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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洗涤消毒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层级:市级 发文系统:本级 发文日期:2023-01-07 所在行业:卫生和社区工作
信息来源:怀化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3-03-01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怀化市洗涤消毒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发〔20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洗涤消毒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7日        

怀化市洗涤消毒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洗涤消毒业服务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环境污染,促进洗涤消毒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湖南省关于洗涤消毒业的质量标准要求,结合我市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洗涤消毒业,是指从事衣物洗涤、熨烫、织补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装的清洗、保养以及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餐饮具洗涤消毒等服务的行业。

餐饮具的消毒必须按照餐饮具的材质特性选择适当的消毒方式,如物理法高温消毒、化学法浸泡消毒、混合法消毒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洗涤消毒业的经营单位。

第四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洗涤消毒行业发展规划和指导工作,县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涤消毒行业发展规划和指导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洗涤消毒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洗涤消毒企业建设和经营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专项执法检查。

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水利、卫生健康、电力、应急、消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洗涤消毒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充分发挥市本级洗涤消毒专业园区的优势,鼓励引导从事洗涤消毒的经营单位进洗涤消毒专业园区。从事洗涤消毒的经营单位应在安全、卫生、环保、节水、节能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要求。

原有且还未退城进入专业洗涤消毒专业园区的经营单位,在市政污水管网覆盖区域的,将污水排入市政管网前应当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向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在管网未覆盖区域的,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同时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排污口设置许可,所排出的污水必须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处理后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才能排向自然水体。

新建、改建、扩建洗涤消毒业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属于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具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开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六条 洗涤消毒业经营者应当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专用洗涤、消毒、保管、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

第七条 从事洗涤消毒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洗染业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同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八条 洗涤消毒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正确选择和使用合格的洗涤消毒用品,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干洗溶剂和洗涤消毒用品。

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

干洗溶剂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洗涤消毒用水在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从公共管网取水;在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外的,须办理取水许可证。洗涤消毒用水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用水水量监测设备。洗涤消毒用水须使用自来水或水质达到洗涤消毒用水标准的水,衣物布草洗涤用水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的洗涤用水标准。餐饮集中消毒供水设施中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相关规定,应能保证水压、水量符合生产需要;自备水源及供水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排水系统应保持通畅、便于清洁维护,入口应安装带水封的地漏等装置,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排水系统出口应安装防鼠装置,并设置食物残渣和破损餐具拦截的装置。室内排水的流向应由清洁程度要求高的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低的区域,且应有防止逆流的设计。洗涤用燃料应符合企业选址地燃料使用规定,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并做到达标排放。

干洗中产生的含有干洗溶液的残渣、废水应进行妥善收集、处理,运输、装卸、贮存残渣时应采取密封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依法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经营者应当保证环保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建立管理台账。

第十条 洗涤消毒业经营者应确保生产安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安装安全生产设施,配备安全生产器材,配置安全生产标志。

洗涤消毒场所应当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洗涤消毒业经营单位必须规范经营管理。

(一)应当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制度,为员工提供有效的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环保和卫生教育、培训。应制定各项服务的操作流程、服务规范。同时,所有制度必须上墙,要有完整的业务流程记录。

(二)应在营业场所醒目处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表、客户须知、投诉受理及电话。遇到投诉纠纷,应即时妥善解决,避免发生冲突。

(三)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前,应对衣物、布草、餐饮具进行认真检验,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开具服务单据。服务单据应包括:物品名称、数量、破损或缺件状况,服务内容,价格,送取日期,保管期,双方约定事宜,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并标示本企业字号、地址、电话,服务单据经消费者确认后方可开具。

(四)应制订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岗前应对从业人员的洗涤消毒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及基本的安全技能进行培训,定期对员工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评定,确保洗涤消毒质量和服务质量。

(五)应配备监控设备对生产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有完整的业务台账记录,影像至少保存三个月。

(六)应确保洗涤消毒服务达到行业质量标准。衣物布草清洗在特殊情况下,经营者可以根据客户意愿进行保值清洗,但应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一致作出书面洗涤约定,包括清洗费用、服务内容、质量标准和保值额度。

(七)承接旅馆业、餐饮企业的布草及客人衣物、员工制服洗涤业务,应有相对独立的洗涤车间及设备,不得用于医院、辐射、危化等特种行业的布草及衣物洗涤。

(八)医疗卫生单位的纺织品洗涤应在专业洗涤消毒园区、专用洗涤设备进行,并严格进行消毒处理,经消毒、洗涤后的纺织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

(九)经洗涤的衣物应符合《衣物洗涤质量要求》(SB/T10989—2013)的卫生标准。

(十)洗涤消毒场所的厂界噪声应当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区域的规定标准。

(十一)餐饮具的消毒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31651-2021)执行。

第十二条 洗涤消毒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作出真实明确答复,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从事下列欺诈行为:

(一)虚假宣传;

(二)利用储值卡进行消费欺诈;

(三)以“水洗”“单熨”冒充干洗等;

(四)故意掩饰在加工过程中衣物损伤事实;

(五)故意减少洗涤消毒加工流程或环节;

(六)利用假冒或劣质洗涤消毒原料给衣物、布草和餐饮具进行洗涤消毒;

(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欺诈行为。

第十三条 洗涤消毒业经营单位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检人员,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特殊工种应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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