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长农发〔2023〕11号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
为稳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我局研究制定了《长沙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31日
长沙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
为稳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国家、部、省、市关于信用体系建设一系列法律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以信用管理系统和信用档案为基础,以规模化、商品化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为重点,以建立科学管用的信用评价体系为核心,加快构建差异化监管模式,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二、工作目标
在开展试点工作基础上,探索构建符合工作实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披露、信用评价评级、信用结果应用等监管新机制,努力实现农产品规模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基本全覆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运行有效,信用体系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上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三、主要任务
长沙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依托长沙市信用农安智慧监管平台,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推动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开发信用管理系统。开发长沙市信用农安智慧监管平台,通过平台征集信用信息,归集生产过程、行业认证、行业监管、社会监督等信用信息,逐步实现信用信息电子化;建立信息传递机制,逐步实现从监测采样、出具检测结果、开展监督抽查到实施行政处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过程信息化;对接信用长沙信息系统、云鉴执法通等系统,逐步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二)建立信用档案。信用档案的对象包括市域内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认定或项目支持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鼓励散户逐步纳入信用档案建设范围。信用档案内容包括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基本情况、过程控制、行业认可、行业监管、社会监督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纳入的行政管理信息等。信用档案信息由农产品生产主体与各级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职能录入,实行“谁录入、谁负责”。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定期对信用档案信息抽查复核。
(三)建立信用评级机制。建立科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级采取量化评分,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长沙市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长发改信财〔2022〕62号)文件要求,对市场主体行业信用分级分类从高到低共分为AAA(100≥分值>90)、AA(90≥分值>80)、A(80≥分值>70)、B(70≥分值>60)、C(60≥分值>50)、D(分值≤50)六个等级,对应按优秀、良好、较好、一般、风险、不良进行分类。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使用国家禁限用农兽药的;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用分级分类结果直接判定为D级。市农业农村局每年4月30日前将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推送至长沙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中国(湖南长沙)”网站,有效期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出台。建立异议处置机制,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及社会公众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平台上提出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提交处理意见并由市农业农村局作出处理,处理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告知异议申请人。
(四)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全面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日常巡察检查、风险监测、监督抽查等工作与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相结合,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信用等级较好、风险较低的主体,可合理减少监管频次;对信用等级一般的主体,按常规频次监管;对信用等级不良、风险较高的主体,适当增加监管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探索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财政资金支持和评优评先、公共资源交易、产品认证等领域建立信用奖惩机制。
四、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长沙市信用农安智慧监管平台前期开发工作,组织工作人员赴省外信用体系建设先进地区学习考察,开展工作调研,做好方案论证、评价指标体系设计等工作。
(二)试点运行阶段(2023年6月1日—8月31日)。由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市分别推荐一个乡镇试点,组织试点乡镇业务培训,总结试点经验和做法,完善各项制度。
(三)推进实施阶段(2023年9月1日—12月31日)。分区县(市)组织业务培训,基本实现农产品规模生产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全覆盖,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制定相关制度和标准,实施信用评价工作,公布并推广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开发和维护信用管理系统。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信息的征集、推送以及信用等级应用等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照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责任落实。要积极引导,让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信用体系建设;要加强培训指导,建立一支高素质信用工作人员队伍;要及时跟进试点情况,总结经验成效,不断优化工作举措;要细化监管任务实施清单,用好信用评价结果,发挥信用效能;积极宣传信用成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强化督促指导。市级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纳入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乡镇认定内容,加强督促指导。
本方案相关内容国家、省农业主管部门和国家、省、市信用体系牵头部门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方案自2023年6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长沙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采信及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
相关附件下载:长农发〔2023〕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