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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层级:市级 发文系统:本级 发文日期:2022-09-02 所在行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其他未列明行业

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娄政发〔202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更好地服务改革,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政府组织对市本级2021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评估。现决定:

一、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娄底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市政府令第29号)

(二)《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11〕8号)

(三)《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上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12〕10号)

(四)《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14〕18号)

(五)《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娄政发〔2016〕11号)

(六)《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质量发展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娄政发〔2017〕28号)

(七)《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娄政发〔2017〕31号)

(八)《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仙女寨生态公园保护的通告》(娄政通〔2018〕1号)

(九)《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产业兴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娄政发〔2018〕15号)

(十)《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娄政发〔2018〕18号)

(十一)《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意见》(娄政发〔2019〕12号)

(十二)《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告》(娄政通〔2020〕1号)

(十三)《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及各类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娄政办发〔2012〕43号)

(十四)《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2〕39号)

(十五)《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娄政办发〔2013〕2号)

(十六)《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娄政办发〔2015〕18号)

(十七)《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娄政办发〔2015〕45号)

(十八)《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5〕59号)

(十九)《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娄政办发〔2017〕29号)

(二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娄政办发〔2017〕30号)

(二十一)《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贯彻落实《湖南省促进民间投资六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娄政办发〔2017〕32号)

(二十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娄政办发〔2017〕38号)

(二十三)《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推进政务服务“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娄政办发〔2017〕51号)

(二十四)《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8〕2号)

(二十五)《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速推进产业园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娄政办发〔2019〕1号)

(二十六)《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互联网+政务服务“五办五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娄政办发〔2019〕8号)

(二十七)《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邵东—双峰输气管道工程项目双峰段建设用地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娄政办函〔2020〕26号)

(二十八)《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首台首套首批次重大技术装备及新材料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娄政办函〔2020〕32号)

(二十九)《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优化审批服务(第一批事项)实施方案〉〈娄底市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娄底市进一步加快推进县市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娄政办发〔2020〕13号)

二、重新公布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实行严管重罚的通告》(娄政通〔2012〕11号),有效期自2022年9月29日起重新计算

(二)《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娄底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娄政通〔2012〕12号),有效期自2022年9月29日起重新计算

(三)《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娄政发〔2012〕15号),有效期自2022年9月29日起重新计算

(四)《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的通知》(娄政发〔2017〕18号),有效期自2022年8月1日起重新计算

(五)《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娄政发〔2017〕19号),有效期自2022年7月27日起重新计算

(六)《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娄邵铁路(娄底段)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娄政通〔2017〕3号),有效期自2022年8月8日起重新计算

(七)《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娄政发〔2017〕37号),有效期自2022年12月21日起重新计算

(八)《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2〕55号),有效期自2022年9月29日起重新计算

(九)《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2〕57号),有效期自2022年9月29日起重新计算

(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娄底中心城区街道绿化带开设通道管理的通知》(娄政办函〔2012〕108号),有效期自2022年9月29日起重新计算

(十一)《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清洁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3〕4号),有效期自2022年9月29日起重新计算

(十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抗旱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的通知》(娄政办发〔2017〕8号),有效期自2022年4月26日起重新计算

(十三)《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娄政办发〔2017〕 11号),有效期自2022年5月3日起重新计算

(十四)《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12345市长热线工作规则〉的通知》(娄政办发〔2017〕28号),有效期自2022年7月18日起重新计算

(十五)《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12345市长热线工作的通知》(娄政办发〔2017〕37号),有效期自2022年9月4日起重新计算

(十六)《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的通知》(娄政办发〔2017〕41号),有效期自2022年10月20日起重新计算

(十七)《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养殖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娄政办发〔2017〕45号),有效期自2022年11月3日起重新计算

三、修改或修改后重新公布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对《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娄政发〔2015〕24号)作出修改

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城区人口达到50万不足100万时,在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各地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制定户口迁移政策”修改为“在常住人口不足300万的娄底市区、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公民,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

(二)对《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娄政发〔2016〕12号)作出修改

1. 删去第二条第(三)项。

2. 将文件中的“农业、畜牧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部门”,“食药监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三)对《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娄政发〔2018〕23号)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条中的“已做了项目抵押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对《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娄政发〔2020〕9号)作出修改

将第三条第(一)项中的“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等生态资源保护区域”修改为“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和Ⅰ级保护林地”。

(五)对《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及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3〕3号)作出修改并重新公布,有效期自2022年9月29日起重新计算

将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根据企业性质及功能定位分类收取,政策类企业免交,公益类企业按年度净利润的15%、功能类企业按年度净利润的20%、竞争类企业按年度净利润的30%收取;”

(六)对《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娄政办发〔2015〕56号)作出修改

1. 将文件中的“三证合一”修改为“多证合一”。

2. 将文件中的“工商登记”修改为“市场主体登记”。

3. 将文件中的“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修改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对《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7〕2号)作出修改并重新公布,有效期自2022年1月10日起重新计算

1. 将第三条修改为:“市长质量奖分为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创新奖(以下未区分的统称‘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质量提升成绩显著、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和个人(不含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表彰周期为2年,每届奖励名额不超过5个组织和个人;市长质量奖创新奖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在质量创新或品牌建设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组织和个人,表彰周期为1年,每届奖励名额不超过10个组织和个人,获得市长质量奖创新奖后的组织和个人可以继续申报市长质量奖。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可以少额或空缺。”

2.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创新奖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的最新版本评审,并根据质量理论发展和实践进行适当调整,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评审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 将第五条修改为:“经市长授权,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活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委员由质量管理领域专家学者、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家和消费者代表组成,人数不超过15人。”

4. 将第六条修改为:“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聘请相关第三方机构负责市长质量奖的技术审评工作。”

5. 删去第四章。

6.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对通过审查和公示的申报组织和个人,评委会组织开展评审,评审程序包括材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综合评价、审定和公示公告。”

7.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评委会办公室成立材料评审组,对组织或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审细则进行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报评委会办公室。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委会办公室对材料评审市长质量奖得分在550分以上、市长质量奖创新奖得分在400分以上的组织和个人,组织陈述答辩,完成陈述答辩后,进入现场评审。未达到材料评审得分要求的,不进入陈述答辩程序。”

8.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评委会办公室成立现场评审组,依据现场评审准则进行现场评审,并提出现场评审报告。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9.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评委会办公室对各专项评审组的材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和满意度测评情况分别按10%、5%、70%、15%的比例汇总计算得分,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创新奖候选名单。”

10.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颁发奖金、奖杯、证书;对获得市长质量奖创新奖的组织和个人,颁发奖牌、证书。鼓励获奖组织和个人持续提升质量管理能力,争创中国质量奖、湖南省省长质量奖。具体鼓励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八)对《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贯彻落实《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8〕36号)作出修改

1. 删去第四条中的“万宝新区”。

2. 删去第五条第三款。

3. 将第六条修改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教育督导内容,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学位实施统筹管理,将教育部门列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建立发改、教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公安、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辖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统筹安排教育设施的基本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协调解决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4. 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同时,根据本办法和职能分工做好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立项、可研批复和招标投标的业务指导与监督”修改为“同时,根据本办法和职能分工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的立项、可研批复和招标投标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城乡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5. 删去第八条。

6. 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征求教育部门的书面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抄送教育部门,确保每一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开工建设前落实住户子女入园和就学学位问题,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镇(乡)规划,对镇(乡)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合理布点。”

7. 将第九条第三款中的“已纳入专项规划的应由政府依法接收,继续作为教育用地”修改为“已纳入教育专项规划的应继续作为教育用地”。

8. 将第十条中的“教育部门负责配合规划部门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修改为“教育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9. 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小学校、幼儿园选址应当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震危险地段等危险区域。临坡、切坡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10.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在商品住宅地出让前,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要求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规划配置标准,确定宗地出让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就地配建或者异地配建方式。”

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规划建设1200户及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建幼儿园;规划建设2500户及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建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5000户及以上居民住宅小区的,应当规划配建幼儿园、小学、初中;规划建设20000户及以上居民住宅小区的,应当规划配建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数量、规模及其选址定点、校园建设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划标准和设计规范。”

11. 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中小学校、幼儿园异地配建主体责任,科学合理确定异地配建用地规模和选址、建设类别和规模。”

12. 删去第十六条第三款。

13. 将第十八条中的“可由开发建设单位参照已建的同类中小学校幼儿园学位建造均价主动承担或分担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建所需学位数的费用,所缴款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用于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修改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所需有关配建成本单独计列,连同土地出让评估价纳入土地出让底价,并在出让合同中载明”。

14. 将有关条款中的“国土资源部门”“规划部门”统一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删去“城管部门”。

(九)对《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调整决定的通知》(娄政办函〔2021〕4号)作出修改

将附件3中事项1的名称修改为“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事项2的名称修改为“政务信息化项目网络安全审查”,事项类型修改为“其他行政权力”,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前置审查”;事项3的名称修改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安全保护措施未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处罚”,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按照职责实施”。

根据以上修改,对相关文件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文件修改内容的失效期与对应文件的失效期一致。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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