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首页 > 政策速递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层级:省级 发文系统:发改 发文日期:2021-03-01 所在行业:全部行业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1-03-10

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和定价目录“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要求,我委对2017年公布的《湖南省定价目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湖南省定价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147日起施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71237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31

湖南省定价目录

说明:

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定期修订本目录。

三、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四、本目录所称“市”指地级市(设区市、自治州),“县”指县及县级市。授权部分市辖区人民政府实施本定价目录的部分定价权限,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定价目录另行下达。本定价目录中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的,市县定价权限按现行办法管理。授权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五、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在省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等非中央定价项目的电量上网电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销售电价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视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适时放开由市场形成。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高可靠性供电费、系统备用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六、成品油价格、岸电服务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属于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