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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本级财政投资类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层级:市级 发文系统:本级 发文日期:2022-09-28 所在行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本级财政投资类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2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本级财政投资类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郴州市本级财政投资类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本级财政投资类信息化项目的规范管理,推动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发挥投资效益,促进“数字政府”发展,根据《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0〕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投资类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建设的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数据系统、业务系统、服务系统(含新建、扩建和改造升级)等项目。本办法适用于非涉密信息化项目,涉密信息化项目按照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按照“谁需要、谁主导、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组织项目的设计、建设、验收和运行维护,开展业务应用。多个部门共同使用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由主要应用部门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特别重大复杂的,由市“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应统尽统”的原则,计算、存储等基础信息资源统一统筹运用市政务云平台资源,原则上不再分散运行和应用。

(二)按照“应聚尽聚”的原则,数据资源统一汇聚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与大数据中心,原则上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通过市数据资源交换共享平台与大数据中心交换实现。

(三)按照“应接尽接”的原则,应用平台统一接入城市大脑中枢平台,赋能城市大脑建设。

(四)按照“应联尽联”的原则,网络资源统一管理整合,自建业务系统应联通接入电子政务网。

第五条  市“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数字政府建设顶层设计,审定相关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统筹指挥数字政府建设工作。

市“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本级信息化项目年度规划、申报审批、资金分配、资源整合等方面的统筹管理,以及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下设项目规划组、技术支持组、资金统筹组、督查督导组。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管理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原则上每年度末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未申报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特殊情况需报领导小组“一事一议”。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项目规划组、技术支持组、资金统筹组研究明确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的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及投资规模;领导小组审定形成年度项目计划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纳入年度计划的信息化项目,总投资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总投资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立项金额标准以下的,需进行技术初审、财政投资评审等工作;总投资在立项金额标准以上的,需进行立项、技术初审、财政投资评审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符合要求的项目资料,相关部门应严格遵守审批时限。市委办开展对国家密码管理政策法规标准、安全可靠要求、国家电子文件管理政策等情况的前置审查和实施、验收、运行等全过程监督指导;市委网信办开展网络安全前置审查备案工作;市发改委组织开展立项审批工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开展建设方案技术评审工作;市财政局组织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项目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委托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进行预算编制。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十二条  在方案设计上要统筹市县建设应用需求,充分利用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与大数据中心资源,促进市县信息化建设一体化协调发展。对不符合统筹建设和不支持共享的项目,不予审批建设;对未按《郴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要求共享数据资源的政务信息系统,不予验收、不安排拨付运行维护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重大投资损失等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督查督导组及时责令项目建设单位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资金统筹组负责压减或收回预算资金。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技术支持组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技术支持组对项目建设中政务云资源集约应用、数据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等情况进行审查,同意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各领域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整改后应重新开展竣工验收;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暂缓该单位后续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审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资金统筹组、督查督导组会同相关部门对信息化项目建设、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情况等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协助稽查、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二十条  信息化项目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实行绩效管理,督查督导组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资金统筹组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严格与部门的后续项目建设审批及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相挂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郴州市本级财政投资类信息化项目建设简要流程图

2.郴州市本级财政投资类信息化项目申报审批表

文档附件:
    郴政办发〔2022〕31号 关于印发《郴州市本级财政投资类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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