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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层级:省级 发文系统:农业 发文日期:2023-05-12 所在行业:农、林、牧、渔业

HNPR-2023-17009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湘农发〔2023〕34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全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5月12日

关于加强全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精神,全面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62号)及《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农发〔2022〕34号)工作部署和要求,确保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落实落地,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全面推进全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制度,强化事故预防服务功能,建立责任保险与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国家和省政府政策有调整的,按新的政策要求办理。

(二)工作目标

从2023年开始,逐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全省农业工程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和事故预防、快捷理赔、费率调节等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多层次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机制,基本实现全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覆盖,有效促进我省农业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的提高。

二、组织实施

(一)实施范围

全省范围内种植业、畜牧(兽医)、渔业(渔港)、农田建设、农业生态以及其他农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以项目为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重点鼓励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投保,其他企业自筹资金的项目鼓励投保。同时,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稳妥启动农业工程质量保险试点。

(二)推行模式

满足以下专业资质和服务能力的保险机构(含独立承保机构和共保体承保机构各成员公司,下同)均可在我省承保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采取共保模式承保:

1.设立有省级分公司。保险机构总公司在湖南省设立有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省级分公司,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保险经营许可证》。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具有一定偿付能力水平。承保机构偿付能力应达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达标的管理要求(共保体主承保公司满足即可)。

4.具有一定的安责险承保业绩。保险机构有在银保监部门备案并符合我省农业工程安责险政策要求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同时,保险机构近五年开展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共保体承保机构主承保公司满足即可)。

5.具有能够为参保施工项目和企业提供高效便捷事故预防服务的团队和能力。保险机构有完善的安责险事故预防风控服务制度体系,在承保项目所在市州设有常驻当地的事故预防风控服务团队且服务团队的人员数量和专业配置与承保业务量及我省农业工程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要求相匹配(共保体承保机构主承保公司满足即可)。

同时满足以上专业资质和服务能力的保险机构在开展业务前应将总公司偿付能力情况、湖南省级分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置情况、保险条款和费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绩、事故预防风控服务团队设置情况、服务承诺等信息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每半年根据报送情况在厅官网公布或更新一次相关信息。

省农业农村厅将建立保险机构评价机制,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商业信誉、偿付能力水平、承保理赔服务、事故预防服务、宣传培训、客户投诉、协同服务等要素指标对保险机构(共保体仅对主承保公司)进行评价,并适时公布评价结果。对于评价结果较好的,推荐为全省示范性共保体或独立承保机构。对于达不到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相关要求的保险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省农业农村厅将向社会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具体评价办法及相关操作流程另行制定。

(三)平台建设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组织建立全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信息平台应具备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情况查询、事故预防开展情况查询、事故统计及理赔情况查询等功能,实现对保险机构承保、理赔和事故预防服务等情况分析评估。保险机构应及时将承保、理赔、事故预防等相关情况录入信息平台,依法保守有关商业秘密。

三、保险产品

(一)保险内涵

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综合性保险。

(二)参保对象

中标单位应当为项目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单位。项目被保险人是作为承建人的施工单位。

(三)保障范围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范围应包括施工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险救援费用、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四)保险费

1.保险费率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不同类型建设工程风险水平,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费率调整根据工程规模、工程类型、赔付情况等综合确定。

2.保费计算公式

保费=工程造价×费率;费率=基准费率×浮动费率。

(五)参保规定

1.参保单位和部门应当在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应当及时将各投保项目承保、理赔、事故预防等相关数据录入信息平台。

2.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由项目发包人或承建人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施工人员。

3.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相关支出列入工程安全生产成本,保费计入工程造价。

4.保险期限为自农业工程建设项目购买保险之日起至农业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保修期结束止。

5.鼓励企业选择工程项目所在地有分支公司的保险机构投保。

四、事故预防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根据需求科学合理制定年度事故预防服务工作计划,设置事故预防费。事故预防费实行“专款专用”,可以统筹行业和地区,协助投保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展以下工作:

1.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2.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

3.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5.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

6.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

7.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保险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等服务工作时,投保企业和工程项目应积极配合,并对评估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务必将推行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抓细。省农业农村厅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的全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组织全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宣传、推动、监督和防灾防损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承担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职责的相关处室。各市州县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推进机制,建立统一、规范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秩序,确保各项工作持续有序开展。同时,要加强与保险机构的协商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压实工作责任,负责本辖区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日常管理工作,对保险机构承保行为及理赔等相关服务实施监督,督促承保机构及时将各投保项目承保、理赔、事故预防等相关数据录入信息平台,将安责险纳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承保机构要做好产品开发、承保、理赔、事故预防、平台对接及信息报送等服务工作,与属地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工作实效。参保单位要加强项目安全管理,在项目开工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配合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对保险机构的承保、理赔、事故预防等各项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省农业农村厅建立保险机构服务评价机制,将评价结果优秀的保险机构推荐为全省示范性共保体或独立承保机构,对不按要求开展安责险服务工作、违背服务承诺等情况的承保机构,向社会公布并依法依规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今后若国家或省里出台新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政策,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报送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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