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娄底市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7日
娄底市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市“金融超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及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功效,有效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等问题,助力全市普惠金融示范区的创建,促进全市实体经济获得更好的融资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1〕5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整合现有相关财政资金,设立娄底市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补资金”)。风补资金的资金管理、风险补偿、资金追偿及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风补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合作银行、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合作担保机构”)对入驻“金融超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处于正常生产经营、企业信用评分在650分以上且纳入各县市区白名单的中小微企业、“三农”、战略新兴产业企业及“材料谷”、乡村振兴等相关产业企业项目(以下简称“普惠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信补贷、普惠贷、政担贷等产品,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的代偿补偿。
第四条 对合作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偿。本办法所称代偿损失,是指合作担保机构为普惠主体的贷款提供担保后,普惠主体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合作银行偿还贷款,合作担保机构依据担保合同代其偿还后所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风补资金运行实施监督管理,牵头制定风补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风补资金持续补充机制;筹措安排、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风补资金;组织开展风补资金运行的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等,并牵头制定对风补资金运行中有关参与方的奖惩措施。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依托娄底市“金融超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为风补资金支持的贷款业务提供信息化服务;将合作银行开展的风补资金支持贷款业务纳入娄底市银行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负责督促指导合作银行运用风补资金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并将其纳入小微企业融资情况监测评价范围。
娄底银保监分局负责督促合作银行持续完善相关内部流程和管理制度,配合市财政局推进风补资金支持的贷款业务开展。
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市财政局共同制定风补资金支持的各类专项产品的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专项产品的支持对象、贷款额度、贷款期限、风险分担比例、业务规模、运作方式等,共同推进风补资金运行。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应加强预算管理,当合作担保机构上年在保余额达到各县市区上年年初风补资金金额10倍以上的(即风补资金放大倍数为10倍以上),则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合作担保机构上年末辖区内在保余额的5‰计提代偿补偿专项资金作为风补资金的补充;负责建立风补资金支持的相关专项产品企业白名单并动态调整。
第七条 运营管理机构负责风补资金日常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防范资金风险,保障资金持续运行,按年度向出资人报告风补资金运行情况,向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提交风补资金运行财务状况报告。
合作担保机构负责就风补资金支持的贷款业务开发专项担保产品,对风补资金支持对象提供担保服务,与合作银行共同对风补资金支持的不良贷款依法进行追偿。
合作银行就风补资金支持的贷款业务实行专项审批、专设流程、专门考核,做好贷前调查、准入核查、资料报备等工作,加强贷后管理,做好追偿、处置不良贷款工作。
运营管理机构、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应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八条 鼓励全市符合条件的银行、合作担保机构积极与风补资金合作,创新开发各类风补资金支持的产品,在报经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审批同意后投入运营。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风补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进行统一监管,并委托娄底市兴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娄担保”)为风补资金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或其委托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参与相关管理工作,并负责风险补偿支出的初审。风补资金的年度日常管理费用,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列支,具体额度由市财政局根据兴娄担保承担的工作量予以核定。
第十条 风补资金采用政银担风险分担合作方式,遵循“市县统筹、统一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及时补充、服务实体”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营造健康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第十一条 风补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市本级财政和各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上级财政补助资金、风补资金运营收益和增值收益、全市各类涉企风补资金、各县市区依有关规定按合作担保机构上年末辖区内在保余额的5‰计提的代偿补偿专项资金、以及代偿补偿后追偿收回的不良贷款本息和其他资金来源渠道。
风补资金整体规模暂定3亿元,首期规模0.9亿元,其中市本级财政出资0.3亿元,各县市区各出资0.1亿元。
第十二条 除政策另有规定外,相关产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风补资金不予支持:
(一)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二)有不良信用且一直未消除又无法说明正当原因的;
(三)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因重大违法行为而受法律追究的;
(四)有重大未履行债务或经济诉讼,存在不确定性的;
(五)对外投资比例明显超出公司承受能力的;
(六)有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企业纳税信用评级为D级;
(八)其他不符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情形。
第十三条 风补资金支持的担保贷款业务具体额度由各产品的实施细则予以规定,最高额度一般不超过国担基金公司的要求。风补资金所发放的各类担保贷款的代偿率应控制在4%以内,具体由各类产品的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缴存的风补资金可以采取协议存款、购买国债等保证本金安全的方式保值增值。风补资金运营收益按“分账核算”原则滚存计入各县市区风补资金专户。每年补充风补资金时,先抵扣风补资金运营收益,差额部分由各县市区再予以补充。
第三章 风险补偿
第十五条 对纳入风补资金支持的担保贷款业务,由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风补资金合理分担风险,其中合作银行承担责任按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担保机构、风补资金的具体风险分担比例由具体产品的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应当在风补资金支持的贷款发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发放情况报运营管理机构备案,贷款发生逾期或欠息的,应积极组织催收。
合作担保机构对合作银行提交的代偿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合作担保机构在扣除银行承担的风险部分后,以自有资金先行代偿,再向风补资金申请代偿补偿,具体流程与审批程序由各产品的管理实施细则确定。
第十七条 风补资金的补偿,作为对合作担保机构担保损失的弥补,不改变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与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仍按相关合同约定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各出资方每年根据补偿支出安排相应资金予以补充,保证其资金余额不低于首期规模。
第四章 资金追偿
第十九条 风补资金补偿后,合作担保机构应与合作银行 继续对贷款进行追偿,追偿所得按风险承担比例返还风补资金。
第二十条 运营管理机构对批量转让或证券化处理风补资金支持的不良贷款,需提前将处置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处置回收的资金按风险分担比例返还风补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于符合核销条件的贷款,运营管理机构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可按规定核销。贷款核销后追偿所得按风险分担比例返还风补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未及时缴存首期或未按要求补充风补资金的,风补资金应暂停或停止为该县市区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合作担保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第二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运营管理机构、合作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以虚假手段骗取贷款、改变贷款资金用途、恶意到期不还款或通过不法手段造成贷款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我市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