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各部室、各管理部: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保持与中央、省、市政策一致,抑制投资投机炒房行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我中心结合上级文件精神与娄底实际,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进行优化调整,现就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含异地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购房总房价的80%;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结清的(含异地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购房总房价的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已经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职工,不得再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2.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信息中近五年内存在单笔贷款或单张贷记卡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记录或累计逾期6期及以上记录的(助学贷款和200元以内的小额逾期除外)、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贷款。
3.取消原有期房贷款资料中必备资料分层分户平面图。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