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娄底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9月21日
娄底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动态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动态维护管理,依法编制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娄底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控规动态维护。
控规动态维护是指在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因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相关规划等发生变化,对已批准的控规进行有计划、有组织的评估、调整、优化和完善。
控规动态维护包括控规修改和控规技术修正两类。控规动态维护范围占片区控规面积30%以上或达1平方公里以上的,该片区控规应当重新编制。
第三条 控规动态维护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不影响原片区控规整体控制意图,不涉及片区控规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功能定位的改变;
(二)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三)不得影响周边相邻地块的开发建设和其他直接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占用非城市建设用地或变相增加建设用地规模;
(五)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能够满足要求;
(六)有利于生态环境、景观风貌、自然资源等的保护、利用和优化。
第四条 在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领导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控规动态维护。
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和城市片区开发责任单位或所涉土地权属人(以下统称建议主体)需要的,可以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开展控规动态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控规。
第五条 控规修改是指对原片区控规局部地块用地性质、容积率和建筑高度等内容进行调整,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所依据的规划修改后确有必要的;
(二)实施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工程项目确有必要的;
(三)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或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
第六条 控规修改涉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修改总体规划。
控规修改涉及相关专项规划的,应在空间上统筹落实专项规划要求并书面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七条 控规技术修正是指不改变原片区控规总体管控要求情况下对局部地段进行优化和完善,使规划实施更具可操作性,包括下列情形:
(一)土地出让前,需要对单个细分单元(分图则)中同类性质用地在本单元内合并或拆分使用、经综合平衡后相关技术指标不改变原控规规定的;
(二)土地出让前,需要对单个细分单元(分图则)中不同地类性质用地在本细分单元内位置置换、置换后仍能满足相关规范和规划要求的;
(三)因城市发展、公共利益需要增加公益性用地规模、不造成周边其他公益性用地面积减少的;
(四)因原地形图等信息资料不准确需优化区域设计标高、道路线形或土地权属、建设现状等信息错漏需要对已批准控规更正的(应总体规划、各专项规划要求变更的除外);
(五)因道路交通、市政、水利等工程实施需对蓝线(总量不减少)、绿线(总量不减少)等规划控制线或地块边界进行微调的。
第八条 控规动态维护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议主体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开展控规动态维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详细说明控规动态维护的内容、理由;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认为控规动态维护申请符合本规定的,由建议主体委托规划技术机构编制控规动态维护评估论证报告,并可同时委托编制控规动态维护草案;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征求和听取专家、有关部门意见,控规动态维护评估论证审查通过后应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并在涉及的地段现场和市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娄底日报等平台公告控规动态维护草案。控规修改的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控规技术修正的公告时间不少于20日;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汇总综合审查意见、专家意见、部门意见、公众意见以及处理结果形成控规动态维护方案。其中控规修改类报请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会议与专题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控规技术修正类可以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控规动态维护方案经批准后,应当在20日内按照公告方式进行公布,并在二个月内报送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参照前款规定直接指令,实施控规动态维护。
第九条 接受委托的规划技术机构应当提供编制成果的纸质和电子文档,内容和格式符合控规编制技术规范和省自然资源厅信息平台入库要求。
控规动态维护方案应包括模拟建设方案、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环境景观分析;评估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阐述维护内容及理由;
(二)区位和现状情况分析评述;
(三)上位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情况评述;
(四)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承载能力评估论证;
(五)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承载能力评估论证;
(六)城市设计、景观风貌和环境保护评估论证;
(七)对周边项目影响评估论证;
(八)评估论证结论;
(九)其他。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权限或程序组织、实施动态维护控规的;
(二)规划技术机构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或规定等编制技术文件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参照制定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