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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层级:省级 发文系统:工信 财政 发文日期:2020-09-24 所在行业:全部行业

湘财企〔2020〕36号

各市州、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局、工信局:

为规范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贯彻实施“互联网+”和大数据发展战略,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南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湖南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绩效,进一步提升我省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产业的发展水平,加速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8〕5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根据湘政办发〔2018〕55号文件精神,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做好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资金下达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负责牵头制定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产业发展目标,提出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审查、评审、汇总、编制资金支持计划、开展绩效管理和项目后期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支持创新、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资金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资金主要支持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领域的芯片设计、软件开发、技术服务等基础服务业;工业互联网、农业互联网、数字内容、电子商务、移动生活等应用服务业;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和网络安全等新兴产业;网络经济、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支持相关新兴技术或产品的研发、产业化、人才培养等,具体包括:

(一)产业培育项目,包括引进行业龙头企业、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培育物联网、大数据专业服务企业、剥离或合作新设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公司等;

(二)研发创新项目,包括设立研发机构、重点领域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与工业、农业、服务业领域的优势产业深度融合;

(三)产业集聚项目,包括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产业园区(集聚区)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人才培养项目,包括技术创新创业团队补助和人才培训,互联网、大数据专业性会议或交流活动补助;

(五)创业投资项目,包括创投企业投资的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产业项目及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企业开展直接融资;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项目。

第七条 支持重点在每年的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补助、奖励、投入政府产业基金等方式安排。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奖励类资金除外),不再重复支持。对同一企业的连续支持原则不超过两年。

第九条 资金支持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8〕55号)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支持标准的,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总体安排情况和项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建议方案。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资料

第十条 申请产业培育、研发创新的单位、创投企业投资项目所在单位及申请直接融资补助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湖南省境内工商登记注册,以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业务相关研发设计、软件、应用开发及服务为主营业务(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总收入的比重原则上超过30%)的独立法人企业及机构;

(二)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拥有发明专利、著作权、版权等自主知识产权;

(三)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时按财政部门要求上报财务信息;

(四)依法纳税,依法履行社会责任,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产业集聚项目、会议补助、人才培养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湖南省境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三)依法纳税,依法履行社会责任,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二条 引进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行业龙头企业,申请项目落地补助资金,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主营业务、资产、拥有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职工人数、主要研发人员情况等(下同);

(二)迁入我省前的生产经营、职工人数、主要研发人员情况,迁入我省后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迁入我省前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五)企业首次在湖南省内缴税的证明;

(六)项目实施方案(计划)、企业在我省实际投资额度的证明,包括固定资产购置、工程建设发票复印件等,不包括土地购置成本。

第十三条 申请入围全国互联网百强企业或全国软件百强、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龙头企业发展奖励,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最近两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四)入围百强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重点骨干企业项目和中小微企业发展项目补助,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最近两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四)项目实施方案(计划)、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物联网、大数据专业服务企业奖补,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最近两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四)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五)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企业申报项目完工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申请剥离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业务补助、合资合作新设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企业补助,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最近两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四)公司实缴资本证明材料;

(五)项目实施方案(计划)、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研发机构补助,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相关政府部门对设立研发机构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二)独立研发机构注册登记资料(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三)国家(含国家地方联合)有关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认定证书或文件;

(四)承担国家、省级重要课题、重要研发任务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五)项目实施方案(计划)、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重点领域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补助,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项目实施方案(计划)、实际完成投资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与工业、农业、服务业领域的优势产业深度融合项目补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有软件开发或信息服务外包的需提供相关合同复印件,付款凭证复印件(电子版须为原件扫描);自主研发的需提供项目研发投入证明;

(五)项目实施方案(计划)、实际完成投资额相关证明材料;

(六)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园区(集聚区)产业规模增长项目补助,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关部门对园区(集聚区)的批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二)园区(集聚区)整体规划;

(三)园区(集聚区)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产业规模发展情况,有关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产业规模数据须经上一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盖章认可;

(四)入园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企业总体情况;

(五)项目实施方案(计划)、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主体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人员构成、相关研发人员情况等;

(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主要内容,实际完成投资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主体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报单位上年度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技术创新创业团队补助,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人才团队及其项目的承载单位基本情况;

(二)人才团队及其项目的承载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核心团队成员在申报通知公布之前12个月工资流水、个税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

(四)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和产业化,经济效益显著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型产品(服务)的证明资料、新增销售收入证明材料等;

(五)项目实施方案(计划)、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报新设移动互联网或大数据相关专业项目建设补助,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单位基本情况;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主管部门新设专业的批复;

(四)新设专业的基本情况;

(五)项目实施方案(计划)、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教育培训机构输送人才奖补,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机构与专业学员的培训合同、与本省企业签订的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毕业学员人数和名单及相关社保证明。

第二十五条 申请行业峰会补助,应当在举办前,同时向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备案。举办后,申请补贴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组织单位(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单位(企业)名称、性质、人员构成等,其中企业还应介绍主营业务情况,提供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期、参会人员、会议主要议程、会议主要成果等;

(四)会议开支发票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申请创投企业投资的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企业补助项目,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创投企业基本情况、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创投企业投资项目所在企业基本情况、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投资项目实施方案(计划)、实际完成投资额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申请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企业直接融资奖励项目,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企业在A股首次上市、新三板上市及融资规模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申报、审核及资金下达

第二十八条 按照项目类型,资金分别由以下主体申报:

(一)企业(单位)项目,由企业(单位)申报;

(二)个人(团队)奖励项目,由个人(团队)所在单位进行申报;

(三)园区(集聚区)平台项目,有投资主体或承担主体的,由投资主体或承担主体进行申报,无投资主体或承担主体的,由园区(集聚区)管理机构进行申报。

第二十九条 申报和审查程序。

(一)发布申报通知。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资金申报通知,并按程序公开。

(二)组织项目申报。

1、申报流程。

项目由申报主体就地申报。

市州本级项目由市州工信部门会同市州财政局组织申报。市州工信部门、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省财政直管县市项目由县市工信部门会同县市财政局组织申报。县市工信部门、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同时抄送市州工信部门、财政局。

2、申报要求。

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同时报送纸质材料。项目申报主体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建议增加)负责。各市州、省财政直管县工信、财政部门分别负责对所属申报项目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建议增加)进行把关。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对本单位、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3、申报时间。

每年申报一次,具体申报时间在申报通知中明确。

(三)项目评审及资金下达。

1、程序性审核。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汇总申报项目后,联合进行项目程序性审核。程序性审核内容包括: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报送材料是否完整、规范并符合要求,是否同时完成了网上申报流程等。

2、专家评审。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根据需要,可增加答辩、现场考察等程序。

3、公示。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并将方案按程序公示。

4、资金下达。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人民政府上报资金计划安排请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下达资金。除奖励项目外,单个项目补助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首次下达补助资金的70%,其余3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五章  项目后期管理

第三十条 市州和省直管县市工信、财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支持额度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进展情况汇总后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项目承担单位主体实质性改变、建设内容更改、投资额变动、关键技术方案调整、建设期变更等事项,申报主体在相关调整实施前通过推荐单位向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报送调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建设期内实施完成并提供绩效评价资料,因故未在项目建设期实施完成的,需向推荐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项目补助资金应当进行专账核算,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应接受工信、财政部门的调度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由当地财政部门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及时上缴省财政厅。

第三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项目立项和实施、实现的产出和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在省财政厅、省工信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追究责任。对未能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在专项资金申请、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第三方,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支持政策与其他政策有重复的,企业可以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政策,但不重复享受政策。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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