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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层级:市级 发文系统:本级 发文日期:2022-12-15 所在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张政办发〔2022〕40号

市政府各局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所有纳入政府投资管理的项目(张家界高新区工业投资项目除外),在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前,必须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

第三条  强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统筹编制政府投资年度建议计划,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本级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办理立项手续。

第四条  改扩建项目和总投资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五条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评审或者专家评议后审批,对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审批立项。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初步设计概算评审和造价审核,出具初步设计批复和概算评审意见后,发展改革部门据此下达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概算评审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委派招标投标业主评委,对资金来源未落实、合同文本未按照规范合同文本编写的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其招标文件不予备案。

第八条  招标控制价应当切实减少预算文件中的材料、设备暂估价,减少预算文件中专业工程暂估项目,预算中的设备需要明确产品参数规格书,并计入工器具设备购置费。

第九条  推行招标投标负面行为清单制度,加强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定期公布严重失信名单,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超投资概算。

第十一条  对投资概算调增幅度未超过原核定概算10%(不含10%),确需调整概算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以下变更管理程序报批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变更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一)累计增加投资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报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批准;

(二)累计增加投资额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经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

(三)累计增加投资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经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后,依次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批准;

(四)累计增加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经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后,依次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批准。

第十二条  对投资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含10%),确需调整概算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市审计局进行审计或者委托评审,根据审计意见或者评审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在违规超概算项目完成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程序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需市财政追加资金安排的设计变更、索赔经济签证,应当报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出具《工程项目预算调整评审结论书》作为追加投资预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落实概算管理双责任制,即项目单位法人代表责任制和代建单位赔偿制。

第十五条  强化对中介机构超概算责任追究。因中介服务提供人原因,产生设计变更或者索赔,导致结算价超过中标合同价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追究其责任,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前,发包人向工程项目中介服务提供人支付的服务费不得超过服务合同总额的80%。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决算。公路工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总承包(EPC)项目(以下简称EPC项目)建设程序:

(一)规范EPC项目入库程序。采用EPC建设模式的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出具审查意见,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入库。

(二)严格EPC项目概算审核。EPC项目招标控制价由行业主管部门完成初步设计批复和造价审核、市财政局开展财政评审、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步设计概算审查意见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加强EPC项目全过程监管。EPC项目招标投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施工图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图预算未经财政审核的项目不得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市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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