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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郴州市财政局、郴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郴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全市国有资产交易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通知

层级:市级 发文系统:财政 国有资产 其他 发文日期:2020-07-21 所在行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郴公管办〔202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市属国有企业:

为有效规范我市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保障相关各方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全面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交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9年本>的通知》(湘发改公管〔201967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国有资产交易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进场交易范围

(一)按照《郴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郴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郴财资〔201818号)文件规定,实行有偿转让和使用的资产,采取网络竞价、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处置的,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保密和其他特殊资产或标的金额较少的资产处置,由其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

(二)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含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由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郴州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交易机构职能,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三)各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所有企业资产按规定需采取拍卖、网络竞价、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处置的资产,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二、统一交易规程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2、产权人或中介机构凭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标的物资产评估报告、标的物权属证明、交易公告、委托书等文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3、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交易申请后应对产权人或中介机构所提交资料进行要件审查,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公告的审核发布,所有公告须在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以及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同时发布。

(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

1、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主体依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等规定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

2、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郴州有限公司对国有资产转让项目公告拟披露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受理转让项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转让项目提交资料进行要件审核。

3、审查合格后,由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郴州有限公司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项目入场申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项目入场登记手续。

4、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郴州有限公司分别在规定时间内同步发布交易公告,披露交易信息。

5、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郴州有限公司负责受让意向登记(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取交易保证金)、组织竞价交易、签订交易合同、结算交易价款、出具交易凭证,并将成交结果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步公示交易结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时对交易全流程进行实时见证。

(三)采取网上交易方式的,按网上交易平台规定操作;采取现场交易方式的,按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有产权现场交易流程》执行。

(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交易保证金的处置。

(五)不动产产权转让项目、标的物底价较高,及产权转让标的物实际存在瑕疵较复杂的项目,必要时可邀请市公共资源交易特邀监督员到交易现场监督指导。

(六)涉及特殊行业(特殊专业)主管部门监管的产权交易项目应邀请行业主管部门(特种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三、明确进场时间

202091日起,严禁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外组织现场拍卖或私下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须由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交易见证书方可有效。

四、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各级发改部门(公管办)是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负责组织推进国有资产交易进场交易,协调督促各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监督检查公共资源交易过程。

(二)各级财政、国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职责,负责管辖范围内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我市唯一的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机构,负责为全市国有资产交易提供项目入场受理登记、同步公开发布交易信息、管理交易保证金、管理和维护交易系统、提供现场见证服务,规范交易行为,为开展相关监管活动提供支撑。

(四)对于违反本通知要求,擅自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外进行交易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规定处理,相关违规行为记录到全省统一的信用管理系统;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交易项目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0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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