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将湖南省林业局部分林草种苗行政执法权委托给湖南省国有林和种苗工作站实施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湖南省林业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湖南省国有林和种苗工作站(以下简称受委托方)实施涉及湖南省林业局权限范围内的部分林草种苗行政执法权。现将有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涉及湖南省林业局权限范围内的林草种苗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良种选育、生产经营、质量监督等有关的行政处罚事项及其有关的执法检查相关工作。
二、委托期限
自2022年9月30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如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委托权限
受委托方对本公告第一条委托事项组织开展行政执法。
四、委托实施区域
湖南省行政区域内。
五、其他事项
1.日常行政执法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2.受委托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开展行政执法相关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行政执法。
3.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开展行政执法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发现受委托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受委托方在行使委托职权过程中遇到问题应与委托方加强沟通、积极解决。
5.行政处罚法制审核由委托方法制工作机构实施;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由委托方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涉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委托方实施;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湖南省林业局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