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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层级:市级 发文系统:本级 发文日期:2021-09-09 所在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郴政办发〔202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郴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法做好我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调查组织

第一条 案件适用。对造成人员死亡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应当组织开展调查。

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做好调查处理工作。有必要提级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提请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提级调查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属于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

(一)建筑物过火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火灾。

(二)受灾户10户以上的火灾。

(三)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未及时整改隐患或整改期间内发生的火灾。

(四)市级及以上领导批示和社会广泛关注的火灾。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二)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

(三)机动车在行使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

(四)铁路、港航、民航部门管辖区域的火灾。

(五)军事设施火灾。

(六)森林火灾。

(七)其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火灾。

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三条 成立调查组。事故发生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指定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火灾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消防救援机构牵头,应急管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工会及属地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参加。调查组成员应具有火灾事故调查所需的业务知识和专长,并与调查的火灾事故没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同时,邀请纪委监委机关成立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同步参与调查,消防救援机构配合调查。

第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

(一)查明火灾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伤亡情况、统计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六)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全面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主要职责:

(一)确定火灾事故调查方向和调查组成员分工;

(二)组织召开火灾事故调查的有关会议;

(三)督促、协调各工作组工作;

(四)协调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审定签发有关请示、对外发布火灾事故调查进展信息等。

第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工作组职责。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等工作组。

技术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公安机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组长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负责调查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查明人员伤亡情况,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三)负责火灾现场勘查,搜集火灾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火灾的发生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四)提出对火灾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预防的针对性措施;

(五)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管理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工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组长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负责在技术组查明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基础上,开展管理方面的原因调查。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火灾事故单位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查明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监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

(四)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五)负责评估火灾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完成火灾事故应急评估报告;

(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综合组:由消防救援机构、事发地有关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组长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勤保障和资料证据收集管理等工作,起草综合性事故调查报告。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负责筹备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召开相关会议等工作;

(二)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组相关信息的报送和处置,协调调查组各项任务,完成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了解、掌握各工作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工作组按照火灾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对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

(四)负责火灾事故调查资料的调度和归档;

(五)负责火灾事故舆情信息收集汇总;

(六)负责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七)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调查人员回避原则。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第三章  调查范围

第八条 火灾事故单位、当事人及知情人。确定调查询问对象范围,包括主体责任人、现场操作人员、发现和扑救火灾的人员、知情人、当事人、管理人员,火灾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监理、检测以及监督单位的相关人员。询问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进行调整。

第九条 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查明对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责任,对涉及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条 火灾事故现场调查。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等规定,规范开展现场封闭、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提取、视频分析、检验鉴定、现场实验等程序,实地调查掌握火灾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确定调查取证重点。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防安全管理漏洞以及薄弱环节等方面进行取证。

(一)对火灾事故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职责和工作职责的调查取证。重点调查火灾事故责任人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刑事犯罪问题。

(二)对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及公职人员的调查取证,由纪委监委机关成立的责任追究调查组负责。

第十二条 强化专业技术支撑保障。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需要进行专门性技术鉴定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

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需要可组织依法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等力量参与调查。必要时邀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和相关专家学者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研讨会商。

第五章  火灾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追究

第十三条 直接原因。火灾发生后,技术组应结合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物证鉴定检验、现场试验等综合分析,科学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

第十四条 间接原因。对火灾发生的诱因、灾害成因、防火灭火技术及蔓延扩大等相关因素深入调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地改进意见和措施,推动相关部门、行业和单位查改问题和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认定火灾事故性质。根据火灾发生的原因和事实作出性质分析认定。对经过调查不属于火灾事故的,及时移送相应职能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围绕火灾发生诱因和导致蔓延扩大成因,查清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厘清火灾事故各方责任。

(一)依法调查工程建设责任。围绕火灾事故单位全面调查工程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查实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未严格按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时是否提供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把关不严、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擅自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等行为。坚持源头治理,查实与事故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有关的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个体责任。

(二)依法调查使用管理责任。查实火灾事故单位管理主体责任,围绕引发火灾的点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全面调查落实消防安全承诺制、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及临机处置、安全疏散、用火用电用气、防火检查巡查、应急疏散演练和微型消防站处置等方面问题。

(三)依法调查中介服务责任。查实与火灾事故有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主体责任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个人责任,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产品认证检验等环节,查清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出具虚假执业文件、是否按照技术标准执行服务、从业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依法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查实消防产品各环节主体责任,围绕与事故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消防产品作用发挥情况,全面调查火灾报警、灭火设施、防烟排烟、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等环节,查清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火灾中未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因和影响因素。

(五)依法调查消防救援机构及政府相关部门监管责任。调查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处置情况,是否存在消防监督执法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形,灭火救援处置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查实有关行业、部门及基层组织等对事故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责任划分和提出处理意见。根据调查情况,火灾事故调查组负责对火灾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处罚、处理的初步意见。

第十八条 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故单位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消防产品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中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未执行中介服务技术标准等行政违法、违规行为,由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立案查处。

第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的,商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提出追责问责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建议名单,移交纪委监委机关处理。责任事故处理处置、问责意见批准后,纪委监委机关及时书面反馈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二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时将线索材料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六章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内容。火灾事故调查组综合组在结合技术组、管理组的报告基础上,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初稿,经调查组全体成员会议通过,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送审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

(一)引言。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性质、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基本情况概述,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依据及调查人员组成情况。

(二)火灾事故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火灾事故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及工程(施工)情况等。与火灾事故单位存在租赁经营、管理服务等相关单位的概况。

(三)火灾的发生、抢救和应急处置情况。

(四)火灾原因及性质。包括火灾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火灾事故是否属于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对涉嫌犯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由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调查处理。

(六)整改措施建议。结合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以及调查过程中发现当地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等存在的各类问题与工作薄弱环节,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整改措施要与调查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前后对应,力求做到有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

第七章  调查时限及批复

第二十二条 调查时限。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在火灾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请求批复;如需延期,应报请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第二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报送。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由消防救援机构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案。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附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调查组成员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不得拒绝签名,应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批复中要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提出具体要求,主送消防救援机构和有关人民政府,抄送事故调查组有关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单位、纪委监委和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 批复时限。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第二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开。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由市消防救援机构按规定公布,并负责舆情答疑、回应社会关切等。

第二十七条 资料归档。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案后,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将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事故调查报告、政府或部门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资料整理归档。

消防救援机构接到司法机关对火灾事故涉案人员判决书,纪委监委机关对在事故中存在违纪、职务违法犯罪的人员具体处理结果告知函后,应一并归入火灾事故调查档案存档。

第八章  整改评估

第二十八条 评估内容。较大火灾事故批复后一年内,由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包括:

(一)火灾事故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落实情况,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情况。

(三)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吸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评估组组长由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 撰写评估报告。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应当向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并报郴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问题整改。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由郴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事故单位限期整改落实;对逾期未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并严肃追责问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公布前郴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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