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促进基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怀政办发〔202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促进基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7日
促进基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卫生健康服务需求,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基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基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建立整合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快推进优质医疗卫生资源下沉基层,利用2年时间实现每个县市区有一个以上由县级医院(含中医院)为龙头的紧密型县域内医共体。列入紧密型县域内医共体建设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药范围与牵头的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相衔接。(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提升基层卫生健康服务能力。常态化开展好基层卫生人员线上线下培训工作,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骨干人员、全科医生、专科人才每年不少于3个月的培训时间,通过派出学习、进修等方式确保基层卫生人员每3-5年为一个周期实现全员培训。提高基层常见病多发病同质化诊疗能力,大力发展康复、口腔、妇科(妇女保健)、儿科(儿童保健)、精神(心理)等专业科室,实现每个建制乡镇卫生院有1-2个重点专科。完善公共卫生服务,每个村(居)民委员会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1名公共卫生医师。(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提升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和患者转运能力建设,利用3年时间,实现所有中心乡镇卫生院发热诊室标准化。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酸检测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应急反应水平。各县市区结合实际遴选已达到“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推荐标准的乡镇卫生院进行重点建设,建成县域医疗次中心。(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公益类事业单位,实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财政保障,公益二类绩效管理。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调控水平,在核定其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倾斜,具体倾斜幅度由各县市区自行参照当地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水平合理确定。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当年不亏损、有盈利的前提下,从当年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收入)扣除成本和提取各项基金及设备购置资金后的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增发单位当年的奖励性绩效,增发部分纳入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绩效工资基数,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主管部门对其绩效考核的结果确定。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完善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编制管理。用3年时间全面落实乡镇卫生院编制标准为每千服务人口配备1.4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标准为每千服务人口配备1.0人。各县市区可在核定编制总额内,进行动态调整,向中心卫生院和偏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倾斜。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编即补的原则优先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人需求。(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改进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公开招聘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卫生技术人员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可以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直接划定合格分数线。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卫生技术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全日制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急需紧缺人才,县卫生健康部门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采取直接考核方式进行招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机制。落实以县市区为单位“打捆”统一进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统筹使用岗位数的规定。按照中级增加5个百分点、高级增加3个百分点调整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对长期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可不作外语、计算机和科研方面的要求。完善基层卫生人员职称评审制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合格后直接聘任。对符合申报条件且在乡镇卫生院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的医务人员,可对应申报中级职称(国家有特别要求的除外)。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取得中级职称后在农村基层连续工作满 10 年的,可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直接取得副高级职称,取得的副高级职称只限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应取得全省统一的高级职称。(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加强基层卫生健康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和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临床诊疗规范和规范开展各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持续开展好“优质服务基层行”创建活动,确保基层医疗机构熟练掌握临床常用诊疗技术,保障基层群众“常见病、多发病”看病就医需求。支持设立区域基层卫生健康质量控制与评价等工作室。推进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医疗责任保险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建立适合基层卫生特点的等级评审评价体系和绩效评价机制。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市基层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工作。基层医疗机构评审成为一、二级医院后,保持现有财政投入和补偿、医保待遇保障水平不降低,人才梯队、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医疗技术、药品配备等方面,按照相对应的一、二级医院的相关政策标准执行。全面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将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医保基金支付、薪酬水平等政策,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聘任相挂钩。(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全面落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场地建设和“旗舰中医馆”建设,力争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全部具备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条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综合服务区配备1-2名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提供不少于300种的中药饮片和针刺、艾灸、推拿、中医微创、敷熨熏浴等6类以上中医药诊疗技术,培育1个以上中医特色专病专科。严格执行中医药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强化中药饮片、中药颗粒剂、中成药合理使用和中药饮片质量监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十一、完善医保基金支付政策。至2025年底基本实现建制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特殊病种门诊统筹定点全覆盖。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配备执业(助理)医师的村卫生室,可合理承担普通门诊统筹和部分特殊病种门诊的有关工作任务。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开科室,或者新实施的医疗服务技术所产生的住院医保基金费用实行单列管理,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能力。探索适合医联体(医共体)发展的支付方式,建立医保激励约束机制。推进DIP付费改革试点工作,通过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引导城乡居民患常见病、多发病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近就医。对于上一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医保基金预算支付总额占县域住院医保基金年度预算支付总额的比例低于20%的县市区,不再对其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住院人次总数、年度住院医保基金总额等控制指标,逐步将县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医保基金年度预算支付总额占比提高至45%及以上。(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将符合临床用药各项管理规范、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中国家及省集中采购药品、基本药物目录内挂网药品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范围。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监管,对未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将药品及时配送到位的配送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允许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配备执业(助理)医师的村卫生室用药范围与乡镇卫生院的用药范围相衔接。(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