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财教〔2021〕64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湘潭高新区、湘潭经开区和岳塘经开区财政局、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湘潭市中小学课后服务经费使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及《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21〕52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8〕83号)、《湘潭市教育局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湘潭市财政局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潭教通〔2021〕108 号)要求,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联合制定了《湘潭市中小学课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潭市财政局 湘潭市教育局
2021年12月8日
湘潭市中小学课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学课后服务经费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21〕52号)、《湘潭市教育局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湘潭市财政局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潭教通〔2021〕108 号),结合《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8〕83号)、《湘潭市财政局 湘潭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湘潭市本级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潭财教〔2019〕9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课后服务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课后服务补贴专项资金及学校根据市发改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收费标准向学生家长收取的课后服务项目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注重实效、据实结算、强化监管的原则管理使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课后服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 市教育局负责审核市直学校课后服务活动开展方案,县市区、园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辖区内中小学校上报的课后服务活动方案,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各学校提出的课后服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并在学期结束前对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课后服务财政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对各学校课后服务专项资金收支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各学校根据“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负责课后服务财政专项资金、课后服务收费收入、预算支出的申报,并对全部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各学校课后服务费纳入市财政非税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坚持量入为主、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专账,专款专用,专门用于课后服务工作方面的开支,严禁挪作他用。学校根据“一校一案”的原则,制定课后服务活动方案,严格遵循自愿参与原则,与家长签订课后服务协议。每学期末向学生和家长公开课后服务专项资金收支情况。
第八条市教育局商市财政局在年度市直教育专项中安排一定额度资金用于支持市直学校及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开展课后服务活动,并根据学校申报情况,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县市区、园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共同会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学校开展课后服务活动,推进课后服务全覆盖,提升课后服务活动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 经费的收取、使用范围、支付标准
第九条学校是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主体单位,开展课后服务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湘潭的有关规定收取课后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湘潭市教育局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湘潭市财政局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潭教通〔2021〕108 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每生每期于开学时一次性收取费用,学期末按实结算,多退少补。严禁乱收费,严禁搭车收费,严禁超标准收费。
第十条课后服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课后服务劳务支出。直接参与课后服务的本校教职工、外聘专业技术人员及教师的劳务补助支出。开展午托和晚自习服务学校支付教师的补助统筹纳入课后服务劳务支出,不得另行向学生收费。
(二)课后服务后勤保障支出。开展课后服务所发生的设施设备购置维护及各种耗材支出、水电气等支出。
(三)课后服务行政管理费用支出。行政值班人员、安保人员、卫生防疫人员等相关支出。
(四)其他与开展课后服务密切相关的合理性开支。
课后服务师资以本校教职工为主,原则上直接参与课后服务的劳务支出应不低于收费收入及拨款总金额的80%,按月发放。只履行行政管理服务职责的行政管理人员每月补贴不得超过直接参与课后服务教师补贴平均额;行政管理人员直接参与课后服务的,按实发放补贴。原则上参与课后服务人员报酬每课时不得超过100元,各校应制定课后服务考核评价办法,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对参与课后服务表现优秀、质量较高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章 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课后服务专项资金的支出,各学校要根据课后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服务效果等实际情况核算成本,制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细则,制定年度课后服务资金分配方案,经学校行政批准后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审批。
(二)项目申报单位和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必须一致;
(三)学校主要是利用中小学在管理、人员、场地方面的优势,在规定教学任务之外开展便民服务,帮助家长消除后顾之忧,属非营利性项目。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资金申报书(应包含课后服务活动开展方案、收支预算方案、课后服务资金分配方案、成本核算);
(二)项目资金申报表(内容填写规范、真实);
(三)项目实施及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函(必须有学校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四)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课后服务财政资金的拨付。
学校按“一校一案”课后服务活动方案,结合实施进度向财政申请资金拨付。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各学校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内控制度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依法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每学期末学校要向家长公示上级下达课后服务专项资金及校内课后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第十六条各学校应当于每学期结束前将课后服务学期项目资金使用和执行情况报送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对各学校课后服务的开展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督查,并依据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机制,对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