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湘潭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2019年)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26号)等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运、铁路民航、水利等工程项目。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土、通信、电力、能源等工程项目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工程项目未明确资金来源、不能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发改部门不予办理立项审批;对违反立项审批程序的工程项目,应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追究项目属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或有关监管部门的责任。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投资和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总价款的5%~8%协商确定,其他工程项目可参照上述比例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和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时,应严格审验工程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和工程款支付担保情况,凡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备案。对资金未落实的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备案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责任。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及时将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不低于工程价款10%的工程预付款。未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政府投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和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备案。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未办理开工备案而擅自施工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立即责令项目停止施工,并依法依规给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行政处罚。
第四条 工程项目应全面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农民工在600名以上的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600:1的标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农民工不足600名的工程项目至少配备1名劳资专管员。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实名制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全面准确收集、汇总和更新工程项目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信息,不得遗漏一人,并与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数据进行实时对接。
市、县两级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情况的抽查,并将现场抽查情况与实名制管理信息服务平台中登记的情况进行逐一比对。抽查情况与实名制管理信息服务平台登记情况的误差率达到10%以上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发出交办函,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项目限期整改;未限期整改到位的,应责令项目停止施工。同一工程项目经2次以上抽查,误差率有两次达到10%以上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提请启动行政问责程序,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条 工程项目应全面实行工程款与人工费用分账管理制度。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施工进度,按月将人工费用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拨付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当月工程结算量的15%,按照合同约定当月不具备结算和计量条件的,拨付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工程造价总额÷计划工期(月)×15%;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人工费用支付金额,按照《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湘交基建规〔2020〕1号)有关规定执行。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工程项目工程款与人工费用分账管理实施情况的抽查,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未及时拨付人工费用且超过约定时间一个月以内的,应督促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项目限期整改,未限期整改到位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项目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及时拨付人工费用且超过约定时间一个月以上的,或累计两次及以上未按约定及时拨付人工费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督促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项目立即停止施工。
因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所辖项目工程款与人工费用分账管理监管不到位而产生大规模、长时间欠薪,导致农民工集体上访或发生极端恶性事件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提请启动行政问责程序,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条 对于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或计划工期短于3个月,或用工人数少于10人的工程项目,可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核定工资数额,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等方式及时足额发放至农民工本人,并将相关材料保存至工程项目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第七条 工程项目全面实行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分包单位应当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提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月审核分包单位提交的农民工工作量和工资支付表,将经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及时报送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农民工工作量和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均应做到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第八条 工程项目应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为所承包工程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应急支付。工资保证金可通过在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按照工程项目合同造价一定比例存储,也可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或办理开工备案时,应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强化源头把控。未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全面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测预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健全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时归集全市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和工资支付等方面信息,并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情况及时进行预警。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于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备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项目信息推送至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并覆盖到全市所有发证受监管的工程项目,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全程动态监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产生的预警信息类别和部门职责分工,自预警信息产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交办至各责任单位,各有关责任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置,消除预警。逾期未能消除预警的,责任单位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并提出整改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实时跟踪预警信息处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责任单位发函督办,必要时报请领导小组负责人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提请启动行政问责程序。
第十条 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对辖区内企业及工程项目制度落实及欠薪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摸底排查、督促整改和调查处理,切实督促和指导本辖区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落实落细各项责任和任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和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制度、工程款和人工费用分账管理制度、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综合采取实地核查、网上巡查、随机抽查、飞行检查、数据调查等方式,定期(每月至少一次)或不定期对所辖工程项目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巡查,提高工程项目工资支付制度执行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并依法依规及时严肃查处未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建设施工单位。巡查情况应作书面记录备查,并保存至工程项目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对未严格落实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工程项目,负有相应监管责任的部门和单位未依法及时进行处理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项目属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发出督办函或交办函,提示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监管职责,必要时,提请领导小组负责人对责任单位进行约谈;经多次提示或约谈仍不能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提请启动行政问责程序,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督查考核。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以及平安建设考核范畴。
第十一条 对无故拖延工程结算或工程款支付的建设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将该建设单位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大监管力度,杜绝因建设单位不按期结算支付工程款、不按规定拨付人工费等行为导致的欠薪现象。
建设单位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不提供施工合同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并依法予以罚款。建设单位长期拖欠工程款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其他不良影响的,依法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金额较小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约谈施工单位负责人,并督促施工单位及其负责人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保函、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恶意欠薪、多次欠薪或欠薪数额较大且拒不整改等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新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申请时,严格审核施工单位违法行为的整改、处罚、执行以及欠薪、清欠等情况,对于情节严重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限制其承接新工程,不予审批缴存申请。
第十三条 建设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将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将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及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信用评价体系,并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公安部门应加大对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的侦破打击力度,对涉嫌恶意欠薪的或其他重大复杂疑难欠薪案件,要提前介入处置,协助调查取证。对采取爬塔吊、堵路堵门、围堵政府机关、编造虚假事实等非法方式讨要工资或以拖欠工资为由组织、唆使、雇佣农民工讨要工程款、材料款或其他纠纷款项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按要求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机制,或未及时排查化解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导致发生群体性或较大影响欠薪事件的;
(二)发生群体性或较大影响欠薪事件后,未按要求及时处置,拖延开展相关工作,导致事态激化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工作不力或履职不到位,导致本地区、本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被上级政府通报批评或专项考核排名为C级或在绩效考核中被扣分的;
(四)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工程项目,经查确实存在欠薪行为的;
(五)按有关规定应予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机制运行情况和各部门、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发出督办函、交办函或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由领导小组负责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约谈;达到问责条件的,由领导小组提请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予以追责问责。
第十六条 群体性或较大影响欠薪事件包括:
(一)发生打、砸、抢等恶性事件的;
(二)发生聚众游行、拉横幅、围堵政府机关、道路桥梁、爬塔吊等过激讨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三)因拖欠工资造成人身伤亡的;
(四)其他因拖欠工资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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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政办发〔2022〕30号关于印发《湘潭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的通知(XTCR-2022-01018).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