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娄底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套建设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娄底市教育局 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娄底市财政局
2020年5月9日
娄底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套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快推进娄底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娄底市贯彻落实〈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实施办法》(娄政发〔2019〕1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为娄底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套建设实施主体,负责各自区域内住宅开发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工作和配套建设资金的收取工作。娄底市教育局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建和配套建设资金收取工作的统筹协调,市直相关部门支持配合。
第二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标准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主动承担或分担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建教育设施资金,安置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宅项目除外。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住宅开发项目,应当将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作为配套教育设施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公告一并公示。开发建设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权使用合同后,应当与娄星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娄底经开区教育部门签订配建合同,明确配建方式,并报娄底市教育局备案。配建方式为政府委托开发建设单位配建与政府统筹建设两种方式。
第四条达到配建标准的住宅开发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娄星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娄底经开区教育部门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配建合同并委托开发建设单位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
配建合同应明确标准要求、建设规模、建设资金、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标准要求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和《关于印发<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通知》(湘教发〔2016〕4号)等文件执行。配建的中小学幼儿园要与项目首期主体工程同步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五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明确配建教育设施的区位、红线,审查配建教育设施设计方案。配建教育设施设计方案如需调整,需经娄星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娄底经开区教育部门签署书面意见后,报市教育局审核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
第六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教育、住建等行政部门督促检查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实施。开发建设项目如存在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等问题,在整改到位前,住建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办理转移登记、过户等手续。
第七条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建规程:
1.教育行政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委托配建合同和承诺书;
2.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竣工验收前,教育、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出具相应证明和意见;
4.竣工验收;
5.办理资产移交相关手续。
第八条达不到配建标准或受教育规划布局限制的住宅开发项目,由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土地受让人按规定的标准向娄星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娄底经开区教育部门交纳配建教育设施资金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待建、在建住宅开发项目建设单位要与娄星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娄底经开区教育部门签订相应协议,交纳配建教育设施资金。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在建项目需在施工许可前全额交纳配建教育设施资金,已取得施工许可的在建项目需在商品房预售前全额交纳配建教育设施资金,已取得商品房预售的在建项目需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全额交纳配建教育设施资金。
第九条配建教育设施资金按住宅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计算标准为201.3元/平方米:学前教育40元/平方米、义务教育阶段130.5元/平方米、普通高中(职业高中)30.8元/平方米。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的配建教育设施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套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已按标准配建了部分教育设施并无偿移交教育部门的,可核减部分教育设施建设资金。
第十条配建教育设施资金交纳规程:
1.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审批的城镇小区住宅建筑面积,由娄星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娄底经开区教育部门下发配建教育设施资金收缴通知书;
2.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好配建教育设施资金交纳合同和承诺书,将配建教育设施资金交纳至财政账户;
3.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依法移交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全额交纳配建教育设施资金的,由娄星区人民政府或娄底经开区管委会会同市住建部门、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及时催告开发建设单位,要求其限期移交和交纳配建教育设施资金;逾期不移交和交纳配建教育设施资金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将开发建设单位录入不诚信企业名单。相关部门如履职不力,影响配建工作实施,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自《娄底市贯彻落实〈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在建、待建、新建住宅小区开发项目原则上应按要求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设施或交纳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设施资金。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娄底市教育局牵头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