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办发〔202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切实支持中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9〕64号)和《湖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湘政发〔2020〕18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快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体系
依托现有的郴州市经济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郴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3家市级融资担保公司组建郴州市融资担保集团(以下简称市融资担保集团)。郴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郴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持独立法人地位,为市融资担保集团子公司。市融资担保集团及其子公司实行错位发展,分类分层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担保集团及社会资本的股权投资。
采取市县共建模式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全覆盖。市融资担保集团对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增资,支持其进入湖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各县市区原则上不再新设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县市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均要注资入股市融资担保集团或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市融资担保集团和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根据各县市区、园区注资参股金额和业务发展规模,视情况在各县市区设立分公司。鼓励各县市区已设立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入市融资担保集团融合发展。
通过省市县增资、市县共建联动,确保市融资担保集团组建时注册资本达到6.21亿元;到2022年底,注册资本达10亿元;2025年底注册资本达到20亿元,资信评级达到AA;2026年及以后注册资本达40亿元,资信评级达到AA+。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2021年底达到3亿元,以后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逐年增资。
二、理顺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9〕4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37号)精神,市、县财政部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履行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维护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独立市场主体地位,不干预其日常经营决策。
三、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服务能力
已设立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要积极开展业务,不断提高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要聚焦主责主业,坚持小额分散,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要结合郴州产业实际,积极开发各种融资担保专项产品。要针对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个性化融资需求,提供融资规划、贷款申请、担保手续等方面的专业辅导,提高融资便利度。要加快完善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体系,简化审核手续,提供续保便利,降低融资门槛。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遵循审慎原则,建立科学的监督制约机制、区域叫停机制及责任追究机制。2021年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余额力争达到5亿元以上,2022年力争达到10亿元以上,2025年力争达到25亿元以上,支小支农支新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其中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低于50%。
四、加快落实“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
全市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对接加入省再担保体系,对加入省再担保体系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全省构建“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共担机制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代偿风险,原则上由省级以上财政和省担保集团、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企业属地政府分别按40%、30%、20%、10%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郴州市中心支行、郴州银保监分局、省农信联社郴州办事处要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融入,深度参与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对纳入再担保体系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原则上免收保证金,并在授信额度、利率水平、代偿宽限期等方面提供更多优惠。
五、努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要坚守准公益性定位,发挥普惠金融服务职能,在保本微利和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逐步降低担保费率,实现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支小支农支新担保业务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支小支农支新担保业务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规范融资担保的收费行为,除贷款利息、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任何费用。要严格审核有银行贷款记录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担保申请。要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贷款风险转由融资担保机构承担,避免占用有限的担保资源、增加综合融资成本。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市、县(园区)两级财政要建立可持续的政府性融资担保资本金补充机制,根据财力逐年安排资金注入增资,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建立代偿补偿机制,市、县(园区)两级财政要分别按照辖内融资担保公司上年末在保余额的0.5%安排代偿补偿专项资金,实行差额提取,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保费补贴机制及业务奖励机制,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新增支小支农支新融资担保业务,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及园区财政部门按照不低于0.5%的标准给予担保补贴。其中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补贴,年终由县市区及园区财政部门一次性划转到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未按规定划转的,暂停办理融资担保业务,市财政局通过结算统一扣缴后,再恢复该县市区、园区融资担保业务办理。
七、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各县市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积极支持辖内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及时向市融资担保集团、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及其他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推荐优秀企业,定期发布《支小支农支新融资需求白皮书》。税务部门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公安、司法、人民法院等部门要继续支持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债权保护和追偿工作,加大依法打击恶意逃废债等行为,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中小微企业债务违约诉讼绿色通道,对金融借款案件依法快立快审快执,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自然资源、住建、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科技、农业农村等部门单位要按金融机构的相关政策办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以及其他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办理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实行减免。人民银行郴州市中心支行要在2021年底前将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有关数据录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八、强化绩效考核和依法监管
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薪酬、绩效考核和尽职免责机制,对已按法律规定及相关制度正确履行担保审核职责的相关人员实行尽职免责。市财政局牵头研究制定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绩效考核办法,开展绩效考核工作,落实考核结果与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以融资担保功能发挥和风险防范为核心的绩效考核机制和监管评价机制。市政府金融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建设、代偿补偿专项资金的落实、担保费降费补贴等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免收中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主体保证金,逐步弱化直至取消反担保要求。依法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管,定期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合作和落地情况进行评估,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告。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的审计。
九、切实防范融资担保行业经营风险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依法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严密、风险防控有效、业务可持续发展的格局,通过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等有效手段,切实提升自身风险防控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形成互补合作的风控机制。要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风险预警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