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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桃江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

层级:市级 发文系统:本级 发文日期:2020-05-19 所在行业:全部行业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07-1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桃各单位:

《桃江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19



桃江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省政府第276号令)和《益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益政办发〔20152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开展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司法局为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部门,主管全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县人民政府法律事务,指导各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法律顾问工作。

各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为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本部门(政府)法律事务,指导本部门(政府)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开展法律顾问工作。

第四条政府法律顾问以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或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并聘请法学专家、律师共同组成。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中的法制工作人员为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受聘法学专家、律师为兼职政府法律顾问。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三名以上法学专家、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各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一名以上法学专家、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一名以上法学专家、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第六条对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实施名录化管理,县司法局应当建立以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人员为主体的法律顾问专家名录库。法律顾问专家名录库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

县、乡两级政府及各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从法律顾问专家名录库中选聘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并于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抄送县司法局备案。

第七条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学专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

(三)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或者法律实务等工作;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律师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除具备前款第(一)、(二)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法律业务能力强,具有一定专业影响力;

(二)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惩戒。

第八条聘请兼职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有关律师协会、团体可向县司法局推荐人选,相关人员也可向县司法局自荐。县司法局对其资质进行审核,对其业务能力进行测试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将建议名单报送县人民政府审定;

(二)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聘用的人员,授权县司法局与其签订政府法律顾问聘请合同。由县人民政府颁发《桃江人民县政府法律顾问聘书》,并予以公告;

(三)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聘期为一年,期满可续聘。

第九条聘请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合同,明确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费用支付、违约责任、解聘情形等内容。

第十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在服务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请单位应解除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签订的聘请合同,并于解除聘请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县司法局备案,由县司法局报县政府批准,调整出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名录库,并予以公告: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撤销法律职业资格、律师执业资格的;

(三)因身体或者其他原因无法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重大失误或错误,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在处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获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的;

(七)一年之内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按要求参加政府法律事务活动的;

(八)与政府法律事务相对方存在利益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九)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或不服从政府法制机构管理的情况。

第十一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回避:

(一)与法律事务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法律事务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工作单位的;

(三)与法律事务相对人或其代理人为共同权利人、义务人或有其他共同利益的;

(四)担任法律事务相对人法律顾问的;

(五)与法律事务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申请回避,由县司法局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二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经授权或者同意,查阅政府和部门有关文件、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经授权或者同意,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主动配合,提供必要的便利;

(四)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三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履行职责,按要求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政府和部门要求不得公开的信息;

(三)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聘请其为法律顾问的政府或者部门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四)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与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从事其他有损政府或者部门利益、形象的活动。

第十四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在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或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参与下列工作:

(一)参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

(二)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三)为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四)参与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案件;

(五)参与政府合同的洽谈,协助起草、审查、修改政府合同或者相关法律文书;

(六)参与办理其他政府法律事务。

第十五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具体通过调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案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工作需要,政府工作会议可邀请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列席,解答有关问题,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

通过参加有关会议或者代理有关法律事务等方式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在相关会议记录、文件材料上签名。

第十七条政府法制部门或法制机构应当做好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兼职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及时召开会议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组织办理相关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应当将每年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聘请单位报送年度履职报告。

各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将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及工作情况于每年年底报县司法局备案,备案结果作为全县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考核依据。

第十九条实行政府法律顾问年度考核制度。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3个等次,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条法律顾问工作经费依法纳入单位年度财政预算,各单位应保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聘请单位根据法律顾问的实际工作情况协商确定法律顾问年费和个案报酬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年费由县司法局与兼职法律顾问协商一致后报县人民政府确定;个案报酬由县司法局参照相关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法律顾问协商确定。聘请县政府法律顾问的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桃江县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桃政办发〔201682号)从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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