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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张家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层级:市级 发文系统:其他 发文日期:2020-08-19 所在行业:全部行业

张高新委发〔 20207

各局(室)、创业中心,开发公司,园区各企业:

经2020年第13次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对原《张家界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张家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附件:张家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张家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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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促进开发区工业发展,规范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由开发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开发区产业项目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及园区决策部署,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引导资金由张家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管理。

招商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向,资金支持计划等工作。

产业局负责组织项目审核、项目实施中的管理工作。

财政局负责资金组织、资金管理、资金拨付及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工作。

.监工委负责做好资金使用合法、合规的监督。

第二章主要用途

第五条引导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扶持有较强引导性、带动性作用和经济效益较好的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鼓励类工业企业和项目。

(二)支持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行业或企业特色产品的项目。

(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研究及产业化、农业关键技术运用与示范、社会发展关键技术研究及产品开发、应用基础研究及优势资源产业化发展、科学技术普及等项目。

(四)支持创造和运用发明专利技术,以及产学研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项目。

(五)支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或提升产品质量和性价比的技术改造项目。

(六)支持围绕产业链关键节点、激活消费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创办小微企业项目。

(七)支持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在高新区投资建设的产城融合项目。

(八)经高新区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的其他产业项目。

第三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支持方式:

引导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工业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予以支持。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此项资金支持。

第七条资金额度:

资金额度结合项目投资额度、税收承诺等,在入园协议中予以明确。

分期安排引导资金:在项目建设达到入园协议约定进度的情况下,安排50%的引导资金;项目建设完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通过验收,达到入园协议约定标准的情况下,再安排20%的引导资金;其余待在达到税收强度后一次拨付。

第四章申请条件

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项目经过规范论证,发展前景良好,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明显。

(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法人信用良好。企业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和一定规模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按要求及时向财政局和产业局、招商局报送财务、统计信息。

(三)工程形象进度、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税收承诺等达到入园协议约定标准。

第五章申请程序及审核拨付

第九条申请程序:

1. 在项目建设达到入园协议约定进度的情况下,企业持入园协议、资金申请报告及资金申报佐证材料向招商局提出申请。

2. 招商局会同产业局、财政局、.监工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实地审核并签署意见。

3. 相关资料经审核通过后,招商局将资金申请资料上报开发区分管招商、财政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领导审批通过后送至财政局。

4. 财政局根据领导批示及资金申请相关材料安排资金。

第十条项目单位收到引导资金后,应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招商局及财政局、产业局、.监工委应加强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入园协议约定的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引导资金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局会同招商局、产业局、.监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8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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