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完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是指由长沙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打击传销经费、宣传教育培训经费、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经费、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经费、市场监管执法专项经费、特种设备监督检查专项经费、消费者委员会工作经费、后勤保障专项经费、行政执法人员专项经费、老干部管理费专项经费、质量强县专项经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项经费、食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食品药品安全奖励专项经费等。
第三条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围绕国家和省、市、县政府工作部署,遵循“公正公开、专款专用、集中投入、突出重点、注重引导、追踪问效”的原则,确保资金安排和使用的规范、高效和安全。
第二章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打击传销经费。用于日常办公、专案补助、遣散经费、联席会议、集中打击行动、宣传教育、“无传销县”创建等相关工作经费。
第五条宣传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开展各类业务工作宣传活动,包括制作宣传用品、策划组织宣传活动、活动评选、奖牌制作、宣教培训档案资料制作等;用于在各类媒体、媒介,包括电视、报刊、公交站点、微信公众号、LED显示屏等开展宣传活动;用于各类业务工作的教育培训,印制培训资料、租赁培训场地、聘请教师授课、参训人员就餐等;用于组织监管对象、监管人员、群众等各类群体开展观摩交流、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六条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经费。用于电脑、打印机、执法装备等信息化设备及电信服务釆购、耗材与配件、维护与维修劳务费等费用;用于信息化设备相关服务费用、网络租赁、软件开发升级与平台建设、技术运维服务外包、弱电改造设备与施工等费用;用于执法人员数字证书支出;用于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示发布、抽样检测信息发布等费用。
第七条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经费。用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日常办公,办公设备、软件的采购、维修维护及升级,工作人员培训、观摩交流、学习考察等支出;用于各类证照工本费用、表格文书资料印刷、法律法规知识宣传、证照档案邮寄、开办企业公章刻制等相关工作;用于商事主体档案整理、扫描、搬运、档案袋印刷、网络租赁等相关工作;用于完善经济户口、清理“僵尸”经济户口、年报宣传及代理录入、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查无”等相关工作;用于从事商事登记相关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所需经费。
第八条市场监管执法专项经费。用于市场综合监管、各类专项整治行动、执法办案所产生的办公费,办案文书、宣传资料印刷费,案卷档案装订费,法律法规书籍购置费,监管执法行动中的租车费,工作餐费,评估费,律师服务费,执法人员培训、观摩交流、学习考察,涉案物资搬运、仓储、管理及处置销毁费,涉案物资抽样及委托检测费等支出。
第九条特种设备监督检查专项经费。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宣传、法律宣贯、人员培训、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检测、安全管理(操作)人员发证、检测被投诉电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技术服务、应急演练等相关经费。
第十条消费者委员会工作经费。用于“3.15”活动宣传,包括制作宣传用品、策划组织宣传活动、租赁宣传车辆、网络知识竞答、宣传档案资料制作等相关支出;用于消费维权人员学习、培训支出;用于消费者体验、维权站建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普及、长沙县消费者协会协会年检;用于疑难投诉处理、消费者投诉调解、消费评议、调查等相关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后勤保障专项经费。用于局机关、二级机构及派出机构完善办公环境、日常维修维护及改造、物业管理(含垃圾分类)等支出;用于各基层监管所建设、维修维护及改造;档案管理等支出;用于定期更换执法人员及窗口工作人员执法装备及配备支出;用于局机关、食品检测中心食堂人工服务外包等相关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专项经费。用于本局持有执法证在职在编执法岗位补助。
第十三条老干部管理费用专项经费。用于本局离退休干部的慰问费用、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组织老干部座谈会等活动费用、订阅相关杂志、报销老年大学学费等。
第十四条质量强县专项经费。用于开展质量强县宣传活动,各类媒体、媒介广告宣传费、宣传资料印制及购买费;用于质量强县项目评审费;用于工作人员学习、培训、交流考察等相关支出。如有涉及企业补助的资金,则需另制定专门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项经费。用于聘请拥有相关资质的公司对全县范围内食品、药品等生产企业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
(一)用于开展各类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制作宣传资料及用品、策划组织宣传活动、活动评选、奖牌制作、活动档案资料制作等支出;用于组织监管人员,食品生产、流通、餐饮行业从业人员及单位学习培训、食品安全应急演练等支出;用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文书印制等相关工作经费。
(二)用于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创建补助资金。对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示范镇(街道),示范村(社区),示范街、门店(含药店)等示范创建评选活动中示范创建先进单位的补助。
(三)用于推进食品产业标准化建设资金。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升企业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而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及改进管理水平等,根据投入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安全奖励专项经费。用于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20号)和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行政执法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19〕1号)文件,兑现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等相关经费;用于对在全县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乡镇(街道)、村(社区)及个人,依法依规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章资金申报
第十八条申报条件和提交材料
(一)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县依法注册一年以上,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个体工商户;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及时向财政、统计等部门提供财务报表、纳税证明和相关数据信息;
3、经营项目及配套设施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二)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资金申请表;
2、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证照复印件;
3、项目资金投入、支出主要证明材料(主要的合同、票据、财政指标文件等复印件)及收入支出汇总表,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
4、上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月份财务报表;
5、项目的验收资料;
6、其他需要提交的辅佐材料或情况说明(包括相关图片)。
第四章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批与拨付
第十九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把关并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条县财政部门对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合格后的项目申报资料进行抽审。将抽审情况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
第二十一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审。联审通过后的项目,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分管副县长审定。
第二十二条申报项目经分管副县长审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县财政部门出具专项资金申请拨付函,来函必须明确单位前期对项目的详细审核情况,并承诺项目已达到资金拨付条件。县财政部门根据来函,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并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星沙时报》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公示无异议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财政部门联合印发资金拨付文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资金使用单位严格按计划开展项目实施,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改变计划和资金用途,挤占、截留或挪用项目资金。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按相关规定以转账方式拨付至部门、项目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督、绩效评价和应用
第二十五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项目单位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及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财政部门对县市场监管理局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抽查,将抽查情况与县市场监管理局会商。对抽查不合格的单位,县市场监管理局责令项目单位予以整改。
第二十七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对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县财政部门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并向县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八条县财政部门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并视情况提请县政府对该专项资金予以暂停、调整、减少或撤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省、市专项资金的管理,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的第一条至第十五条为日常专项类,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为补助专项类。第三章和第四章系补助专项类项目适应条款。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长沙县财政局
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