专业理论考试、个人述职、面试答辩、能力评价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评价。为提高职称评价的准确性,必须设置业绩述职面试环节。

第十三条 综合评审按照专业理论考试成绩45%、面试评分30%、业绩成果代表作评分15%、单位评分10%的权重构成综合成绩。担任现职以来符合加分条件的继续教育情况直接计入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作为综合评审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正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控制在参评人数的40%以内,副高级职称控制在参评人数的55%以内。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整体评审通过率正高级职称不低于其总参评人数的30%,副高级职称不低于其总参评人数的45%。

第五章 职称聘用、流动及晋升

第十五条 对取得基卫高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限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其职称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效,一经单位聘任,享受同等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市州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应取得全省统一的卫生系列职称。

第十六条 取得基层卫生中级职称、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并被聘任相应年限的人员可晋升上一层级基层卫生职称。晋升全省统一的卫生系列职称须先取得全省统一的卫生系列下一层级职称,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获得全省统一的卫生系列相应层级职称的,可晋升全省统一或基层上一层级卫生系列职称。

第六章 不得申报情形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1. 因涉嫌经济或其它重大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期间,均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考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行政处分记过或者党纪处分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2. 违反其它职能部门规定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考评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申报参评人员在当年度确认文件下发前发生第十七条不得申报参评情形的,不予发文确认。

第十九条 对违背诚信承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参评人员实行职称评审“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参评资格;倡导科学精神,坚守道德底线,对师德、医德等品德有问题的实行“零容忍”,对学术造假实行“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暗箱操作及程序不当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对违纪违规的申报参评人员在全市范围通报,通报结果连续3个年度提交至相应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供评委参考;情节严重的,通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党纪、政纪追责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本市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长沙市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用人单位评分表

附件

长沙市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用人单位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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