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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云溪区政府办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层级:市级 发文系统:本级 发文日期:2020-05-08 所在行业:

岳云政办发〔2020〕5号

绿色化工园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岳阳市云溪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8日             

岳阳市云溪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岳阳市云溪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岳云政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管理。

第三条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全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全部由区财政局授权给区云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瑞国资公司)归口统一管理,各资产所在单位负监管责任。

第四条 云瑞国资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规章制度。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应当就资产出租行为明确决策主体、明晰决策权限、完善决策程序、优化管理流程、落实相关责任。建立资产出租管理台账,在资产出租合同到期前两个月,云瑞国资公司以文字形式通知资产日常管理单位确定是否续租或改租。加强出租资产的跟踪管理,建立巡查监管制度,云瑞国资公司会同资产监管单位每季度上户检查一次,重点检查是否转租及其他履行租赁合同约定事项等,并要求承租方签字确认。

第五条 资产所在单位负责对出租资产进行日常监管,负责出租资产的安全、消防、卫生、文明创建及承租方的计划生育管理等各项社会管理职责,督促承租方爱护和妥善管理好所租用的国有资产,加强安全管理,做到合法经营;负责出租资产水电费的收取和缴纳;配合云瑞国资公司进行巡查监管,并负责对承租方的承租资产装修方案、维修改造方案的初审;负责本单位存量公房的日常巡查监管。

第六条 国有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特殊情况需超过三年的,必须经云瑞国资公司董事会集体研究后,报区财政局审批,但最长不超过五年。资产出租期满后,如政府不准备收回自用或拆除,承租方在接受云瑞国资公司租金政策前提下优先续租。对已收回资产重新进行招租的,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遵循“价高优先”的原则确定承租人,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收益的最大化。

第七条 国有资产出租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年租金进行评估,一般一个租期评估一次,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资产出租底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国有资产出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采取协议出租的方式进行:

(一)承租方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他国有单位的;

(二)出租给提供便民服务的公益性单位和项目;

(三)经公开招租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

(四)其他有规定不宜公开招租的情况。

第九条 国有资产招租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电视媒介、信息公开栏、报刊杂志或者拟出租资产现场等公开发布,大宗资产出租应通过所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或者资产租赁机构的网站对外发布。

第十条 国有资产出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规定,与承租方签订规范的资产出租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合同履约管理,保证资产出租合同正常履行。对涉及行业特殊管理需要的国有经营性资产,经区财政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采取与资产所在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的方式,由资产所在单位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对承租方进行管理。

资产出租合同、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出租资产状况、出租用途、出租期限、租金押金标准、租金和押金收取时间与方式、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合同解除、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一条 出租国有资产日常维修由承租方负责。当资产自身出现安全隐患或主体结构出现问题时,由资产所在单位向云瑞国资公司提出申请,云瑞国资公司会同资产所在单位确定维修方案,维修经费在5万元以内报区财政局审批,超过5万元(含5万元)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审批,所需经费从资产租金收入中列支,维修事宜由资产所在单位具体承办。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租金收入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资产租金收入除按适当比例提取资产维修经费外,其余款项全额解缴国库。

第十三条 承租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资产出租合同时,云瑞国资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资产所在单位必须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四条 在资产出租过程中,严禁违反出租合同擅自减免租金,严禁私设“小金库”以及以消费或福利等形式冲抵租金收入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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