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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快递业信用计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层级:市级 发文系统:邮政 发文日期:2020-08-14 所在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娄底市快递行业协会,各快递企业:

现将《娄底市快递业信用计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娄底市邮政管理局

2020年8月14日

娄底市快递业信用计分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地区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全市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快递业信用信息是指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从事快递业务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快递业信用管理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娄底市邮政管理局在本辖区依法推进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并依照职责权限,对本辖区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信用档案实施管理。

第五条 快递业信用管理对象包括本辖区内许可企业、分支机构、末端网点以及直营分支机构,按照品牌建立唯一信用档案进行信用评定和管理。

第六条 本辖区内许可企业、分支机构(总部不在娄底的)应当加强信用建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末端网点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与考核,不断提升企业信用水平。

第七条 娄底市快递行业协会应当引导和督促会员单位加强行业自律,通过行业公约等倡导信用建设,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第二章 信用档案内容与采集

第八条 企业信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许可管理信息。包括企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备案、变更以及许可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等情况;

(二)基本数据信息。包括企业填报量收统计、网点、员工、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年度报告等数据及时性和真实性等情况;

(三)快递服务质量信息。通过满意度调查、消费者申诉、时限测试、行政执法、舆情监测等反映的快递服务质量状况,是否发生网络中断、网点罢工等情况;

(四)寄递安全信息。包括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执行安全制度、组织安全培训教育、落实重大活动安全保障措施、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等情况;

(五)行政处罚情况。包括许可企业、分支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情况,该行政处罚包含邮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和其他部门作出的;

(六)社会责任信息。包括企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开展企业诚信文化建设,特别是履行绿色环保责任,遵守快递市场秩序(反电诈、禁毒、扫黄打非、非法寄递烟草、非法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洲猪瘟防控等)、依法纳税,弘扬行业核心价值观等情况;

(七)员工权益保护信息。包括企业员工工伤保险购买情况、快递电动三轮车保险购买情况以及企业员工社保缴纳情况等;

(八)协会履职情况。包括秘书长、副会长企业协会履职、成员企业参与快递行业协会工作等情况。

第九条 按照快递业信用信息产生的方式和来源,采集的途径包括娄底市邮政管理局收集录入、企业申报录入、共享其他部门信息等。

第十条 企业认为信用信息记录不准确,可以向娄底市邮政管理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娄底市邮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异议成立的,应当自核实之日起10日内完成变更。

第十一条 本年度信用信息采集、申报、变更、提出异议,不得迟于次年2月15日。一个自然年为一个年度。

第三章 信用评定

第十二条 娄底市邮政管理局组织设立娄底市快递业信用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信用评定委员会”),开展本辖区快递业信用评定工作。

信用评定委员会由邮政管理部门、快递行业协会、快递行业协会支部委员会、社会监督代表等组成。

第十三条 快递业信用评定采用百分制。其中,“许可管理信息”10分,“基本数据信息”8分,“快递服务质量信息”10分,“寄递安全信息”20分,“行政处罚情况”20分,“社会责任信息”20分,“员工权益保护信息”7分,“协会履职情况”5分。

第十四条 信用评定委员会根据分值对企业的信用情况考核打分,得出评定结果。

信用评定委员会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审定发布本地区上年度信用评定结果。

第十五条  按照综合得分划定企业信用等级,共分为四档。其中得分90分以上为“良好信用企业”,得分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一般信用企业”,得分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异常信用企业”,得分60分以下为“失信企业”。

第十六条  信用评定设定加分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表彰奖励。获得国家级表彰的,加10分/次;获得省级或者国家快递行业组织表彰的,加8分/次;获得地市级或者省级快递行业组织表彰的,加5分/次;获得县市区级或者地市级快递行业组织表彰的,加3分/次。

(二)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协助邮政管理部门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加8分;积极参与公益事业被国家级有关机构认可的,加5分;企业(网点)出现罢工等社会影响不良事件,视情况扣3-5分。

第十七条  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由信用评定委员会依据评定方案直接将其列入快递业失信名单。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和应用

第十八条 对拟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信用评定委员会应当通过娄底市邮政管理局网站、娄底日报等等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十九条 企业对被列入快递业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信用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信用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审查结果重复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经审查发现列入失信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五日内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 企业的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共享和查询等方式披露,披露的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应内容;

(二)其他信息包括行为事实、认定部门和时间、认定文件和文号、信息来源部门(单位);

(三)信用评定结果包括评定分数等。

第二十一条 企业被列入年度守信名单的,娄底市邮政管理局可以在行业评优评先、争取政府政策支持等方面优先予以考虑和安排。

第二十二条 企业被列入年度失信名单或者信用异常名单的,取消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邮政管理系统的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信用异常名单的企业,娄底市邮政管理局应当将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可以约谈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出告诫督促其整改,并可将其相关信息抄送其总部。

第二十四条 对列入快递业失信名单的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作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提高对其随机抽查的频次和比例;

(二)列入失信名单且被依法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再次以法定代表人身份申请新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或者其他高层管理人员任职新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娄底市邮政管理局应当依法重点审查;

(三)取消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从业人员在邮政管理系统的评优评先资格;

(四)按照联合惩戒机制通过邮政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由其他部门审慎批准失信企业新增项目、土地使用、政府采购、融资贷款、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取消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从业人员评优评先资格;

(五)由娄底市快递行业协会对列入失信名单的会员企业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 被列入失信名单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移出失信名单:

(一)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名单的,次年信用评定为守信企业的;

(二)非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名单的,次年信用评定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或者信用异常名单的。

第二十六条 基于信用修复被移出失信名单的企业,自移出之日的次日起解除对其惩戒措施。移出失信名单的评定年度,不得对其实施本办法规定的激励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娄底市邮政管理局依法履行快递业信用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企业或者其他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快件开拆检查。

第二十八条 娄底市邮政管理局应当引导全行业开展诚信文化建设,营造讲诚信、守信用的行业氛围。

第二十九条 企业按照本办法申报相关信息,应当确保及时、真实、完整,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

第三十条 娄底市邮政管理局工作人员违法采集、使用、披露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以上含本值,以下不含本值,日为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娄底市邮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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