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政办发〔2022〕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界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改革
实 施 方 案
为了规范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交易管理,降低药品采购成本,保障药品及时供应,实现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达到“医药价格明显降低、群众就医负担切实减轻”目标,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和药价虚高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和省医保局等8个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医保发〔2019〕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的
降低药品采购价格,将国家、省集中带量采购、国家谈判之外的药品进行全市议价,首年全市药品采购金额降低20%。规范药品采购与使用行为,引导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促进公立医疗机构良性发展,允许总额预算结余与药品降价节约的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结余留用奖励。
二、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加。
三、实施内容
(一)建立统一信息系统。建立张家界市药品供应管理信息系统,集全市药品采购目录发布更新、药品竞价、交易信息处理、采购出入库监管、基金结算及统计分析等功能于一体,为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改革提供技术支撑。(市医保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二)统一全市药品采购目录。锁定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目录。成立药品遴选专家组,对锁定目录进行遴选,按照“临床必需、满足需要”和“高度重合度优先、基本药物优先、医保目录优先”的原则,删减一些疗效不确切、品规多的药品,形成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目录。建立药品价格联动动态管理机制,跟踪市场药品价格信息,定期跟进联盟城市、省药品采购平台价格;对目录外药品临床有需求的,按照规定纳入目录,定期更新。(市医保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配合)
(三)开展目录内药品竞价。将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目录向社会公布,由省药品采购平台对应目录下的生产企业实行分组竞价议价,同一药品有3家及以上投标企业的为竞价组;同一药品只有1家或者2家投标企业的为议价组。竞价药品按照低价原则中选,议价药品通过谈判方式确定中选,原则上需要在省药品采购平台挂网价的基础上降幅20%以上。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按照中选目录结果在省药品采购平台进行采购。(市医保局负责)
(四)及时结算药品款项。对改革后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款经配送企业申请、医疗机构复核、各级医保部门审定等程序后,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从应付公立医疗机构的医保款项中抵扣支付。付款周期为90天。(市、区县医保局牵头,市、区县财政局配合)
(五)开展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根据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张医保发﹝2021﹞10号)要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节约的医保资金,允许对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后按照固有公式及规定比例进行结余留用,结余留用资金主要用于相关人员绩效,激励合理用药,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市医保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六)化解公立医疗机构药品欠款。对截至2021年12月31日前尚未支付给公立医疗机构的医保费用,由各级医保、财政部门在本方案印发后6个月内支付到位。(市、区县医保局、财政局负责)自2022年起,医保基金与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年度决算,一年一结。(市、区县医保局负责)对本方案印发前公立医疗机构欠付医药企业的药品欠款,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断账。(市审计局负责)出台药品欠款化解方案。(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配合)各级财政部门整合财政预算资金、结余留用的医保基金、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的部分收益按照计划还款,5年内还完。(市财政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配合)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准备阶段(2022年11月—12月):建立张家界市药品供应管理信息系统;成立专家组遴选全市药品采购目录;摸清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累计欠付药品款情况;摸清医保累计欠付公立医疗机构垫付医保资金情况;摸清医保基金累计结余等情况;出台化解公立医疗机构药品欠款方案。
(二)竞价执行阶段(2023年1月—2023年4月):完成全市目录药品竞价议价,并公布执行。
(三)检查评估阶段(2023年12月):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改革工作专班组织纪检监察、医保、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市场监管、审计、公安等部门对公立医疗机构和药品配送企业采购配送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四)全面执行阶段(2024年1月起):根据检查评估结果,修改完善相关政策,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执行。
五、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改革工作专班。工作专班由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舒行钢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陈瑜任副组长,市医保、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市场监管、审计、公安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欠款化解组、信访维稳组。办公室设在市医保局,由市医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承担工作专班的综合指导、协调服务等日常工作,重点负责起草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改革方案及其他配套政策,研究提出推进改革工作的意见、规划,牵头组织对改革推进情况的督导、考核等,协调成员单位落实改革相关任务。欠款化解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牵头,负责督促指导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对已欠药品款项进行清理并出台有效化解方案。信访维稳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制定信访维稳工作方案,防范因药品集中采购改革发生治安事件、刑事案件。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改革工作的政策宣传解读,特别是要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医务人员的宣传引导,合理引导他们参与支持改革工作。按照时间节点,改革每推进一步,政策宣传阐释跟进一步,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深入开展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各级医改干部的政策水平和执行能力。全面推进信息公开,确保药品采购、配送、结算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强化对公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将药品集中采购改革情况作为公立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效果评价、院长绩效考核及医院评审评价工作。对违规网外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等级等处理。涉及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四)强化对药品企业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建立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诚信记录,并在市药品供应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公布。对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交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并禁止参与全市药品交易、配送。
(五)坚持全市“一盘棋”。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由国家、省及市级层面统筹推进,各区县不得以改革等为由擅自开展。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